{"billNo":"10909300702007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6/LCEWA01_100206_0009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6/LCEWA01_100206_0009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0-11-27","2020-12-01"],"會議代碼":"院會-10-2-5"},{"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葬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8:15:18+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黃國書"],"連署人":["羅美玲","沈發惠","湯蕙禎","王美惠","李昆澤","何欣純","張廖萬堅","賴品妤","張宏陸","陳秀寳","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林宜瑾","邱泰源","劉世芳","吳思瑤","莊瑞雄","陳素月","吳玉琴"],"first_time":"2020-11-27","last_time":"2020-12-08","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5","字號":"院總第420號委員提案第25158號","laws":["01113"],"提案編號":"420委25158","案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9人，鑒於國葬法前次修正已逾七十年，且應其規定與現實有違，窒礙難行，致使國葬儀式從未於台灣舉行。為使國葬得以舉行，以彰顯對國家具重大貢獻者之風範，爰提出「國葬法」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國葬為國家之重要榮典制度，對具殊勳及重大貢獻者，以國家儀式表彰其榮耀風範。然我國國葬法前次修正為民國三十七年，本法已逾七十年未隨國家典範修正，諸多條文及規定已與社會背離，致使本法難以執行，過去七十年間只能以參酌國葬法之規格形式辦理。故本法亟需配合國家之情況，提出相應之修正草案，未來方能真正以國葬儀式表彰逝世者之偉大功績。\n另考量現今社會常情，應尊重逝世者生前遺願及遺屬意願為優先，爰將相關精神納入本法，使國葬之舉行與舉行之形式，非由國家逕行決定，應納入當事人生前意願及家屬意見。\n爰擬具「國葬法」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n一、本法之立法目的。（新增條文第一條）\n二、明定得為總統、卸任總統及總統當選人舉行國葬。（修正條文第二條）\n三、國葬之舉行以總統命令行之，然應尊重逝世者生前之意願並諮詢家屬意見。（修正條文第三條）\n四、參考韓國國葬法，明定舉行國葬應組成國葬典禮事務委員會。（修正條文第四條）\n五、明定國葬委員會之職掌及幕僚事務之負責機關。（修正條文第四條及第五條）\n六、為尊重逝世者，國葬儀式之規劃應參考逝世者之文化背景、族群、宗教、經歷等條件。（修正條文第七條）\n七、明定追思場所之設置國葬墓園之擇定程序。（新增條文第八條及修正第十條）\n八、本法施行日期。（修正第十一條）","對照表":[{"law_id":"01113","law_name":"國葬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葬法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參考韓國國葬法之立法精神，明定本法之立法目的。\n\n三、參照《褒揚條例》第三條之用語。","修正":"第一條　為對國家社會具特殊勳勞或偉大貢獻之逝世者之紀念與尊敬，於身故後得依本法之規定舉行國葬。"},{"現行":"第一條　中華民國國民有特殊勳勞或偉大貢獻，足以增進國家地位民族光榮或人類福利者，身故後得依本法之規定舉行國葬。","law_content_id":"01113:01113:1948-11-09-全文修正:1","說明":"一、條次變更。\n\n二、參考韓國及美國等國家之相關法令規定，明定得為總統與卸任總統及總統當選人舉行國葬。","修正":"第二條　下列之人，得舉行國葬：\n一、總統及卸任總統。\n二、總統當選人。\n三、對國家有特殊勳勞或偉大貢獻者。"},{"現行":"第二條　國葬，應經行政院會議以全體委員無記名投票過半數以上同意議決舉行，由總統以命令公布之。","law_content_id":"01113:01113:1948-11-09-全文修正:2","說明":"一、條次變更。\n\n二、原第一項前半之規定已不符合現今政府體制，故刪除之。\n\n三、國葬之舉行應尊重逝世者及家屬之意願，爰增訂本條第二項。\n\n四、第二項之規範乃原則上應遵照逝世者生前表示或拒絕國葬之意願。但考量，有特殊理由足認有舉行國葬必要性之狀況，爰規定有特殊理由者可排除適用第二項規定。","修正":"第三條　國葬之舉行由總統以命令公布之。\n\n前項總統命令公布前應尊重逝世者生前之意思表示及諮詢家屬意見。逝世者有明示之意思表示拒絕舉行國葬至逝世前未撤銷者，除另有特殊理由，不得舉行。"},{"現行":"第四條　辦理國葬時，應設立國葬典禮辦事處，其組織通則由內政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law_content_id":"01113:01113:1947-11-15-全文修正:4","說明":"一、條次變更。\n\n二、參考韓國國葬法之規定，明定國葬應設國葬典禮事務委員會。\n\n三、國葬典禮事務委員會之委員由總統指派。","修正":"第四條　舉行國葬應組成國葬典禮事務委員會，委員組成由總統指派。"},{"現行":"第五條　國葬儀式，由總統以命令行之。","law_content_id":"01113:01113:1948-11-09-全文修正:5","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明定國葬典禮事務委員會之職掌。將國葬儀式之規劃改交國葬典禮事務委員會辦理。\n\n三、考量歷任總統之相關事務因涉及國家尊嚴慣例上宜由總統府辦理，爰規定逝世者屬總統及卸任總統者及總統當選人時，幕僚事務由總統府辦理。\n\n四、參考本法現行條文第四條及內政部組織法第十條之規定，爰規定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舉行之國葬，幕僚事務由內政部辦理。","修正":"第五條　國葬典禮事務委員會統籌國葬儀式、追思場所之設立及其他相關事宜之規劃。\n依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舉行之國葬，幕僚事務由總統府辦理。\n依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舉行之國葬，幕僚事務由內政部辦理。"},{"現行":"第六條　國葬舉行之日，由總統派員致祭，全國下半旗誌哀。","law_content_id":"01113:01113:1948-11-09-全文修正:6","說明":"鑒於本法規定，國葬儀式應尊重受國葬者及家屬，故不一律規定應下半旗。","修正":"第六條　國葬舉行之日，由總統派員致祭，全國得下半旗誌哀。"},{"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考量各文化背景、族群、宗教之葬禮形式各異，為尊重逝世者之生活習慣及文化認同，爰制定本條。\n\n三、為求完整了解逝世者之經歷並考量到文化、宗教、禮俗牽涉到專門之知識，爰於第二項增列國葬典禮事務委員會得邀請家屬及相關人員列席或諮詢其意見。","修正":"第七條　國葬之舉行應參考逝世者之文化背景、族群、宗教、經歷及其他條件為適當規劃。\n\n國葬典禮事務委員會得就前項業務邀請家屬及相關人員列席會議或為諮詢。"},{"現行":"第八條　國葬墓園內應立祭堂，於每年民族掃墓節日由總統派員致祭。","law_content_id":"01113:01113:1948-11-09-全文修正:8","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鑒於本法將國葬儀式與相關規劃授權國葬典禮事務委員會決定，並規定應尊重受國葬者生前之意願及家屬意見，故安葬方式可能有所差別，爰刪除本條。","修正":"本條刪除"},{"現行":"第九條　前條墓園及祭堂之設計建築墓位及碑碣之式樣，由內政部會同首都所在地市政府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law_content_id":"01113:01113:1948-11-09-全文修正:9","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鑒於本法將國葬儀式與相關規劃授權國葬典禮事務委員會決定，並規定應尊重受國葬者生前之意願及家屬意見，故安葬方式可能有所差別，爰刪除本條。","修正":"本條刪除"},{"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二、鑒於舉行國葬對象之對象可能廣受追念，爰訂定各地方政府及駐外館處得設置追思場所。","修正":"第八條　國葬典禮事務委員會得於指定地點設置追思場所。\n\n直轄市、縣（市）政府與駐外館處得於所在地設置追思場所。"},{"現行":"第三條　國葬費用經行政院核定，由國庫支給之。","說明":"條次變更。","修正":"第九條　國葬費用經行政院核定，由國庫支給之。"},{"現行":"第七條　內政部應會同首都所在地市政府，於首都擇定地點設置國葬墓園，呈請行政院核定之。","law_content_id":"01113:01113:1948-11-09-全文修正:7","說明":"一、條次變更。\n\n二、鑒於時代變更，且依現實之都市發展情況，國葬墓園之擇定若限於首都時窒礙難行。爰修正之。\n\n三、將現行法第十條之內容納入本條第三項。","修正":"第十條　內政部得擇定地點設置國葬墓園，呈請行政院核定之。\n\n內政部擇定地點時應會同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n國葬墓園之管理及警衛授權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現行":"第十條　國葬墓園之管理警衛等事宜，授權首都所在地市政府辦理之。","law_content_id":"01113:01113:1948-11-09-全文修正:10","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併入本草案第十條第三項。","修正":"本條刪除"},{"現行":"第十一條　凡國葬均應葬於國葬墓園，如願擇地另葬者，應經行政院核准由受國葬者之家屬領費自行安葬，但仍應於國葬墓園內建立碑記。","law_content_id":"01113:01113:1948-11-09-全文修正:11","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鑒於尊重受國葬者之意願及家屬意見以及現今對安葬觀念之改變，爰不以安葬於國葬墓園為原則。","修正":"本條刪除"},{"現行":"第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law_content_id":"01113:01113:1947-11-15-全文修正:12","說明":"條次變更。","修正":"第十一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930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