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005070200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6/LCEWA01_100206_0009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6/LCEWA01_100206_0009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000120/1104000120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000120/1104000120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000120/1104000120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000120/1104000120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0-11-27","2020-12-01"],"會議代碼":"院會-10-2-5"},{"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12-28"],"會議代碼":"委員會-10-2-15-2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01-2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王美惠等20人、委員蔣萬安等19人、委員賴惠員等19人、委員張宏陸等20人、委員管碧玲等17人、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9人、委員謝衣鳯等19人、委員黃世杰等17人分別擬具「警械使用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警械使用條例第四條、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溫玉霞等16人及委員羅致政等17人分別擬具「警械使用條例第一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121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90511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20人「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11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9人「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26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9人「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16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0人「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140702026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23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9人「警械使用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227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9人「警械使用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11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世杰等17人「警械使用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07070204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6人「警械使用條例第四條、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12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6人「警械使用條例第一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14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警械使用條例第一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18070200200"}],"議案名稱":"「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管碧玲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8:15:31+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管碧玲"],"連署人":["羅美玲","湯蕙禎","賴惠員","王美惠","邱議瑩","蘇治芬","林俊憲","沈發惠","鍾佳濱","陳秀寳","許智傑","林宜瑾","張廖萬堅","黃世杰","張其祿","賴品妤"],"first_time":"2020-11-27","last_time":"2021-01-21","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5","字號":"院總第808號委員提案第25162號","laws":["01171"],"提案編號":"808委25162","案由":"本院委員管碧玲等17人，針對警械使用條例自2002年6月修訂迄今已逾18年，考量社會環境已今非昔比，對於部分條文規範不足及實務功能欠缺等不合時宜之處，亟須檢討修正，以符合警察勤務需要及民眾合理期待，爰擬具「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修正要點分別說明如下：\n一、內政部應遴聘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調查小組，得依職權或依司法警察機關之申請，就所屬人員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爭議案件之使用時機、過程與相關行政責任進行調查及提供意見。（修正條文第十條之一）\n二、為讓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所致之傷亡情形降到最低，以及讓警察人員執勤無後顧之憂，規定如有傷亡，應馬上救護或送醫；而其所屬機關應提供相關法律諮商協助。（修正條文第十條之二、修正條文第十條之三）\n三、現行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所生損害賠償及損失補償採定額制，未能完全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或損失，爰刪除賠償及補償定額制，並擴大損失補償對象，以充分保障人民權益。另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侵害人民權益，人民得向國家請求賠償，故明定人民對於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之賠償，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十一條）","對照表":[{"law_id":"01171","law_name":"警械使用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警察人員執行職務使用警械是否符合法定客觀情狀、急迫要件及使用程度是否符合比例原則等，均涉及法律、警械之機械物理特性、使用對象與現場情境之危險及急迫性、使用人之生理與心理反應及現場跡證重建等專業領域。為釐清警察人員使用警械之妥適性，爰第一項規定由內政部遴聘相關領域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任務編組性質之調查小組，依職權或依所屬機關申請就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爭議案件之使用時機、過程與相關行政責任進行調查及提供意見；並為使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其他司法警察人員」任職機關得向調查小組申請調查，爰明定司法警察機關就所屬人員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爭議案件，得申請本小組調查。至該調查小組之功能、組成及運作方式，另以行政規則定之。","修正":"第十條之一　內政部應遴聘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調查小組，得依職權或依司法警察機關之申請，就所屬人員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爭議案件之使用時機、過程與相關行政責任進行調查及提供意見。\n\n前項調查小組對於警械使用妥適性之判斷得考量使用人員當時之合理認知。"},{"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警察人員執行職務如造成傷亡，應馬上救護或送醫，以讓傷亡情形降至最低。","修正":"第十條之二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現場人員傷亡時，應迅速通報救護或送醫，並作必要之保護或戒護。"},{"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警察人員執行職務致人員傷亡，將面對相關的調查或訴訟，為讓警察人員執勤無後顧之憂與相關保障，要求其所屬機關應提供相關法律諮商協助。","修正":"第十條之三　前條人員所屬機關接獲通報後，應進行調查並提供警察人員涉訟輔助及諮商輔導。"},{"現行":"第十一條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n\n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使用警械規定，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其出於故意之行為，各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n\n前二項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171:01171:2002-06-04-全文修正:11","說明":"一、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侵害人民權益，人民得向國家請求賠償，係憲法第二十四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十條所明定之國家責任，警察人員執行職務使用警械係行使公權力之行為，因而造成人民損害之賠償責任，本即應由國家擔負。現行第二項規定關於警察違法使用警械之損害賠償原因限於「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填補人民權益損害範圍亦僅有「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賠償額度又受限於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喪葬費支給標準，已不符合應完全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之要求，爰修正第二項規定擴大人民損害發生之原因及賠償範圍，明定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遭受損害之被害人，依國家賠償法規定由警察人員所屬機關擔負賠償。又本項規定並未限制人民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賠償，遭受損害之被害人倘併依民法及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依法院辦理國家賠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六點及第七點規定，法院將視警察人員違法使用警械係出於故意或過失之行為，分別裁定停止對警察人員之民事賠償訴訟程序或以判決駁回民事訴訟，併予說明。\n\n二、現行第二項後段規定賠償機關對警察人員之求償要件，僅限出於「故意」之行為，係因警察人員身處打擊犯罪、維護民眾安全之前線，執行職務所面對之現場狀況瞬息萬變，員警面對民眾或自身生死攸關之急迫情形，是否使用警械之決斷常在片刻之間，故於本條例立法之初，即規定賠償機關向所屬警察人員求償之要件僅限於故意，係有其特殊考量，並可避免造成寒蟬效應，員警於具有合法使用槍械情況畏憚用槍，對於維護社會治安造成不良影響，爰有關警察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所生損害賠償，回歸國家賠償法辦理時，就賠償機關對警察人員求償之主觀要件，仍於本條例為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三項之特別規定，至主觀要件以外之其他程序規定、求償權時效等事項，仍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另為期明確，爰酌修文字，並移列為第三項。\n\n三、配合修正第一項與第二項補償及賠償金額不採定額制，就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之賠償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爰刪除現行第三項規定。","修正":"第十一條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補償。\n\n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n前項情形，為警察人員出於故意之行為所致者，賠償機關得向其求償。"},{"現行":"第十二條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之行為，為依法令之行為。","law_content_id":"01171:01171:2002-06-04-全文修正:12","說明":"本條例即為警察人員使用警械之法律規定，無需在條文中特別規定。","修正":"第十二條　（刪除）"}]}],"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005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