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005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溫玉霞等20人","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4/LCEWA01_100204_0036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4/LCEWA01_100204_0036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溫玉霞","張育美","馬文君","李德維","游毓蘭"],"連署人":["陳玉珍","吳怡玎","翁重鈞","魯明哲","鄭正鈐","林文瑞","萬美玲","呂玉玲","洪孟楷","林德福","蔣萬安","廖婉汝","曾銘宗","鄭天財Sra Kacaw","吳斯懷"],"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0-10-23","2020-10-27"],"會議代碼":"院會-10-2-4"},{"會期":"10-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0-23","2020-10-27"],"會議代碼":"院會-10-2-4"}],"mtime":"2024-01-18T18:30:3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10-23","last_time":"2020-10-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2-4","會期":2,"字號":"院總第932號委員提案第25164號","laws":["05125"],"提案編號":"932委25164","案由":"本院委員溫玉霞、張育美、馬文君、李德維、葉毓蘭等20人，鑒於政府宣布自西元2021年元旦起，開放含乙型受體素美豬、其加工製品以及30月齡以上美牛，教育部函請各級學校應依《學校衛生法》之規定使用國內優質豬肉、牛肉提供營養午餐或膳食。然而，以補習班形式立案兼營的安親班，以及其他兒少福利機構並非《學校衛生法》規範對象，使得教育部函文的宣示意義大於實質意義，凸顯現行法規在為孩童食品安全的把關上存在重大疏漏；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禁止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供應膳食之食材含有乙型受體素肉品及其加工製品，以保障孩童健康。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研究顯示，若服用過量含乙型受體素肉品，恐引發心血管疾病與心悸等副作用，國際社會對於含乙型受體素（俗稱「瘦肉精」）肉品的食品安全衛生風險仍存在疑慮，歐盟至今亦維持禁令，但政府以無預警方式召開記者會宣布自西元2021年元月起開放含乙型受體素的美豬以及30月齡以上美牛，招致國內輿論批評。\n二、現行《學校衛生法》僅規範從國小到大專院校的各級學校，學校附設幼兒園或許還能配合學校規定，但安親班以及課後補習班則因屬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所規範，並非《學校衛生法》的規範對象，成為教育部為孩童食品安全衛生把關上的漏洞。\n三、學齡前幼兒是受乙型受體素負面影響的高風險群，況且，學齡前幼兒因不具有行為能力可自行辨識肉品來源並選擇不含有乙型受體素的相關肉品或其加工製品來食用。因此，有必要將關於禁止膳食供應食材含有乙型受體素之規範內容納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落實保障幼兒食品安全衛生的立法精神。","對照表":[{"law_id":"05125","law_nam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三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級中心，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n\n一、虐待或妨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n\n二、供給不衛生之餐飲，經衛生主管機關查明屬實。\n\n三、提供不安全之設施或設備，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明屬實。\n\n四、發現兒童及少年受虐事實，未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n\n五、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n\n六、業務經營方針與設立目的不符。\n\n七、財務收支未取具合法之憑證、捐款未公開徵信或會計紀錄未完備。\n\n八、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檢查、監督。\n\n九、對各項工作業務報告申報不實。\n\n十、擴充、遷移、停業、歇業、復業未依規定辦理。\n\n十一、有其他情事，足以影響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說明":"一、國際社會對於含乙型受體素（俗稱「瘦肉精」）肉品的食品安全衛生風險仍存在疑慮，歐盟至今亦維持禁令，但政府以無預警方式召開記者會宣布自西元2021年元月起開放含乙型受體素的美豬以及30月齡以上美牛，招致國內輿論批評。\n\n二、現行《學校衛生法》僅規範從國小到大專院校的各級學校，學校附設幼兒園還能配合學校規定，但安親班以及課後補習班則因屬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所規範，並非《學校衛生法》的規範對象，成為教育部為孩童食品安全衛生把關上的漏洞。\n\n三、學齡前幼兒是受乙型受體素負面影響的高風險群，況且，學齡前幼兒因不具有行為能力可自行辨識肉品來源並選擇不含有乙型受體素的相關肉品或其加工製品來食用。因此，有必要將關於禁止膳食供應食材含有乙型受體素之規範內容納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落實保障幼兒食品安全衛生的立法精神。","修正":"第八十三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級中心，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n\n一、虐待或妨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n\n二、供給不衛生或含有乙型受體素的相關肉品或其加工製品之餐飲，經衛生主管機關查明屬實。\n\n三、提供不安全之設施或設備，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明屬實。\n\n四、發現兒童及少年受虐事實，未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n\n五、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n\n六、業務經營方針與設立目的不符。\n\n七、財務收支未取具合法之憑證、捐款未公開徵信或會計紀錄未完備。\n\n八、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檢查、監督。\n\n九、對各項工作業務報告申報不實。\n\n十、擴充、遷移、停業、歇業、復業未依規定辦理。\n\n十一、有其他情事，足以影響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005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