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006070200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6/LCEWA01_100206_0009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6/LCEWA01_100206_0009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0-11-27","2020-12-01"],"會議代碼":"院會-10-2-5"},{"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瑩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8:15:34+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陳瑩","蔡適應"],"連署人":["黃國書","邱志偉","陳歐珀","賴惠員","張宏陸","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黃秀芳","劉建國","黃世杰","張廖萬堅","陳秀寳","江永昌","余天","吳思瑤","陳亭妃","賴品妤"],"first_time":"2020-11-27","last_time":"2020-12-08","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5","字號":"院總第1722號委員提案第25169號","laws":["01212"],"提案編號":"1722委25169","案由":"本院委員陳瑩、蔡適應等18人，為促進直轄市及轄有原住民族地區之縣積極推動原住民族事務，辦理原住民族民俗文化與生活輔導、聚落環境交通改善、經濟事業發展、人力資源、原住民保留地管理與開發利用及公共工程建設等事項，落實國家對原住民族權益之保障，擬具「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直轄市及轄有原住民族地區之縣，其直轄市、縣政府應設原住民族專責單位，辦理原住民族事務……」。\n二、為落實保障原住民族權益，俾利直轄市及轄有原住民族地區之縣積極推動原住民族事務，辦理原住民族民俗文化與生活輔導、聚落環境交通改善、經濟事業發展、人力資源、原住民保留地管理與開發利用及公共工程建設等事項，明定直轄市及轄有原住民族地區之縣，其直轄市、縣政府應設一級原住民族專責機關，辦理原住民族事務。","對照表":[{"law_id":"01212","law_name":"原住民族基本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條　直轄市及轄有原住民族地區之縣，其直轄市、縣政府應設原住民族專責單位，辦理原住民族事務；其餘之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設原住民族專責單位或置專人，辦理原住民族事務。\n\n前項原住民族專責單位，其首長應具原住民身分。","law_content_id":"01212:01212:2015-01-22-修正:8","說明":"一、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直轄市及轄有原住民族地區之縣，其直轄市、縣政府應設原住民族專責單位，辦理原住民族事務……」。又，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綜字第10400350762號令，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八條第所稱之「原住民族專責單位」，係指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組織法規規定，以原住民或原住民族事項為其主要掌理事項之一級機關或單位。\n\n二、為落實對原住民族權益之保障，促進直轄市及轄有原住民族地區之縣積極推動原住民族事務，辦理原住民民俗文化與生活輔導、聚落環境交通改善、經濟事業發展、人力資源、原住民保留地管理與開發利用及公共工程建設等事項，爰於第一項明定直轄市及轄有原住民族地區之縣，其直轄市、縣政府應設一級原住民族專責機關，辦理原住民族事務。配合第一項之修正，酌修第二項文字。","修正":"第八條　直轄市及轄有原住民族地區之縣，其直轄市、縣政府應設一級原住民族專責機關或單位，辦理原住民族事務；其餘之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設原住民族專責單位或置專人，辦理原住民族事務。\n\n前項原住民族專責機關或單位，其首長應具原住民身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006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