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006070201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6/LCEWA01_100206_0010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6/LCEWA01_100206_0010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0-11-27","2020-12-01"],"會議代碼":"院會-10-2-5"},{"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二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8:16:01+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賴瑞隆","林宜瑾","蔡易餘"],"連署人":["賴惠員","劉建國","邱議瑩","湯蕙禎","陳秀寳","管碧玲","余天","王美惠","賴品妤","張廖萬堅","林淑芬","黃世杰","沈發惠","林岱樺"],"first_time":"2020-11-27","last_time":"2020-12-08","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5","字號":"院總第454號委員提案第25178號","laws":["02203"],"提案編號":"454委25178","案由":"本院委員賴瑞隆、林宜瑾、蔡易餘等17人，鑒於高雄港為全球第十五大、台灣最大貨櫃港口，每年為國家帶來豐沛經濟效益與龐大稅收，然而每日進出高雄港之船舶和港區內外周邊道路之貨櫃車重車等移動污染源，所製造之空氣污染排放物約占全高雄市三成；其次，港區周邊道路因港區貨櫃車重車進出頻繁，使得道路毀損速度相較其他市區道路來得快速，故港務公司應負起港區空污、水污防制責任，以及航港建設基金應優先使用在港區周邊道路品質之改善，爰擬具「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二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英國勞氏日報發布2019年全球百大貨櫃港口最新榜單，全球貨櫃港口排名前三分別為上海港（第1）、新加坡港（第2）、寧波舟山港（第3），而高雄港排名第15。為配合行政院空氣污染防制行動方案，交通部研訂「國際商港空氣污染防制方案」，2018年起推動船舶減速、船舶使用低硫燃油、擴大岸電設施、執行港區作業機具（械）減污等多項防制措施，降低商港區域船舶排放硫氧化物。據統計，2019年前3季台中市、基隆市與高雄市二氧化硫（SO2）含量分別較去年同期下降18%、32%、45%，港區空污有明顯改善，故為落實港區空污、水污之防制，茲修正港務公司之業務範圍，將渠等防制事項予以納入。\n二、因大型貨櫃車、重車頻繁出入，高雄市港區周邊道路交通環境十分險惡，根據內政部統計，2019年道路交通事故傷亡人數，高雄市最高排名全國第一，傷亡人數高達59,884人，尤其大貨車交通事故，動輒皆相當嚴重，因港區道路品質經重車經年累月輾壓使用之後，道路品質每況愈下，對於高雄市民的人身安全也飽受威脅，因此，港務公司分派盈餘時，應優先使用於港區周邊基礎設施，尤其是道路品質之維護。","對照表":[{"law_id":"02203","law_name":"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二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港務公司業務範圍如下：\n\n一、商港區域之規劃、建設及經營管理。\n\n二、商港區域海運運輸關聯服務之經營及提供。\n\n三、自由貿易港區之開發及營運。\n\n四、觀光遊憩之開發及經營。\n\n五、投資、轉投資或經營國內、外相關事業。\n\n六、其他交通及建設部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及核准之事項。","law_content_id":"02203:02203:2011-10-25-制定:2","說明":"一、本條第一項新增第六款。\n\n二、港務公司為解決高雄港空污問題，於高雄港建立高雄港岸電系統，但卻囿於法規不足、電費費率、缺乏技術人員以及輪船銜接岸電設備費用昂貴等理由而未加以使用，國營港務公司應注重環保概念、維護商港區空氣品質；其次，港區水污染防制亦為重要業務範圍，爰增列港務公司業務範圍第六款之規定。","修正":"第二條　港務公司業務範圍如下：\n\n一、商港區域之規劃、建設及經營管理。\n\n二、商港區域海運運輸關聯服務之經營及提供。\n\n三、自由貿易港區之開發及營運。\n\n四、觀光遊憩之開發及經營。\n\n五、投資、轉投資或經營國內、外相關事業。\n\n六、商港區域空氣品質之維護及移動污染源、水污染之防制。\n七、其他交通及建設部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及核准之事項。"},{"現行":"第十條　港務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得另提特別盈餘公積及提撥一定比例予航港建設基金，以及按百分之十八予港口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n\n依前項規定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港務公司資本總額時，得免再提出。\n\n第一項之一定比例及其他相關提撥事項之辦法，由交通及建設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law_content_id":"02203:02203:2011-10-25-制定:10","說明":"一、各港區為國家帶來龐大經濟效益與稅收，然貨物進出口也造成各類型重車頻繁進出港區，使得港區周遭道路相較其他區域道路耗損嚴重。\n\n二、港務公司基於企業社會責任，應對港區周邊道路善維護義務，爰修正本條文字，要求港務公司將盈餘分配至各港口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並應優先用於港區周邊之建設，例如道路品質改善、污染防治以及其他公共基礎設施等。","修正":"第十條　港務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得另提特別盈餘公積及提撥一定比例予航港建設基金，以及按百分之十八予港口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並應優先用於港區周邊之基礎建設，其優先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依前項規定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港務公司資本總額時，得免再提出。\n\n第一項之一定比例及其他相關提撥事項之辦法，由交通及建設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006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