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007070100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6/LCEWA01_100206_0038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6/LCEWA01_100206_0038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0950/1104300950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0950/1104300950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0950/1104300950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0950/1104300950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05-19"],"會議代碼":"委員會-10-3-36-18"},{"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05-2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及委員黃國書等20人擬具「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一及第二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524070300600"},{"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四條之六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5240703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0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一及第二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2070203500"}],"議案名稱":"「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一及第二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四條之六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司法院","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0:45:41+08:00","提案來源":"政府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first_time":"2020-12-04","last_time":"2021-05-24","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6","字號":"院總第243號政府提案第17316號","laws":["04527","04528"],"提案編號":"243政17316","對照表":[{"law_id":"04527","law_name":"民事訴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一、第二百零七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准予訴訟救助暫免徵收之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等，於訴訟終結後，固應由第一審受訴法院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惟受救助人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條所定之兒童或少年，為貫徹對其權益之保障，倘因負擔訴訟費用之結果，致生計有重大影響，宜許其得向第一審受訴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之。但法院如綜合全部情節，客觀上認減輕或免除訴訟費用有顯不適當之情形（例如意圖規避裁判費徵收而將主張之債權轉讓於兒童或少年，藉以獲得訴訟救助；或本案之原因事實係因兒童或少年之行為違反公序良俗，或有其他違反誠信原則之情形等），應不予減免，爰設第一項。又准予訴訟救助時為兒童或少年，縱訴訟中或終結後其已滿十八歲，仍得依本項規定聲請減輕或免除訴訟費用。法院審酌負擔訴訟費用對受救助人生計有否重大影響，係以裁定時為準，均附此敘明。\n\n三、為使訴訟費用之徵收程序早日確定，避免久懸不決，聲請減輕或免除訴訟費用之期間宜加限制，爰設第二項。至於聲請人如未遵期聲請，即生失權效果，法院應予駁回，併予說明。","修正":"第一百十四條之一　前條第一項情形，受救助人為兒童或少年，負擔訴訟費用致生計有重大影響者，得聲請該法院以裁定減輕或免除之。但顯不適當者，不在此限。\n\n前項聲請，應於前條第一項裁定確定後三個月內為之。"},{"現行":"第二百零七條　參與辯論人如不通中華民國語言，法院應用通譯；法官不通參與辯論人所用之方言者，亦同。\n\n參與辯論人如為聾、啞人，法院應用通譯。但亦得以文字發問或使其以文字陳述。\n\n關於鑑定人之規定，於前二項通譯準用之。","law_content_id":"04527:04527:2003-06-06-修正:271","說明":"參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特殊教育法第三條、法院組織法第九十八條後段及公證法第七十四條之用語，修正第二項規定。","修正":"第二百零七條　參與辯論人如不通中華民國語言，法院應用通譯；法官不通參與辯論人所用之方言者，亦同。\n\n參與辯論人如為聽覺、聲音或語言障礙者，法院應用通譯。但亦得以文字發問或使其以文字陳述。\n\n關於鑑定人之規定，於前二項通譯準用之。"}]},{"law_id":"04528","law_name":"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四條之六、第十二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依本施行法第二條規定，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一，於施行前發生之事項亦適用之，固可溯及適用；惟修正條文施行前，第一百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已確定者，修正條文第二項所定聲請期間，可能已屆滿或部分經過。為貫徹對兒少權益之保障，宜另定該聲請期間之起算日，俾使符合第一項規定之兒童或少年仍有聲請減免之機會。\n\n二、受救助人就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已繳納完畢，即不得聲請減免，自無第一項規定之適用。","修正":"第四條之六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項裁定於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一規定依本施行法第十二條第十項公告施行前確定者，受救助人得於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依修正條文第一項規定為聲請。\n\n前項規定，受救助人就已清償訴訟費用之範圍，不適用之。"},{"現行":"第十二條　本法自修正民事訴訟法施行之日施行。\n\n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其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n\n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其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n\n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除修正第五百八十三條、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五百八十九條、第五百八十九條之一、第五百九十條及增訂第五百九十條之一於施行之日施行外，於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n\n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六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自公布日施行。\n\n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五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自公布日施行。\n\n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自公布日施行。\n\n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n\n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九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自公布日施行。","說明":"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爰增訂第十項。","修正":"第十二條　本法自修正民事訴訟法施行之日施行。\n\n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其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n\n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其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n\n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除修正第五百八十三條、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五百八十九條、第五百八十九條之一、第五百九十條及增訂第五百九十條之一於施行之日施行外，於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n\n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六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自公布日施行。\n\n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五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自公布日施行。\n\n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自公布日施行。\n\n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n\n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九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自公布日施行。\n\n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0070701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