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007070200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6/LCEWA01_100206_001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6/LCEWA01_100206_001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修憲委員會)","日期":["2020-11-27","2020-12-01"],"會議代碼":"院會-10-2-5"},{"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修憲委員會)","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07"],"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3"},{"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18"],"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4"},{"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20"],"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5"},{"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22"],"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憲法第四十五條及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鍾佳濱等3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0:18:43+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修憲案","提案人":["鍾佳濱","莊瑞雄","陳秀寳"],"連署人":["洪申翰","吳琪銘","周春米","黃國書","賴惠員","蔡易餘","吳玉琴","何志偉","高嘉瑜","邱議瑩","蘇巧慧","陳亭妃","何欣純","范雲","余天","陳素月","王美惠","趙正宇","李昆澤","劉世芳","吳思瑤","張廖萬堅","郭國文","湯蕙禎","林楚茵","吳秉叡","邱泰源","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first_time":"2020-11-27","last_time":"2022-01-22","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5","字號":"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25214號","提案編號":"1607委25214","案由":"本院委員鍾佳濱、莊瑞雄、陳秀寳等31人，鑑於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國民年滿20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年滿23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其制訂社會背景已與今日相去甚遠。綜觀現今國際情勢，僅有台灣等12個國家或地區，18歲國民無投票權。我國18歲青年有服兵役義務、刑法上亦負完全行為責任，卻無法參與選舉，其權利、義務落差顯有修正必要，故提出「中華民國憲法第四十五條及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憲法制訂於1946年，當時訂定年滿20歲有選舉之權，同時規定年滿23歲者有被選舉之權。然時至21世紀網路時代，資訊大量流通，青少年自我意識發展歷程與1946已非同日而語，且我國18歲之青年，已有權使用公投決定國家重大政策、刑法上需要負起完全行為責任，且有服兵役之義務。然卻因為憲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無法享有國家公職選舉、被選舉之權，參與公共事務。其權利、義務落差，顯有修正必要。\n二、根據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資料，近年來鄰近的日本、馬來西亞與南韓紛紛通過18歲投票權法案。且依據美國中情局網站資料，目前全世界235個國家及地區中，僅剩坦尚尼亞、巴林、喀麥隆、東加王國、科威特、黎巴嫩、諾魯、阿曼群島、薩摩亞群島、新加坡、所羅門群島、托克勞群島等12個國家和臺灣一樣沒有18歲投票權（約佔5%），而民主國家中更僅剩台灣是唯一18歲還不能投票的國家。另自2018年起，台灣正式成為「高齡社會」；國發會推估，今年已迎來第一次人口負成長。未來世代背負整體國家扶養責任，但公共政策資源卻始終往具有較多投票權的中高齡人口傾斜，故從「世代正義」的角度落實「18歲公民權」更是當務之急。\n三、隨著未來社會環境變化，亦會再度引起參政年齡討論，如現今奧地利、古巴、瓜地馬拉，16歲公民便有參政權。若於憲法明訂18歲國民有選舉、被選舉之權，屆時又需走高門檻修憲程序，故修正憲法一百三十條之國民選舉、被選舉之年齡。由法律訂定之。\n四、再論國家領導人參選年齡，奧地利國民18歲擁有被選舉權、法國國民滿23歲得參選總統、日本國民滿30歲得參選參議員。成為國家領導人被選舉人年齡，本因時代變遷、社會背景因素有所調整，於憲法中規定被選舉人年齡限制，徒增未來修法難度與成本，故修正為「其年齡及相關規定，以法律定之。」","對照表":[{"law_id":"04101","law_name":"中華民國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憲法第四十五條及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五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四十歲者，得被選為總統、副總統。","law_content_id":"04101:04101:1946-12-25-制定:50","說明":"奧地利國民18擁有被選舉權、法國國民滿23歲得參選總統、日本國民滿30歲得參選參議員。成為國家領導人被選舉人年齡，本因時代變遷、社會背景因素有所調整，於憲法中設定參選年齡限制，徒增未來修法難度與成本，故修正為其年齡及相關規定以法律定之。","修正":"第四十五條　中華民國國民得被選為總統、副總統；其年齡及相關規定，以法律定之。"},{"現行":"第一百三十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law_content_id":"04101:04101:1946-12-25-制定:145","說明":"一、我國憲法制訂於1946年，當時訂定年滿20歲有選舉之權，同時規定年滿23歲者有被選舉之權。然時至21世紀網路時代，資訊大量流通，青少年自我意識發展歷程與1946已非同日而語，且我國18歲之青年，已有權使用公投決定國家重大政策、刑法上需要負起完全行為責任，且有服兵役之義務。然卻因為憲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無法享有國家公職選舉、被選舉之權，參與公共事務。其權利、義務落差，顯有修正必要。\n\n二、根據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資料，近年來鄰近的日本、馬來西亞與南韓紛紛通過18歲投票權法案。且依據美國中情局網站資料，目前全世界235個國家及地區中，僅剩坦尚尼亞、巴林、喀麥隆、東加王國、科威特、黎巴嫩、諾魯、阿曼群島、薩摩亞群島、新加坡、所羅門群島、托克勞群島等12個國家和臺灣一樣沒有18歲投票權（約佔5%），而民主國家中更僅剩台灣是唯一18歲還不能投票的國家。另自2018年起，台灣正式成為「高齡社會」；國發會推估，今年已迎來第一次人口負成長。未來世代背負整體國家扶養責任，但公共政策資源卻始終往具有較多投票權的中高齡人口傾斜，故從「世代正義」的角度落實「18歲公民權」更是當務之急。\n\n三、隨著未來社會環境變化，亦會再度引起參政年齡討論，如現今奧地利、古巴、瓜地馬拉，16歲公民便有參政權。若於憲法明訂18歲國民有選舉、被選舉之權，屆時又需走高門檻修憲程序，故修正憲法第一百三十條之國民選舉、被選舉之年齡，由法律訂定之。","修正":"第一百三十條　中華民國國民有依法選舉及被選舉之權；其年齡及相關規定，以法律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007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