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007070201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6/LCEWA01_100206_001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6/LCEWA01_100206_001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0-11-27","2020-12-01"],"會議代碼":"院會-10-2-5"},{"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8:16:31+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李昆澤","林宜瑾"],"連署人":["蘇治芬","鍾佳濱","羅美玲","黃國書","湯蕙禎","賴瑞隆","陳瑩","劉世芳","管碧玲","賴惠員","劉建國","王美惠","周春米","張廖萬堅","許智傑"],"first_time":"2020-11-27","last_time":"2020-12-08","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5","字號":"院總第1542號委員提案第25224號","laws":["03616"],"提案編號":"1542委25224","案由":"本院委員李昆澤、林宜瑾等17人，有鑑於颱風時節常有局部地區學校達停課標準，而家長仍需上班，子女缺乏照護的情況發生，爰提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勞工家庭成員因天然災害需親自照顧，得請家庭照顧假，且因當前少子化困境，為建構平衡家庭經濟及職場工作的友善環境，相關薪資計算應給予全薪，以降低請假照護子女時對生計的影響。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國內發生颱風等天然災害時，學童依規定達到停課標準，而勞工仍需上班的情況屢見不鮮，導致學童乏人照顧，或是勞工必須用自身的休假來照顧學童。雖實務上已有解釋，於天然災害發生時，若有造成停課不停班之狀況，勞工有需照顧小孩的需求臨時無法安排照顧人力，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向雇主申請家庭照顧假，惟該法卻尚未有明文規定「天然災害」等用語，故需修法予以明定。\n二、按照目前法令規定，公務人員與一般勞工兩者雖都有七日之家庭照顧假，然而公務人員依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享有七天免扣俸（薪）給，得併入事假的家庭照顧假；勞工雖有七日家庭照顧假得併入事假，然而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七條：「勞工……，得請事假，……，事假期間不給工資」。\n三、家庭照顧假立意原在於讓受僱者能夠無後顧之憂照顧家屬。有鑑於當前因少子化困境，為降低請假照護子女時的影響，以建構平衡家庭經濟及職場工作的友善環境，如仍併入事假不給工資，將大大減損家庭照顧假之立法美意。故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將天然災害納入得請家庭照顧假之範疇且應給予薪資。","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n\n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10-12-21-修正:25","說明":"一、雖勞動實務運作已將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有需照顧小孩的需求，而臨時無法安排照顧人力，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向雇主申請家庭照顧假，惟本法卻尚未有明文規定「天然災害」等用語，故予以增訂。\n\n二、公務人員與一般勞工皆為受僱之勞動者，依目前法令規定，兩者雖都有七日之家庭照顧假，然而公務人員依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享有七天免扣俸（薪）給，得併入事假的家庭照顧假，而勞工雖有七日家庭照顧假得併入事假，然而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七條：「勞工……，得請事假，……，事假期間不給工資」。\n\n三、有鑑於當前因少子化困境，為建構平衡家庭經濟及職場工作的友善環境，相關薪資計算應給予全薪，況家庭照顧假立意原在於讓受僱者能夠無後顧之憂照顧家屬，以降低請假照護子女時的影響，如仍不給工資，將大大減損家庭照顧假之立法美意，故應給予全薪。","修正":"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因天然災害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n\n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應給予全薪。"}]}],"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007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