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007070201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4/LCEWA01_100204_0039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4/LCEWA01_100204_0039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001686/1104001686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001686/1104001686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001686/1104001686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001686/1104001686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0-10-23","2020-10-27"],"會議代碼":"院會-10-2-4"},{"會期":"10-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0-23","2020-10-27"],"會議代碼":"院會-10-2-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10-0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1005070300100"}],"議案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8:32:01+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first_time":"2020-10-23","last_time":"2021-10-01","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4","字號":"院總第1679號委員提案第25225號","laws":["01177"],"提案編號":"1679委25225","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檢察機關對應法院獨立行使犯罪偵查及訴追職權，與法院間並無隸屬關係，應於機關名稱「去法院化」，以符審檢分隸原則，本院亦於107年5月8日三讀通過法院組織法增訂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條文，並已於同月23日公布施行，法務部所屬各級檢察署並於同月25日完成更名，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十五條條文尚未配合修正，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77","law_nam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十五條　中央公職人員選舉，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督率各級檢察官；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由該管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督率所屬檢察官，分區查察，自動檢舉有關妨害選舉、罷免之刑事案件，並接受機關、團體或人民是類案件之告發、告訴、自首，即時開始偵查，為必要之處理。\n\n前項案件之偵查，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等規定，指揮司法警察人員為之。","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131","說明":"一、檢察機關對應法院獨立行使犯罪偵查及訴追職權，與法院間並無隸屬關係，為避免檢察機關隸屬法院之誤解，並符審檢分隸原則，法院組織法已於107年5月8日三讀通過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條文，並於同月23日公布施行，法院部所屬各級檢察署已於同月25日正式更名。但第一項規定之檢察機關名稱仍維持未「去法院化」之「最高法院檢察署」及「該管法院檢察署」，仍易生檢察機關隸屬法院之誤解，爰修正第一項規定，以資明確。\n\n二、第二項未修正。","修正":"第一百十五條　中央公職人員選舉，由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督率各級檢察官；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由該管檢察署檢察長督率所屬檢察官，分區查察，自動檢舉有關妨害選舉、罷免之刑事案件，並接受機關、團體或人民是類案件之告發、告訴、自首，即時開始偵查，為必要之處理。\n\n前項案件之偵查，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等規定，指揮司法警察人員為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007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