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0070702017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4/LCEWA01_100204_0039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4/LCEWA01_100204_0039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0-10-23","2020-10-27"],"會議代碼":"院會-10-2-4"},{"會期":"10-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0-23","2020-10-27"],"會議代碼":"院會-10-2-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2-29"],"會議代碼":"委員會-10-4-36-2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2-30"],"會議代碼":"委員會-10-4-36-2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1-0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萬美玲等23人、時代力量黨團及委員劉櫂豪等16人分別擬具「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1040703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23人「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17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櫂豪等16人「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8070200500"}],"議案名稱":"「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8:32:16+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first_time":"2020-10-23","last_time":"2022-01-03","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4","字號":"院總第821號委員提案第25230號","laws":["04597"],"提案編號":"821委25230","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檢察機關對應法院獨立行使犯罪偵查及訴追職權，與法院間並無隸屬關係，應於機關名稱「去法院化」，以符審檢分隸原則，本院亦於107年5月8日三讀通過法院組織法增訂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條文，並已於同月23日公布施行，法務部所屬各級檢察署並於同月25日完成更名，惟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二條尚未配合修正，爰擬具「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597","law_name":"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管轄下列第一審事件：\n\n一、少年事件處理法之案件。\n\n二、家事事件法之事件。\n\n三、其他法律規定由少年及家事法院、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或家事法庭處理之事件。\n\n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生非訟事件之抗告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由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n\n前二項事件，於未設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由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家事法庭辦理之。但得視實際情形，由專人兼辦之。\n\n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第一審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對應執行之。","law_content_id":"04597:04597:2013-04-16-修正:3","說明":"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n\n二、檢察機關對應法院獨立行使犯罪偵查及訴追職權，與法院間並無隸屬關係，為避免檢察機關隸屬法院之誤解，並符審檢分隸原則，法院組織法已於107年5月8日三讀通過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條文，並於同月23日公布施行，法院部所屬各級檢察署已於同月25日正式更名。但第四項規定之檢察機關名稱仍維持未「去法院化」之「地方法院檢察署」，仍易生檢察機關隸屬法院之誤解，且本法作為少年及家事法院之組織法，更應與審檢分隸原則相符，爰修正第四項規定，以資明確。","修正":"第二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管轄下列第一審事件：\n\n一、少年事件處理法之案件。\n\n二、家事事件法之事件。\n\n三、其他法律規定由少年及家事法院、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或家事法庭處理之事件。\n\n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生非訟事件之抗告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由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n\n前二項事件，於未設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由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家事法庭辦理之。但得視實際情形，由專人兼辦之。\n\n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第一審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所在地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對應執行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007070201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