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0070702019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4/LCEWA01_100204_0039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4/LCEWA01_100204_0039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501160/1114501160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501160/1114501160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501160/1114501160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501160/1114501160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0-10-23","2020-10-27"],"會議代碼":"院會-10-2-4"},{"會期":"10-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0-23","2020-10-27"],"會議代碼":"院會-10-2-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3-30"],"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0-5-26,36-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4-0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4-12"]},{"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2-12-22"],"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2122103"},{"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1-0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10302"},{"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1-0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1050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嘉瑜等27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昶佐等18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十三條之二及第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俊憲等20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411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嘉瑜等27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昶佐等18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十三條之二及第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俊憲等20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412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3140701004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20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嘉瑜等27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13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8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十三條之二及第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27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20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7070203500"}],"議案名稱":"「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8:32:22+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first_time":"2020-10-23","last_time":"2022-04-12","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4","字號":"院總第1462號委員提案第25232號","laws":["01237"],"提案編號":"1462委25232","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檢察機關對應法院獨立行使犯罪偵查及訴追職權，與法院間並無隸屬關係，應於機關名稱「去法院化」，以符審檢分隸原則，本院亦於107年5月8日三讀通過法院組織法增訂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條文，並已於同月23日公布施行，法務部所屬各級檢察署並於同月25日完成更名，惟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中部分條文尚未配合修正，爰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237","law_name":"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一條　前條加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履行：\n\n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拒絕接受評估、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者。\n\n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到場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或接受之時數不足者。\n\n三、未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定期辦理登記、報到、資料異動或接受查訪者。\n\n前項加害人屆期仍不履行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假釋、緩刑、受緩起訴處分或有期徒刑經易服社會勞動之加害人為第一項之處分後，應即通知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n\n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接獲前項通知後，得通知原執行監獄典獄長報請法務部、國防部撤銷假釋或向法院、軍事法院聲請撤銷緩刑或依職權撤銷緩起訴處分及易服社會勞動。","law_content_id":"01237:01237:2011-10-25-修正:21","說明":"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n\n二、檢察機關對應法院獨立行使犯罪偵查及訴追職權，與法院間並無隸屬關係，為避免檢察機關隸屬法院之誤解，並符審檢分隸原則，法院組織法已於107年5月8日三讀通過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條文，並於同月23日公布施行，法院部所屬各級檢察署已於同月25日正式更名。但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之檢察機關名稱仍維持未「去法院化」之「地方法院檢察署」，仍易生檢察機關隸屬法院之誤解，爰修正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以資明確。","修正":"第二十一條　前條加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履行：\n\n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拒絕接受評估、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者。\n\n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到場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或接受之時數不足者。\n\n三、未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定期辦理登記、報到、資料異動或接受查訪者。\n\n前項加害人屆期仍不履行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假釋、緩刑、受緩起訴處分或有期徒刑經易服社會勞動之加害人為第一項之處分後，應即通知該管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n\n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接獲前項通知後，得通知原執行監獄典獄長報請法務部、國防部撤銷假釋或向法院、軍事法院聲請撤銷緩刑或依職權撤銷緩起訴處分及易服社會勞動。"},{"現行":"第二十二條　加害人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經鑑定、評估其自我控制再犯預防仍無成效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相關評估報告，送請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軍事檢察署檢察官依法聲請強制治療。","law_content_id":"01237:01237:2005-01-21-全文修正:22","說明":"檢察機關對應法院獨立行使犯罪偵查及訴追職權，與法院間並無隸屬關係，為避免檢察機關隸屬法院之誤解，並符審檢分隸原則，法院組織法已於107年5月8日三讀通過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條文，並於同月23日公布施行，法院部所屬各級檢察署已於同月25日正式更名。但本條規定之檢察機關名稱仍維持未「去法院化」之「地方法院檢察署」，仍易生檢察機關隸屬法院之誤解，爰修正本條規定，以資明確。","修正":"第二十二條　加害人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經鑑定、評估其自我控制再犯預防仍無成效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相關評估報告，送請該管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軍事檢察署檢察官依法聲請強制治療。"},{"現行":"第二十二條之一　加害人於徒刑執行期滿前，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而不適用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者，監獄、軍事監獄得檢具相關評估報告，送請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法院、軍事法院裁定命其進入醫療機構或其他指定處所，施以強制治療。\n\n加害人依第二十條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其自我控制再犯預防仍無成效，而不適用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者，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相關評估報告聲請法院、軍事法院裁定命其進入醫療機構或其他指定處所，施以強制治療。\n\n前二項之強制治療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至少一次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其經鑑定、評估認無繼續強制治療必要者，加害人、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聲請法院、軍事法院裁定停止強制治療。\n\n第二項之加害人經通知依指定期日到場接受強制治療而未按時到場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一項、第二項之聲請程序、強制治療之執行機關（構）、處所、執行程序、方式、經費來源及第三項停止強制治療之聲請程序、方式、鑑定及評估審議會之組成等，由法務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及國防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237:01237:2015-12-08-修正:27","說明":"一、檢察機關對應法院獨立行使犯罪偵查及訴追職權，與法院間並無隸屬關係，為避免檢察機關隸屬法院之誤解，並符審檢分隸原則，法院組織法已於107年5月8日三讀通過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條文，並於同月23日公布施行，法院部所屬各級檢察署已於同月25日正式更名。但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檢察機關名稱仍維持未「去法院化」之「地方法院檢察署」，仍易生檢察機關隸屬法院之誤解，爰修正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以資明確。\n\n二、第四項及第五項未修正。","修正":"第二十二條之一　加害人於徒刑執行期滿前，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而不適用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者，監獄、軍事監獄得檢具相關評估報告，送請該管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法院、軍事法院裁定命其進入醫療機構或其他指定處所，施以強制治療。\n\n加害人依第二十條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其自我控制再犯預防仍無成效，而不適用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者，該管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相關評估報告聲請法院、軍事法院裁定命其進入醫療機構或其他指定處所，施以強制治療。\n\n前二項之強制治療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至少一次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其經鑑定、評估認無繼續強制治療必要者，加害人、該管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聲請法院、軍事法院裁定停止強制治療。\n\n第二項之加害人經通知依指定期日到場接受強制治療而未按時到場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一項、第二項之聲請程序、強制治療之執行機關（構）、處所、執行程序、方式、經費來源及第三項停止強制治療之聲請程序、方式、鑑定及評估審議會之組成等，由法務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及國防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007070201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