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007070202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4/LCEWA01_100204_0036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4/LCEWA01_100204_0036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1652/1104301652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1652/1104301652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1652/110430165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1652/110430165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0-10-23","2020-10-27"],"會議代碼":"院會-10-2-4"},{"會期":"10-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0-23","2020-10-27"],"會議代碼":"院會-10-2-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11-04"],"會議代碼":"委員會-10-2-36-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11-05"],"會議代碼":"委員會-10-2-36-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12-14"],"會議代碼":"委員會-10-2-36-1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0-14"],"會議代碼":"公聽會-202110070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0-21"],"會議代碼":"委員會-10-4-36-7"},{"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1-04"],"會議代碼":"委員會-10-4-36-10"},{"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1-29"],"會議代碼":"委員會-10-4-36-1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12-0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保安處分執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24人擬具「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玉琴等17人、民眾黨黨團、委員陳柏惟等17人、委員許淑華等17人及委員陳亭妃等19人分別擬具「保安處分執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1208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保安處分執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3080710035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保安處分執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25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7人「保安處分執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21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保安處分執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02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柏惟等17人「保安處分執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17070203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7人「保安處分執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17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保安處分執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3070201200"}],"議案名稱":"「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4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8:30:58+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李貴敏"],"連署人":["林文瑞","林思銘","鄭天財Sra Kacaw","曾銘宗","林德福","謝衣鳯","萬美玲","洪孟楷","呂玉玲","鄭麗文","吳怡玎","徐志榮","吳斯懷","鄭正鈐","溫玉霞","游毓蘭","費鴻泰","李德維","廖婉汝","孔文吉","張育美","楊瓊瓔","魯明哲"],"first_time":"2020-10-23","last_time":"2021-12-07","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4","字號":"院總第456號委員提案第25235號","laws":["01817"],"提案編號":"456委25235","案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4人，有鑒於思覺失調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者之犯罪案件頻傳，為避免危害公共秩序與民眾安全，實有於偵查期間、審理期間、上訴或其他救濟期間無縫隙落實監護醫療之必要。然則，現行法令對於應付監護、禁戒、強制治療者，於上訴或其他救濟期間，得否裁定宣告保安處分缺乏規定而有適用疑義。爰提案修正「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條第二項刪除「於判決前」宣告之限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有鑒於近年來思覺失調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者之犯罪案件頻傳，法院於個案中如何運用刑事保安處分，以避免前揭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危害公共秩序與民眾安全，係現行保安處分制度中不可忽視之問題。\n二、然則，現行法令對於在原審判決後至上訴前，得否以裁定宣告保安處分，缺乏明文規定而有適用疑義。為確保對於應付監護、禁戒、強制治療者於偵查期間、審理期間、上訴或其他救濟期間無縫隙落實監護醫療，而有刪除「於判決前」宣告之限制。易言之，倘若原審法院於判決前為裁定宣告保安處分，或縱使於原審判決前曾以裁定宣告保安處分，而保安處分之效力期間未涵蓋判決後之階段，則在原審判決後、案件上訴前仍可有宣告保安處分之需求，惟現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條卻漏未規定，而有修法之必要。\n三、茲為保障社會秩序與民眾安全，並填補法律漏洞，原提案修正《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條規定。","對照表":[{"law_id":"01817","law_name":"保安處分執行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執行保安處分，應依裁判行之。\n\n法院對於應付監護、禁戒、強制治療之人，認為有緊急必要時，得於判決前，先以裁定宣告保安處分。\n\n檢察官對於應付監護、禁戒、強制治療之人，於偵查中認為有先付保安處分之必要，亦得聲請法院裁定之。\n\n前二項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提起抗告。\n\n抗告無停止執行之效力。但原審法院及抗告法院，均得以裁定停止執行。","law_content_id":"01817:01817:1963-05-21-制定:5","說明":"一、有鑒於近年來思覺失調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者之犯罪案件頻傳，法院於個案中如何運用刑事保安處分，以避免前揭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危害公共秩序與民眾安全，係現行保安處分制度中不可忽視之問題。\n\n二、現行法令對於在原審判決後至上訴前，得否以裁定宣告保安處分，缺乏明文規定而有適用疑義。為確保對於應付監護、禁戒、強制治療者於偵查期間、審理期間、上訴或其他救濟期間無縫隙落實監護醫療，而有刪除「於判決前」宣告之限制。易言之，倘若原審法院於判決前為裁定宣告保安處分，或縱使於原審判決前曾以裁定宣告保安處分，而保安處分之效力期間未涵蓋判決後之階段，則在原審判決後、案件上訴前仍可有宣告保安處分之需求，惟現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條卻漏未規定，而有修法之必要。\n\n三、茲為保障社會秩序與民眾安全，並填補法律漏洞，原提案修正《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條規定。","修正":"第四條　執行保安處分，應依裁判行之。\n\n法院對於應付監護、禁戒、強制治療之人，認為有緊急必要時，得以裁定宣告保安處分。\n\n檢察官對於應付監護、禁戒、強制治療之人，於偵查中認為有先付保安處分之必要，亦得聲請法院裁定之。\n\n前二項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提起抗告。\n\n抗告無停止執行之效力。但原審法院及抗告法院，均得以裁定停止執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007070202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