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007070202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5人","議案名稱":"「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4/LCEWA01_100204_0037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4/LCEWA01_100204_0037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貴敏"],"連署人":["謝衣鳯","吳怡玎","溫玉霞","萬美玲","徐志榮","李德維","游毓蘭","洪孟楷","蔣萬安","吳斯懷","費鴻泰","廖婉汝","林德福","孔文吉","曾銘宗","林思銘","鄭麗文","鄭天財Sra Kacaw","楊瓊瓔","呂玉玲","張育美","鄭正鈐","魯明哲","林文瑞"],"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0-10-23","2020-10-27"],"會議代碼":"院會-10-2-4"},{"會期":"10-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0-23","2020-10-27"],"會議代碼":"院會-10-2-4"}],"mtime":"2024-01-18T18:31:0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10-23","last_time":"2020-10-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2-4","會期":2,"字號":"院總第23號委員提案第25237號","laws":["04414"],"提案編號":"23委25237","案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5人，有鑒於現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九條對於司法院大法官、考試委員、監察委員之同意權行使以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為通過。在立法院面臨執政黨獨大之際，將無法落實《憲法》權力分立及制衡原則。茲為避免一黨專政權力濫用等情事，且為確保憲政體制並落實現代化國家之民主自由，爰提案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九條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13號解釋理由釋示：「憲法基本原則之一之權力分立原則，其意義不僅在於權力之區分，將所有國家事務分配由組織、制度與功能等各方面均較適當之國家機關擔當履行，以使國家決定更能有效達到正確之境地，要亦在於權力之制衡，即權力之相互牽制與抑制，以避免權力因無限制之濫用，而致侵害人民自由權利。」故「權力分立」及「制衡原則」為憲法防止政府濫權，並保障民主自由及人民基本權利之基石。\n二、有鑒於《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二項及第七條第二項，司法院正副院長、考試委員及監察委員等雖由總統提名，並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惟現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九條同意權行使，以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同意為通過。在執政黨於立法院獨大之場合，上開同意權之行使，已無法反映多元價值的民意基礎。總統提名之候選人，多屬與執政黨持相同理念及價值之人士，難以期待超越黨派行駛具有獨立性之司法權、考試權、監察權。明顯不符合社會期待由多元民意基礎組成獨立機關，可以與國家其他機關相互制衡，避免權力無限制濫用，達到憲法權力分立應有功能。\n三、茲為具體落實憲政體制並確保民主國家「權力分立」及「制衡原則」之運作，爰參照德國規定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關於同意權之行使，以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同意為同意門檻。藉以促使執政黨與在野黨相互溝通，利用政黨協商制度產生足以反映多爰民意基礎之被提名人，以保全司法、考試、監察權之多元性與獨立性，並避免執政黨獨大造成之弊端。","對照表":[{"law_id":"04414","law_name":"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九條　立法院依憲法第一百零四條或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行使同意權時，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經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為通過。","law_content_id":"04414:04414:2007-11-30-修正:34","說明":"一、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13號解釋理由釋示：「憲法基本原則之一之權力分立原則，其意義不僅在於權力之區分，將所有國家事務分配由組織、制度與功能等各方面均較適當之國家機關擔當履行，以使國家決定更能有效達到正確之境地，要亦在於權力之制衡，即權力之相互牽制與抑制，以避免權力因無限制之濫用，而致侵害人民自由權利。」故「權力分立」及「制衡原則」為憲法防止政府濫權，並保障民主自由及人民基本權利之基石。\n\n二、有鑒於《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二項及第七條第二項，司法院正副院長、考試委員及監察委員等雖由總統提名，並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惟現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九條同意權行使，以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同意惟通過。在執政黨於立法院獨大之場合，上開同意權之行使，已無法反映多元價值的民意基礎。總統提名之候選人，多屬與執政黨持相同理念及價值之人士，難以期待超越黨派行駛具有獨立性之司法權、考試權、監察權。明顯不符合社會期待由多元民意基礎組成獨立機關，可以與國家其他機關相互制衡，避免權力無限制濫用，達到憲法權力分立應有功能。\n\n三、茲為具體落實憲政體制並確保民主國家「權力分立」及「制衡原則」之運作，爰參照德國規定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關於同意權之行使，以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同意為同意門檻。藉以促使執政黨與在野黨相互溝通，利用政黨協商制度產生足以反映多爰民意基礎之被提名人，以保全司法、考試、監察權之多元性與獨立性，並避免執政黨獨大造成之弊端。","修正":"第二十九條　立法院依憲法第一百零四條或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行使同意權時，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經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為通過。"}]}],"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007070202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