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007070202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孔文吉等18人","議案名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4/LCEWA01_100204_0037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4/LCEWA01_100204_0037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孔文吉","鄭天財Sra Kacaw"],"連署人":["溫玉霞","游毓蘭","洪孟楷","萬美玲","呂玉玲","林思銘","林文瑞","吳怡玎","張育美","陳雪生","徐志榮","李貴敏","魯明哲","李德維","鄭正鈐","陳以信"],"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20-10-23","2020-10-27"],"會議代碼":"院會-10-2-4"},{"會期":"10-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0-23","2020-10-27"],"會議代碼":"院會-10-2-4"}],"mtime":"2024-01-18T18:31:16+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10-23","last_time":"2020-10-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2-4","會期":2,"字號":"院總第845號委員提案第25185號","laws":["02601"],"提案編號":"845委25185","案由":"本院委員孔文吉、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按內政部統計處資料顯示，104年原住民零歲平均餘命為71.86歲，較全體國民零歲平均餘命低8.34歲，但相較於民國95年相差9.41歲，原住民與全體國民零歲平均餘命之差距，已有縮減。原住民族平均餘命較低，必須經由改善其經濟條件、生活環境及公共衛生等方面來著手，尤應致力改善原住民族地區醫療衛生水準，建構普及性之醫療照護體系，以消弭族群之間的差異。政府為延長原住民族平均餘命，須強化原住民族地區醫療照護設施與服務，並提供各項支援策略，以增進服務之可近性、可及性與可負擔性，提升其整體安養照護品質。爰基於此，迄今原住民平均餘命與非原住民至今仍相差8.12歲。近年相關年金制度，舉凡「國民年金法第五十三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十七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十八條」、「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十五條」皆已規定原住民於55歲即可退休請領相關年金或是配合支領相關儲金等制度，爰參酌上開法律之修正與制定等立法意旨，爰特針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原住民籍之退除役士官兵，年滿五十五歲即可申請安置就養，以符合其現實的安置與就養需求。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601","law_name":"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六條　退除役官兵身心障礙或年老，無工作能力者，應專設機構，採全部供給制或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其就養標準，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前項採全部供給制就養之身心障礙人員，輔導會應酌予身心障礙重建。\n\n採全部供給制就養人員發給之就養給付，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但溢領或誤領部分之就養給付，輔導會得自其發給之就養給付中扣抵。","law_content_id":"02601:02601:2011-01-10-修正:20","說明":"一、按內政部統計處資料顯示，104年原住民零歲平均餘命為71.86歲，較全體國民零歲平均餘命低8.34歲，但相較於民國95年相差9.41歲，原住民與全體國民零歲平均餘命之差距，已有縮減。原住民族平均餘命較低，必須經由改善其經濟條件、生活環境及公共衛生等方面來著手，尤應致力改善原住民族地區醫療衛生水準，建構普及性之醫療照護體系，以消弭族群之間的差異。政府為延長原住民族平均餘命，須強化原住民族地區醫療照護設施與服務，並提供各項支援策略，以增進服務之可近性、可及性與可負擔性，提升其整體安養照護品質。\n\n二、爰基於此，迄今原住民平均餘命與非原住民至今仍相差8.12歲。近年相關年金制度，舉凡「國民年金法第五十三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十七條第六項」、「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十八條第四項」、「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十五條」皆已規定原住民於55歲即可退休請領相關年金或是配合支領相關儲金等制度。爰參酌上開法律之修正與制定等立法意旨，爰特針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原住民籍之退除役士官兵，年滿五十五歲即可申請安置就養，以符合其現實的安置與就養需求。","修正":"第十六條　退除役官兵身心障礙或年老，無工作能力者，應專設機構，採全部供給制或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其就養標準，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但具原住民身分者，年滿五十五歲得申請安置就養。\n前項採全部供給制就養之身心障礙人員，輔導會應酌予身心障礙重建。\n\n採全部供給制就養人員發給之就養給付，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但溢領或誤領部分之就養給付，輔導會得自其發給之就養給付中扣抵。"}]}],"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007070202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