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007070203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斯懷等19人","議案名稱":"「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4/LCEWA01_100204_0037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4/LCEWA01_100204_0037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吳斯懷","游毓蘭"],"連署人":["洪孟楷","李德維","鄭正鈐","馬文君","曾銘宗","鄭麗文","魯明哲","廖婉汝","賴士葆","林文瑞","陳玉珍","萬美玲","呂玉玲","張育美","林德福","吳怡玎","鄭天財Sra Kacaw"],"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0-10-23","2020-10-27"],"會議代碼":"院會-10-2-4"},{"會期":"10-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0-23","2020-10-27"],"會議代碼":"院會-10-2-4"}],"mtime":"2024-01-18T18:31:2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10-23","last_time":"2020-10-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2-4","會期":2,"字號":"院總第1537號委員提案第25188號","laws":["03615"],"提案編號":"1537委25188","案由":"本院委員吳斯懷、葉毓蘭等19人，有鑑於移工遭雇主性侵、虐待事件頻傳，其中又以看護移工的狀況尤為嚴重，顯示現行「就業服務法」規範不足，無法有效遏止不良雇主繼續聘用移工，實有損我國國家形象。根據勞動部統計資料，109年我國移工人數約在70餘萬，社福移工約在26萬人左右，顯示移工不僅是台灣重要的勞動人力，更是長期照顧制度的重要人力資源，政府應更重視移工的工作權益及安全。爰此，提案「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雇主對移工性侵、虐待案件層出不窮，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自96年至108年共有1,141位移工通報遭性侵，106年共有56位、107年共有58位、108年共有65位，近3年狀況不僅未改善，甚至還逐年上升，顯見有必要對不肖雇主聘用移工之資格予以嚴審。\n二、如雇主有性侵害、重傷害行為，若還能保有聘僱移工之資格，等同將移工送進高風險傷害之工作環境，此舉無疑嚴重傷害移工人身安全保障。爰此，提案修改「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四條條文，如雇主對移工有性侵或重傷害行為，並經判刑定讞者，終身廢止其聘僱資格，以避免憾事發生並達嚇阻之作用。","對照表":[{"law_id":"03615","law_name":"就業服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四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n\n一、於外國人預定工作之場所有第十條規定之罷工或勞資爭議情事。\n\n二、於國內招募時，無正當理由拒絕聘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之人員或自行前往求職者。\n\n三、聘僱之外國人行蹤不明或藏匿外國人達一定人數或比率。\n\n四、曾非法僱用外國人工作。\n\n五、曾非法解僱本國勞工。\n\n六、因聘僱外國人而降低本國勞工勞動條件，經當地主管機關查證屬實。\n\n七、聘僱之外國人妨害社區安寧秩序，經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n\n八、曾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n\n九、所聘僱外國人遣送出國所需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n\n十、於委任招募外國人時，向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n\n十一、於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或失效資料。\n\n十二、刊登不實之求才廣告。\n\n十三、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n\n十四、違反本法或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九條所發布之命令。\n\n十五、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致所聘僱外國人發生死亡、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且未依法補償或賠償。\n\n十六、其他違反保護勞工之法令情節重大者。\n\n前項第三款至第十六款規定情事，以申請之日前二年內發生者為限。\n\n第一項第三款之人數、比率，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law_content_id":"03615:03615:2018-11-09-修正:61","說明":"一、我國雇主對移工性侵、虐待案件層出不窮，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自96年至108年共有1141位移工通報遭性侵，106年共有56位、107年共有58位、108年共有65位，近3年狀況不僅未改善，甚至還逐年上升，顯見有必要對不肖雇主聘用移工之資格予以嚴審。\n\n二、如雇主有性侵害、重傷害行為，若還能保有聘僱移工之資格，等同將移工送進高風險傷害之工作環境，此舉無疑嚴重傷害移工人身安全保障。爰此，提案修改「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四條條文，如雇主對移工有性侵或重傷害行為，並經判刑定讞者，終身廢止其聘僱資格，以避免憾事發生並達嚇阻之作用。","修正":"第五十四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n\n一、於外國人預定工作之場所有第十條規定之罷工或勞資爭議情事。\n\n二、於國內招募時，無正當理由拒絕聘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之人員或自行前往求職者。\n\n三、聘僱之外國人行蹤不明或藏匿外國人達一定人數或比率。\n\n四、曾非法僱用外國人工作。\n\n五、曾非法解僱本國勞工。\n\n六、因聘僱外國人而降低本國勞工勞動條件，經當地主管機關查證屬實。\n\n七、聘僱之外國人妨害社區安寧秩序，經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n\n八、曾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n\n九、所聘僱外國人遣送出國所需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n\n十、於委任招募外國人時，向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n\n十一、於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或失效資料。\n\n十二、刊登不實之求才廣告。\n\n十三、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n\n十四、違反本法或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九條所發布之命令。\n\n十五、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致所聘僱外國人發生死亡、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且未依法補償或賠償。\n\n十六、其他違反保護勞工之法令情節重大者。\n\n前項第三款至第十六款規定情事，以申請之日前二年內發生者為限。\n\n違反第一項第十六款規定情事，並符合性侵害、重傷害之罪責，經判刑定讞者，終身廢止其聘僱資格。\n\n第一項第三款之人數、比率，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007070203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