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007070203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民眾黨黨團","議案名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4/LCEWA01_100204_0033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4/LCEWA01_100204_0033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連署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0-10-23","2020-10-27"],"會議代碼":"院會-10-2-4"},{"會期":"10-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0-23","2020-10-27"],"會議代碼":"院會-10-2-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1-28"],"會議代碼":"委員會-10-6-26-1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1-30"],"會議代碼":"委員會-10-6-26-1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2-01"],"會議代碼":"委員會-10-6-26-1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2-14"],"會議代碼":"委員會-10-6-26-1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2-15"],"會議代碼":"委員會-10-6-26-17"}],"mtime":"2024-01-18T18:29:2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10-23","last_time":"2022-12-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2-4","會期":2,"字號":"院總第1619號委員提案第25191號","laws":["01127"],"提案編號":"1619委25191","案由":"本院民眾黨黨團，有鑑於含萊克多巴胺的美國豬肉將於明年元旦開放進口，有多位專家學者警告，孕婦、孩童及年長者等敏感族群不宜食用，且恐會加重思覺失調症等精神疾病。因此，在欠缺針對高風險族群進行流行病學調查與健康風險研究情況下，應採有害推定原則，以確保相關照護機構禁止使用含有乙型受體素（亦即萊克多巴胺）之食材，保障身心障礙者健康發展。爰提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歐盟食品安全管理局（EFSA）「動物飼料用產品或物質與添加劑小組（FEEDAP）」日前針對萊克多巴胺所做的科學評估報告指出，現有人體試驗的數據，不可以做為計算ADI（每日容許攝取量）的基礎，也無法就此訂出「最大殘留容許量（MRL）」，萊克多巴胺對人體之影響明顯存在不確定風險。\n二、根據學者指出，瘦肉精造成自閉症兒童，加州已有集體訴訟案例，且在動物實驗中，萊克多巴胺TAA1毒性高於甲基安非他命，影響思覺失調症和躁鬱症。\n三、政府強調進口美豬美牛將遵照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訂出瘦肉精殘留標準，然而Codex評估報告未針對孩童、老人、心血管疾病患者特別評估風險，更沒有長期影響人體健康的科學數據。\n四、衛福部等相關單位應針對萊克多巴胺對下一代神經發育毒性風險，可能對下一代產生精神異常、自閉症、學習障礙等腦神經等發育問題進行流行病學調查與健康風險研究，並且以預警原則，訂定保護政策，因此，在未進行完整風險評估前，應採有害推定原則。爰提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以確保提供膳食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禁止使用含有乙型受體素（亦即萊克多巴胺）之食材，保障身心障礙者健康之發展。","對照表":[{"law_id":"01127","law_name":"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二條及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二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按轄區內身心障礙者人口特性及需求，推動或結合民間資源設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提供生活照顧、生活重建、福利諮詢等服務。\n\n前項機構所提供之服務，應以提高家庭照顧身心障礙者能力及協助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為原則，並得支援第五十條至第五十二條各項服務之提供。\n\n第一項機構類型、規模、業務範圍、設施及人員配置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機構得就其所提供之設施或服務，酌收必要費用；其收費規定，應報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n\n第一項機構，其業務跨及其他目的事業者，得綜合設立，並應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1127:01127:2007-06-05-全文修正:67","說明":"一、根據歐盟食品安全管理局（EFSA）「動物飼料用產品或物質與添加劑小組（FEEDAP）」日前針對萊克多巴胺所做的科學評估報告指出，現有人體試驗的數據，不可以做為計算ADI（每日容許攝取量）的基礎，也無法就此訂出「最大殘留容許量（MRL）」，萊克多巴胺對人體之影響明顯存在不確定風險。\n\n二、政府強調進口美豬美牛將遵照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訂出瘦肉精殘留標準，然而Codex評估報告未針對孩童、老人、心血管疾病患者特別評估風險，更沒有長期影響人體健康的科學數據。\n\n三、衛福部等相關單位應針對萊克多巴胺對下一代神經發育毒性風險，可能對下一代產生精神異常、自閉症、學習障礙等腦神經等發育問題進行流行病學調查與健康風險研究，並且以預警原則，訂定保護政策，因此，在未進行完整風險評估前，應採有害推定原則，爰增訂第三項明定提供膳食者食材之來源，並禁止使用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以保障身心障礙者健康之發展。","修正":"第六十二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按轄區內身心障礙者人口特性及需求，推動或結合民間資源設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提供生活照顧、生活重建、福利諮詢等服務。\n\n前項機構所提供之服務，應以提高家庭照顧身心障礙者能力及協助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為原則，並得支援第五十條至第五十二條各項服務之提供。\n\n第一項機構提供膳食者，應符合食品安全與衛生管理規定，且不得使用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n第一項機構類型、規模、業務範圍、設施及人員配置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機構得就其所提供之設施或服務，酌收必要費用；其收費規定，應報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n\n第一項機構，其業務跨及其他目的事業者，得綜合設立，並應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現行":"第六十三條　私人或團體設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n\n依前項規定許可設立者，應自許可設立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有關法規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於登記完成後，始得接受補助，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對外募捐並專款專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辦理財團法人登記：\n\n一、依其他法律申請設立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申請附設者。\n\n二、小型設立且不對外募捐、不接受補助及不享受租稅減免者。\n\n第一項機構未於前項規定期間辦理財團法人登記，而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延長一次，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屆期不辦理者，原許可失其效力。\n\n第一項機構申請設立之許可要件、申請程序、審核期限、撤銷與廢止許可、停辦、擴充與遷移、督導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27:01127:2007-06-05-全文修正:68","說明":"一、根據學者指出，瘦肉精造成自閉症兒童，加州已有集體訴訟案例，且在動物實驗中，萊克多巴胺TAA1毒性高於甲基安非他命，影響思覺失調症和躁鬱症。\n\n二、衛福部等相關單位應針對萊克多巴胺對下一代神經發育毒性風險，可能對下一代產生精神異常、自閉症、學習障礙等腦神經等發育問題進行流行病學調查與健康風險研究，並且以預警原則，訂定保護政策，因此，在未進行完整風險評估前，應採有害推定原則，爰增訂第二項明定提供膳食者食材之來源，並禁止使用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以保障身心障礙者健康之發展。","修正":"第六十三條　私人或團體設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n\n前項機構提供膳食者，應符合食品安全與衛生管理規定，且不得使用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n依第一項規定許可設立者，應自許可設立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有關法規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於登記完成後，始得接受補助，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對外募捐並專款專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辦理財團法人登記：\n\n一、依其他法律申請設立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申請附設者。\n\n二、小型設立且不對外募捐、不接受補助及不享受租稅減免者。\n\n第一項機構未於前項規定期間辦理財團法人登記，而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延長一次，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屆期不辦理者，原許可失其效力。\n\n第一項機構申請設立之許可要件、申請程序、審核期限、撤銷與廢止許可、停辦、擴充與遷移、督導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007070203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