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0070702036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4/LCEWA01_100204_0037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4/LCEWA01_100204_0037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001905/1094001905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001905/1094001905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001905/1094001905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001905/1094001905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0-10-23","2020-10-27"],"會議代碼":"院會-10-2-4"},{"會期":"10-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0-23","2020-10-27"],"會議代碼":"院會-10-2-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12-09"],"會議代碼":"委員會-10-2-15-2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12-10"],"會議代碼":"委員會-10-2-15-2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0-12-16"],"會議代碼":"委員會-10-2-15-2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鍾佳濱等17人、委員謝衣鳯等18人、民眾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保全業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91217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保全業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billNo":"1091013070100112"},{"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7人「保全業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14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保全業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05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保全業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16070200800"}],"議案名稱":"「保全業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8:31:28+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謝衣鳯","楊瓊瓔"],"連署人":["孔文吉","賴士葆","徐志榮","溫玉霞","萬美玲","吳斯懷","林德福","洪孟楷","李德維","蔣萬安","曾銘宗","魯明哲","廖婉汝","林思銘","鄭正鈐","鄭天財Sra Kacaw"],"first_time":"2020-10-23","last_time":"2020-12-16","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4","字號":"院總第1456號委員提案第25193號","laws":["01192"],"提案編號":"1456委25193","案由":"本院委員謝衣鳯、楊瓊瓔等18人，認為18歲之青年，已能行使公投權，且在刑法上負完全行為責任，並有服兵役之義務，所以目前民法成年為20歲，顯然違背國際潮流，不符合實際的社會現象和生活需要，將修法降為18歲，因此須年滿20歲才能從事保全業也應一併修正降為18歲。爰擬具「保全業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92","law_name":"保全業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保全業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保全人員。但其情形發生於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且已擔任保全人員者，不在此限：\n\n一、未滿二十歲或逾七十歲。\n\n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貪污治罪條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人口販運防制法、洗錢防制法之罪，或刑法之第一百七十三條至第一百八十條、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第一百八十六條之一、第一百九十條、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風化罪章、第二百七十一條至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妨害自由罪章、竊盜罪章、搶奪強盜及海盜罪章、侵占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恐嚇及擄人勒贖罪章、贓物罪章之罪，經判決有罪，受刑之宣告。但受緩刑宣告，或其刑經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受罰金宣告執行完畢，或判決無罪確定者，不在此限。\n\n三、因故意犯前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逾六個月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一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n\n四、曾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n\n五、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認定為流氓或裁定交付感訓。但經撤銷流氓認定、裁定不付感訓處分確定者，不在此限。\n\n保全業知悉所屬保全人員，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即予解職。","law_content_id":"01192:01192:2017-05-26-修正:13","說明":"配合民法第十二條修正，將未滿二十歲降低為未滿十八歲。","修正":"第十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保全人員。但其情形發生於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且已擔任保全人員者，不在此限：\n\n一、未滿十八歲或逾七十歲。\n\n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貪污治罪條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人口販運防制法、洗錢防制法之罪，或刑法之第一百七十三條至第一百八十條、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第一百八十六條之一、第一百九十條、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風化罪章、第二百七十一條至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妨害自由罪章、竊盜罪章、搶奪強盜及海盜罪章、侵占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恐嚇及擄人勒贖罪章、贓物罪章之罪，經判決有罪，受刑之宣告。但受緩刑宣告，或其刑經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受罰金宣告執行完畢，或判決無罪確定者，不在此限。\n\n三、因故意犯前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逾六個月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一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n\n四、曾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n\n五、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認定為流氓或裁定交付感訓。但經撤銷流氓認定、裁定不付感訓處分確定者，不在此限。\n\n保全業知悉所屬保全人員，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即予解職。"}]}],"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007070203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