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007070203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7人","議案名稱":"「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4/LCEWA01_100204_0038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4/LCEWA01_100204_0038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502227/1094502227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502227/1094502227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502227/1094502227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502227/1094502227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91120070300600"},{"議案名稱":"行政院「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billNo":"1091013070100105"}],"提案人":["謝衣鳯","楊瓊瓔"],"連署人":["洪孟楷","徐志榮","孔文吉","溫玉霞","廖婉汝","鄭天財Sra Kacaw","萬美玲","吳斯懷","李德維","賴士葆","林德福","曾銘宗","鄭正鈐","林思銘","魯明哲"],"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10-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0-10-23","2020-10-27"],"會議代碼":"院會-10-2-4"},{"會期":"10-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0-23","2020-10-27"],"會議代碼":"院會-10-2-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11-16"],"會議代碼":"委員會-10-2-26-1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0-11-19"],"會議代碼":"委員會-10-2-26-11"}],"mtime":"2024-01-18T18:31:31+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10-23","last_time":"2020-11-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2-4","會期":2,"字號":"院總第1604號委員提案第25195號","laws":["01189"],"提案編號":"1604委25195","案由":"本院委員謝衣鳯、楊瓊瓔等17人，認為18歲之青年，已能行使公投權，且在刑法上負完全行為責任，並有服兵役之義務，所以目前民法成年為20歲，顯然違背國際潮流，不符合實際的社會現象和生活需要，將修法降為18歲，爰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成年20歲也應一併修正降為18歲。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89","law_name":"全民健康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保險對象：指被保險人及其眷屬。\n\n二、眷屬：\n\n(一)被保險人之配偶，且無職業者。\n\n(二)被保險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且無職業者。\n\n(三)被保險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滿二十歲且無職業，或年滿二十歲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n\n三、扣費義務人：指所得稅法所定之扣繳義務人。\n\n四、保險給付支出：指醫療給付費用總額扣除保險對象就醫時依本法應自行負擔費用後之餘額。\n\n五、保險經費：指保險給付支出及應提列或增列之安全準備。\n\n六、就醫輔導：指保險對象有重複就醫、多次就醫或不當醫療利用情形時，針對保險對象進行就醫行為瞭解、適當醫療衛教、就醫安排及協助。","law_content_id":"01189:01189:2011-01-04-全文修正:3","說明":"配合民法第十二條修正，將成年二十歲修正為十八歲。","修正":"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保險對象：指被保險人及其眷屬。\n\n二、眷屬：\n\n(一)被保險人之配偶，且無職業者。\n\n(二)被保險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且無職業者。\n\n(三)被保險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滿十八歲且無職業，或年滿十八歲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n\n三、扣費義務人：指所得稅法所定之扣繳義務人。\n\n四、保險給付支出：指醫療給付費用總額扣除保險對象就醫時依本法應自行負擔費用後之餘額。\n\n五、保險經費：指保險給付支出及應提列或增列之安全準備。\n\n六、就醫輔導：指保險對象有重複就醫、多次就醫或不當醫療利用情形時，針對保險對象進行就醫行為瞭解、適當醫療衛教、就醫安排及協助。"}]}],"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007070203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