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007070203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8人","議案名稱":"「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4/LCEWA01_100204_0038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4/LCEWA01_100204_0038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502224/1094502224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502224/1094502224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502224/1094502224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502224/1094502224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謝衣鳯等18人擬具「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91120070300300"},{"議案名稱":"行政院「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billNo":"1091013070100110"}],"提案人":["謝衣鳯","楊瓊瓔"],"連署人":["徐志榮","洪孟楷","孔文吉","溫玉霞","萬美玲","鄭天財Sra Kacaw","李德維","廖婉汝","賴士葆","蔣萬安","吳斯懷","林德福","曾銘宗","鄭正鈐","林思銘","魯明哲"],"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10-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0-10-23","2020-10-27"],"會議代碼":"院會-10-2-4"},{"會期":"10-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0-23","2020-10-27"],"會議代碼":"院會-10-2-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11-16"],"會議代碼":"委員會-10-2-26-1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0-11-19"],"會議代碼":"委員會-10-2-26-11"}],"mtime":"2024-01-18T18:31:3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10-23","last_time":"2020-11-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2-4","會期":2,"字號":"院總第1780號委員提案第25196號","laws":["02562"],"提案編號":"1780委25196","案由":"本院委員謝衣鳯、楊瓊瓔等18人，認為18歲之青年，已能行使公投權，且在刑法上負完全行為責任，並有服兵役之義務，所以目前民法成年為20歲，顯然違背國際潮流，不符合實際的社會現象和生活需要，將修法降為18歲。爰擬具「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預立意願書之成年20歲也一併修正降為18歲。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562","law_name":"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二十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預立第四條之意願書。\n\n前項意願書，意願人得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並以書面載明委任意旨，於其無法表達意願時，由代理人代為簽署。","law_content_id":"02562:02562:2012-12-21-修正:5","說明":"配合民法第十二條修正，將成年二十歲修正為十八歲。","修正":"第五條　十八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預立第四條之意願書。\n\n前項意願書，意願人得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並以書面載明委任意旨，於其無法表達意願時，由代理人代為簽署。"}]}],"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007070203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