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0070702040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00700159/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11/LCEWA01_100211_0067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11/LCEWA01_100211_0067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0-10-23","2020-10-27"],"會議代碼":"院會-10-2-4"},{"會期":"10-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0-23","2020-10-27"],"會議代碼":"院會-10-2-4"},{"會期":"10-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日期":["2020-12-25","2020-12-29"],"會議代碼":"院會-10-2-10"},{"會期":"10-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0-12-30","2020-12-31"],"會議代碼":"院會-10-2-11"},{"會期":"10-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0-12-30","2020-12-31"],"會議代碼":"院會-10-2-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8人","議案狀態":"三讀","mtime":"2024-01-18T17:57:51+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謝衣鳯","楊瓊瓔"],"連署人":["孔文吉","賴士葆","徐志榮","溫玉霞","萬美玲","洪孟楷","蔣萬安","林思銘","鄭正鈐","李德維","吳斯懷","林德福","曾銘宗","魯明哲","廖婉汝","鄭天財Sra Kacaw"],"first_time":"2020-10-23","last_time":"2020-12-31","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4","字號":"院總第1761號委員提案第25197號","laws":["01253"],"提案編號":"1761委25197","案由":"本院委員謝衣鳯、楊瓊瓔等18人，認為18歲之青年，已能行使公投權，且在刑法上負完全行為責任，並有服兵役之義務，所以目前民法成年為20歲，顯然違背國際潮流，不符合實際的社會現象和生活需要，將修法降為18歲，因此將家庭暴力被害人得申請創業貸款須年滿20歲也應一併修正降為18歲。爰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253","law_name":"家庭暴力防治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八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核發家庭暴力被害人下列補助：\n\n一、緊急生活扶助費用。\n\n二、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及身心治療、諮商與輔導費用。\n\n三、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n\n四、安置費用、房屋租金費用。\n\n五、子女教育、生活費用及兒童托育費用。\n\n六、其他必要費用。\n\n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於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準用之。\n\n第一項補助對象、條件及金額等事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n\n家庭暴力被害人年滿二十歲者，得申請創業貸款；其申請資格、程序、利息補助金額、名額及期限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n\n為辦理第一項及第四項補助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之，受請求者不得拒絕。\n\n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law_content_id":"01253:01253:2015-01-23-修正:70","說明":"配合民法第十二條修正，將成年二十歲修正為十八歲。","修正":"第五十八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核發家庭暴力被害人下列補助：\n\n一、緊急生活扶助費用。\n\n二、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及身心治療、諮商與輔導費用。\n\n三、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n\n四、安置費用、房屋租金費用。\n\n五、子女教育、生活費用及兒童托育費用。\n\n六、其他必要費用。\n\n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於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準用之。\n\n第一項補助對象、條件及金額等事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n\n家庭暴力被害人年滿十八歲者，得申請創業貸款；其申請資格、程序、利息補助金額、名額及期限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n\n為辦理第一項及第四項補助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之，受請求者不得拒絕。\n\n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007070204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