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007070204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6/LCEWA01_100206_001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6/LCEWA01_100206_001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0-11-27","2020-12-01"],"會議代碼":"院會-10-2-5"},{"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亭妃等58人","議案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mtime":"2024-01-18T10:18:46+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修憲案","提案人":["陳亭妃","黃秀芳","陳歐珀","劉建國","陳秀寳","蔡適應","陳瑩","蔡易餘","余天","莊競程","莊瑞雄"],"連署人":["何志偉","許智傑","高嘉瑜","何欣純","林楚茵","林淑芬","湯蕙禎","洪申翰","邱議瑩","陳素月","管碧玲","賴品妤","江永昌","吳思瑤","楊曜","蘇治芬","羅美玲","劉櫂豪","郭國文","邱顯智","陳椒華","張廖萬堅","范雲","黃世杰","李昆澤","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林岱樺","鍾佳濱","邱泰源","林宜瑾","陳明文","王美惠","沈發惠","陳柏惟","王定宇","蘇巧慧","林俊憲","羅致政","周春米","吳秉叡","黃國書","劉世芳","吳玉琴","吳琪銘","林昶佐","王婉諭","趙天麟"],"first_time":"2020-11-27","last_time":"2020-12-08","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5","字號":"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25198號","提案編號":"1607委25198","案由":"本院委員陳亭妃、黃秀芳、陳歐珀、劉建國、陳秀寳、蔡適應、陳瑩、蔡易餘、余天、莊競程、莊瑞雄等58人，有鑑於近期國內政治情況與國際環境結構經歷諸多變局，當前憲政體制不符現實之處，已嚴重影響台灣國家之永續發展與國民認同之凝聚。在此憲政改革關鍵時刻，應有切合實際、有利台灣深化民主，且符合當今國家利益與人民福祉之憲法，做為國家長遠發展之根基。以此，為推動國家邁向正常化，特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105","law_nam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前言　\n\n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依照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增修本憲法條文如左：","說明":"為符合台灣現狀與治理之事實，修正憲法增修條文之前言。","修正":"前言　\n\n為因應國家發展之需要，依照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增修本憲法條文如左："},{"現行":"第四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n\n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n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n\n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n\n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n\n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n\n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n\n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n\n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追認之。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n\n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n\n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憲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停止適用。","law_content_id":"04105:04105:2004-08-23-修正:5","說明":"切合國家實際治理之範圍。","修正":"第四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n\n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n\n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n\n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n\n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n\n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n\n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n\n中華民國領土範圍為憲法效力所及地區，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n\n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追認之。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n\n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n\n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憲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停止適用。"},{"現行":"第九條　省、縣地方制度，應包括左列各款，以法律定之，不受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之限制：\n\n一、省設省政府，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n\n二、省設省諮議會，置省諮議會議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n\n三、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n\n四、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n\n五、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由縣民選舉之。\n\n六、中央與省、縣之關係。\n\n七、省承行政院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n台灣省政府之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law_content_id":"04105:04105:1999-09-03-修正:10","說明":"一、實質廢省。\n\n二、納入六都以切合實際。\n\n三、為切合台灣地方制度實際運作，亦排除蒙古、西藏自治制度之限制。","修正":"第九條　地方制度應包括下列各款，以法律定之，不受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二十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之限制：\n\n一、（刪除）\n\n二、（刪除）\n\n三、直轄市、縣市分別設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員分別由直轄市民、縣市民選舉之。\n\n四、屬於直轄市、縣市之立法權，分別由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行之。\n\n五、直轄市、縣市設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分別置直轄市長、縣市長一人，分別由直轄市民、縣市民選舉之。\n\n六、中央與直轄市、縣市之關係。\n\n七、監督地方自治事項，應以法律明定之。"},{"現行":"第十條　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推動農漁業現代化，重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濟合作。\n\n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n\n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n\n國家對於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應本企業化經營之原則；其管理、人事、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n\n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n\n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n\n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n\n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n\n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n\n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n\n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n\n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n\n國家對於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應予保障。","law_content_id":"04105:04105:2000-04-24-修正:11","說明":"一、為保障經濟與社會發展能夠兼顧國家安全與環境永續，修正第十條第一項。\n\n二、為發展數位國家、增進國人之數位權利同時防範境外勢力，修正第十條第二項。\n\n三、境外敵對勢力一詞參考刑法外患罪第115-1條修正。\n\n四、為保障國家主權與安全及符合國家認同與國際關係之現實，增修第十四項。","修正":"第十條　基於國家安全、社會公義與永續發展，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推動農漁業現代化，重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濟合作。\n\n經濟、科學技術發展及資通訊科技之應用，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並避免境外敵對勢力之干預。\n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n\n國家對於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應本企業化經營之原則；其管理、人事、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n\n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n\n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n\n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n\n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n\n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n\n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n\n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n\n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n\n國家對於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應予保障。\n\n國家應優先以「台灣」之名義進行涉外事務，加入國際組織、參與國際活動，並善盡國際人道援助之責任。"},{"現行":"","說明":"一、本條文新增。\n\n二、國家之國旗、國歌、國徽應反映人民意志，透過民主程序以法律定之。","修正":"第十三條　國旗、國歌、國徽應以法律明定之，不受憲法第六條規定之限制。"}]}],"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007070204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