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0070702046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6/LCEWA01_100206_001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6/LCEWA01_100206_001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0-11-27","2020-12-01"],"會議代碼":"院會-10-2-5"},{"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解剖屍體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8:16:41+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鄭運鵬"],"連署人":["莊瑞雄","何志偉","吳思瑤","黃國書","黃世杰","郭國文","湯蕙禎","蘇巧慧","洪申翰","鍾佳濱","周春米","張宏陸","趙天麟","邱泰源","何欣純"],"first_time":"2020-11-27","last_time":"2020-12-08","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5","字號":"院總第1186號委員提案第25203號","laws":["02524"],"提案編號":"1186委25203","案由":"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6人，擬具「解剖屍體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2018年5月22日本院修正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非訟事件法、民事訴訟法、破產法等五個法律有關刊登新聞紙之條文，公告事項應以機關網站為主，刊登新聞紙為輔。目前網路電子報已經逐漸取代新聞紙媒體，對於所謂登報作周知規定，已經不符合時代媒體潮流。\n二、經查，目前仍有許多法律之公告刊登尚排除「網路」，解剖屍體條例有關登報之規定，顯然不合時宜。而對於登報並無發行量之要求，因此價格便宜且無發行量的報紙，成為民眾刊登之首選，顯失去公告之意義，因應網路媒體時代，登報周知也應允許網路電子報。\n三、2018年7月6日本院修正公司法第二十八條，公司之公告應登載於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公司法係以『新聞電子報』名之，為統一法律用語，因此以新聞電子報，作為相關法律刊登電子網路媒體之統一用語。","對照表":[{"law_id":"02524","law_name":"解剖屍體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解剖屍體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執行大體解剖及病理剖驗，以合於左列規定之屍體為限：\n\n一、為研究死因，必須剖驗並經其親屬同意之病屍體。\n\n二、生前有合法遺囑願供學術研究之病屍體。\n\n三、經親屬同意願供解剖之病屍體。\n\n四、無親屬請領之病屍體。\n\n五、經檢察官相驗認無勘驗必要，並經其親屬同意或無親屬請領之變屍體。\n\n六、經監獄長官許可，無親屬請領或生前有合法遺囑或經其親屬同意之受刑人屍體。\n\n七、急性傳染病或疑似急性傳染病致死之屍體，需經病理剖驗，其親屬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n\n前項無親屬請領之屍體，應由該管警察機關或衛生機關，通知所在地醫學院組成之屍體收集機構，負責分配各醫學院收領，並登報公告，限於二十五日內認領，自登報公告日起滿一個月，無親屬認領者，得由醫學院執行大體解剖。\n\n前項屍體，非經證明屍壞不能供大體解剖或病理剖驗之用者，不得交由地方政府收埋。但該地區無屍體收集機構者，不在此限。","law_content_id":"02524:02524:1984-05-15-全文修正:3","說明":"因應網路媒體時代，除刊新聞紙外，增列新聞電子報。","修正":"第三條　執行大體解剖及病理剖驗，以合於左列規定之屍體為限：\n\n一、為研究死因，必須剖驗並經其親屬同意之病屍體。\n\n二、生前有合法遺囑願供學術研究之病屍體。\n\n三、經親屬同意願供解剖之病屍體。\n\n四、無親屬請領之病屍體。\n\n五、經檢察官相驗認無勘驗必要，並經其親屬同意或無親屬請領之變屍體。\n\n六、經監獄長官許可，無親屬請領或生前有合法遺囑或經其親屬同意之受刑人屍體。\n\n七、急性傳染病或疑似急性傳染病致死之屍體，需經病理剖驗，其親屬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n\n前項無親屬請領之屍體，應由該管警察機關或衛生機關，通知所在地醫學院組成之屍體收集機構，負責分配各醫學院收領，並刊登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公告，限於二十五日內認領，自公告日起滿一個月，無親屬認領者，得由醫學院執行大體解剖。\n\n前項屍體，非經證明屍壞不能供大體解剖或病理剖驗之用者，不得交由地方政府收埋。但該地區無屍體收集機構者，不在此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007070204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