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0070702048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6/LCEWA01_100206_001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6/LCEWA01_100206_001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0-11-27","2020-12-01"],"會議代碼":"院會-10-2-5"},{"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刑事補償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8:16:46+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鄭運鵬"],"連署人":["黃國書","莊瑞雄","何志偉","吳思瑤","蘇巧慧","黃世杰","郭國文","洪申翰","張宏陸","鍾佳濱","趙天麟","周春米","湯蕙禎","何欣純","邱泰源"],"first_time":"2020-11-27","last_time":"2020-12-08","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5","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5205號","laws":["01812"],"提案編號":"246委25205","案由":"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6人，擬具「刑事補償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2018年5月22日本院修正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非訟事件法、民事訴訟法、破產法等五個法律有關刊登新聞紙之條文，公告事項應以機關網站為主，刊登新聞紙為輔。目前網路電子報已經逐漸取代新聞紙媒體，對於所謂登報作周知規定，已經不符合時代媒體潮流。\n二、經查，目前仍有許多法律之公告刊登尚排除「網路」，刑事補償法有關將判決主文及決定要旨登報之規定，顯然不合時宜。而對於登報並無發行量之要求，因此價格便宜且無發行量的報紙，成為民眾刊登之首選，顯失去公告之意義，因應網路媒體時代，登報周知也應允許網路電子報。\n三、2018年7月6日本院修正公司法第二十八條，公司之公告應登載於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公司法係以『新聞電子報』名之，為統一法律用語，因此以新聞電子報，作為相關法律刊登電子網路媒體之統一用語。","對照表":[{"law_id":"01812","law_name":"刑事補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刑事補償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七條　原決定機關應於決定確定後十日內，將主文及決定要旨公告，並登載公報及受害人所在地之報紙。","law_content_id":"01812:01812:2011-06-13-全文修正:27","說明":"因應網路媒體時代，除刊新聞紙外，增列新聞電子報。","修正":"第二十七條　原決定機關應於決定確定後十日內，將主文及決定要旨公告，並登載於機關網站及刊登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007070204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