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007070205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6/LCEWA01_100206_001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6/LCEWA01_100206_001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0-11-27","2020-12-01"],"會議代碼":"院會-10-2-5"},{"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俊憲等2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8:16:59+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林俊憲","高嘉瑜","林宜瑾","邱泰源","吳琪銘"],"連署人":["劉世芳","陳歐珀","李昆澤","范雲","劉櫂豪","湯蕙禎","蔡適應","陳瑩","蔡易餘","羅美玲","賴惠員","莊競程","陳秀寳","管碧玲","王美惠","羅致政","周春米","吳玉琴","賴瑞隆","蘇治芬","林楚茵"],"first_time":"2020-11-27","last_time":"2020-12-08","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5","字號":"院總第1679號委員提案第25209號","laws":["01177"],"提案編號":"1679委25209","案由":"本院委員林俊憲、高嘉瑜、林宜瑾、邱泰源、吳琪銘等26人，有感於我國公民教育普及以及民主素養提升，在公民意識抬頭的情況下，民主已邁向更成熟之階段，惟部分法律規範尚未能與時俱進。目前選罷法對於選舉及被選舉權之年齡限制仍然較高，然世界各國降低選舉年齡已成主流。回顧國內，資訊發達加上民主素養提升，國人對於參政之年齡標準亦應下修，爰提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時代變遷下，民主國家皆已走向選舉年齡年輕化的道路，根據統計，在全球226國家中，已逾200個國家或地區，將選舉權之年齡門檻設定在18歲，比例超過九成，由此可見下修選舉年限已成為國際趨勢。\n二、依政治學者杭亭頓（Samuel Huntington）所定義之雙翻轉測試，我國在多次經選舉達成不同政權間的和平轉移後，已達民主鞏固階段。實有因應民主國家公民社會發展，對公民參政權利進行進一步修正之必要，以強化對於當代民主精神之契合度。\n三、公民教育的普及加上網路世代發展蓬勃，當今青年對於社會資訊接收更加便利且熱絡，諸多社會議題皆由青年族群展開行動，積極發揮力量捍衛自身或是社會大眾之權益，於此不同環境時空背景下，不應仍恪守舊法限制青年參與社會決策之權利。\n四、本提案之訴求，在於讓青年參與政治的年齡限制下修，達到還權於青年的良善立意。放眼現今國際政治圈中，已有許多年輕人參政的案例，包含19歲踏入國會的德國議員Anna Luhrmann、18歲當選市長的美國聖地牙哥青年，更有三十多歲擔任國家領導之職的芬蘭總理Sanna Marin，顯見年輕世代亦足以擔當重任。\n五、刑法上十八歲即須負完全刑事責任，且服兵役、考駕照等普遍認定成年人須具備之指標皆訂在十八歲，選舉權規範不應適用不同標準。\n六、綜上所述，下修選舉年齡門檻除符合趨勢，亦符合當今環境背景，爰提出此條文修正草案，下修選舉及被選舉年齡至十八歲。","對照表":[{"law_id":"01177","law_nam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09-05-12-修正:18","說明":"一、選舉權年齡下修至18歲。\n\n二、時代變遷下，民主國家皆已走向選舉年齡年輕化的道路，根據統計，在全球226國家中，已逾200個國家或地區，將選舉權之年齡門檻設定在18歲，比例超過九成，由此可見下修選舉年限已成為國際趨勢。\n\n三、依政治學者杭亭頓（Samuel Huntington）所定義之雙翻轉測試，我國在多次經選舉達成不同政權間的和平轉移後，已達民主鞏固階段。實有因應民主國家公民社會發展，對公民參政權利進行進一步修正之必要，以強化對於當代民主精神之契合度。\n\n四、公民教育的普及加上網路世代發展蓬勃，當今青年對於社會資訊接收更加便利且熱絡，諸多社會議題皆由青年族群展開行動，積極發揮力量去捍衛自身或是社會大眾之權益，於此不同的環境時空背景下，不應仍恪守舊法限制青年參與社會決策之權利。","修正":"第十四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現行":"第二十四條　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但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三十歲；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候選人須年滿二十六歲。\n\n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由依法設立之政黨登記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全國不分區候選人。\n\n僑居國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三歲，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或已將戶籍遷出國外連續八年以上者，得由依法設立之政黨登記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僑居國外國民候選人。\n\n前二項政黨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n\n一、於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其所推薦候選人得票數之和，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百分之二以上。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各該政黨推薦候選人之得票數，以推薦政黨數除其推薦候選人得票數計算之。\n\n二、於最近三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曾達百分之二以上。\n\n三、現有立法委員五人以上，並於申請候選人登記時，備具名冊及立法委員出具之切結書。\n\n四、該次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達十人以上，且經中央選舉委員會審查合格。\n\n第三項所稱八年以上之計算，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自戶籍遷出登記之日起算。\n\n政黨登記之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應為該政黨黨員，並經各該候選人書面同意；其候選人名單應以書面為之，並排列順位。\n\n回復中華民國國籍滿三年或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滿十年者，始得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登記為候選人。\n前項所稱滿三年或滿十年之計算，均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14-05-13-修正:30","說明":"一、被選舉權年齡下修至18歲。\n\n二、放眼現今國際政壇，年輕人掌權的案例也已屢見不鮮，包含19歲踏入國會的德國議員Anna Luhrmann、18歲當選市長的美國聖地牙哥青年，更有三十多歲擔任國家領導之職的芬蘭總理Sanna Marin，顯見年輕世代亦足以擔當重任。\n\n三、刑法上十八歲即須負完全的刑事責任，且服兵役、考駕照等，普遍認定成年人能對自己負責的指標皆訂在十八歲，選舉權的規範亦不應適用不同標準。","修正":"第二十四條　選舉人年滿十八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但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三十歲；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候選人須年滿二十六歲。\n\n選舉人年滿十八歲，得由依法設立之政黨登記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全國不分區候選人。\n\n僑居國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或已將戶籍遷出國外連續八年以上者，得由依法設立之政黨登記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僑居國外國民候選人。\n\n前二項政黨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n\n一、於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其所推薦候選人得票數之和，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百分之二以上。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各該政黨推薦候選人之得票數，以推薦政黨數除其推薦候選人得票數計算之。\n\n二、於最近三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曾達百分之二以上。\n\n三、現有立法委員五人以上，並於申請候選人登記時，備具名冊及立法委員出具之切結書。\n\n四、該次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達十人以上，且經中央選舉委員會審查合格。\n\n第三項所稱八年以上之計算，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自戶籍遷出登記之日起算。\n\n政黨登記之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應為該政黨黨員，並經各該候選人書面同意；其候選人名單應以書面為之，並排列順位。\n\n回復中華民國國籍滿三年或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滿十年者，始得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登記為候選人。\n前項所稱滿三年或滿十年之計算，均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007070205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