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007070205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6/LCEWA01_100206_0012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6/LCEWA01_100206_0012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0-11-27","2020-12-01"],"會議代碼":"院會-10-2-5"},{"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六條及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8:17:02+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林俊憲","林宜瑾","高嘉瑜","賴惠員"],"連署人":["吳琪銘","蔡適應","蘇治芬","羅致政","范雲","蔡易餘","賴瑞隆","李昆澤","沈發惠","邱泰源","邱議瑩","王美惠","羅美玲","周春米"],"first_time":"2020-11-27","last_time":"2020-12-08","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5","字號":"院總第1679號委員提案第25210號","laws":["01177"],"提案編號":"1679委25210","案由":"本院委員林俊憲、林宜瑾、高嘉瑜、賴惠員等18人，有鑑於平埔族原住民經二十多年正名訴求，除肯認平埔族原住民對於民族之自我認同，亦應於法律上落實修正，協助平埔族原住民貫徹其民族權利。依憲法第十七條所提，應保障人民參政權行使之精神，爰搭配另案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之修正草案，提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六條及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平埔族原住民對於其族群之正名努力二十餘年，基於憲法第七條所揭示之平等原則下，已針對原住民身分法中明定「平埔原住民」之身分。搭配原住民身分法之修正，為保障臺灣原有住民之身份及權益，相關單位應依其客觀需求，盤點現有資源並設定期程逐項檢討，確保修正相關法規，逐步完善平埔原住民族各項權利。\n二、又憲法第十七條保障之人民參政權，於平埔原住民正名後應為首要回復之權利，參政權之行使將有助於後續其他資源之妥善安排及權利之有力爭取，故應以參政權為優先訂立之民族權利。此外，平埔原住民參政權之設定，應與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相同，爰搭配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一同修正，修正本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將平埔原住民之選區劃分明定入法。（修正第三十六條）\n三、搭配第三十六條選舉區劃分之修正，對於婦女之保障名額理應隨同修正，保障平埔原住民女性參政之權利，以達憲法第十七條參政權蘊含實質保障之目的，爰修正本條第二款之規定，併同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第六項一併修正，始得完善規範原住民族婦女之權利。（修正第六十八條）","對照表":[{"law_id":"01177","law_nam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六條及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六條　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其選舉區依下列規定：\n\n一、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選舉，以其行政區域為選舉區，並得在其行政區域內劃分選舉區；其由原住民選出者，以其行政區域內之原住民為選舉區，並得按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或在其行政區域內劃分選舉區。\n\n二、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里）長選舉，各依其行政區域為選舉區。\n\n前項第一款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按行政區域劃分之選舉區，其應選名額之計算所依據之人口數，應扣除原住民人口數。","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14-05-13-修正:43","說明":"一、本條修正。\n\n二、又憲法第十七條保障之人民參政權，於平埔原住民正名後應為首要回復之權利，參政權之行使將有助於後續其他資源之妥善安排及權利之有力爭取，故應以參政權為優先訂立之民族權利。此外，平埔原住民參政權之設定，應與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相同，爰搭配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一同修正，修正本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將平埔原住民之選區劃分明定入法。（修正第三十六條）","修正":"第三十六條　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其選舉區依下列規定：\n\n一、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選舉，以其行政區域為選舉區，並得在其行政區域內劃分選舉區；其由原住民選出者，以其行政區域內之原住民為選舉區，並得按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平埔原住民或在其行政區域內劃分選舉區。\n\n二、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里）長選舉，各依其行政區域為選舉區。\n\n前項第一款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按行政區域劃分之選舉區，其應選名額之計算所依據之人口數，應扣除原住民人口數。"},{"現行":"第六十八條　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其婦女當選人少於應行當選名額時，應將婦女候選人所得選舉票單獨計算，以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其計算方式，依下列規定。但無婦女候選人者，不在此限：\n\n一、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選舉，在各該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劃分選舉區時，各該選舉區開票結果，婦女當選人不足各該選舉區規定名額時，應將該選舉區未當選婦女候選人所得票數，單獨計算，以得票較多之婦女候選人，依序當選。\n\n二、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直轄市議員、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縣（市）議員、平地原住民鄉（鎮、市）民代表選舉，婦女當選人不足規定名額時，應將各直轄市、縣（市）、鄉（鎮、市）選舉區未當選婦女候選人所得票數單獨計算，相互比較，以得票數較多之婦女候選人於其選舉區之當選名額中依序當選。","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14-05-13-修正:80","說明":"一、本條修正。\n\n二、搭配第三十六條選舉區劃分之修正，對於婦女之保障名額理應隨同修正，保障平埔原住民女性參政之權利，以達憲法第十七條參政權蘊含實質保障之目的，爰修正本條第二款之規定，併同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第六項一併修正，始得完善規範原住民族婦女之權利。","修正":"第六十八條　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其婦女當選人少於應行當選名額時，應將婦女候選人所得選舉票單獨計算，以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其計算方式，依下列規定。但無婦女候選人者，不在此限：\n\n一、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選舉，在各該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劃分選舉區時，各該選舉區開票結果，婦女當選人不足各該選舉區規定名額時，應將該選舉區未當選婦女候選人所得票數，單獨計算，以得票較多之婦女候選人，依序當選。\n\n二、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及平埔原住民直轄市議員、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及平埔原住民縣（市）議員、平地原住民鄉（鎮、市）民代表選舉，婦女當選人不足規定名額時，應將各直轄市、縣（市）、鄉（鎮、市）選舉區未當選婦女候選人所得票數單獨計算，相互比較，以得票數較多之婦女候選人於其選舉區之當選名額中依序當選。"}]}],"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007070205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