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008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為洲等30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4/LCEWA01_100204_0035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4/LCEWA01_100204_0035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為洲"],"連署人":["魯明哲","溫玉霞","洪孟楷","吳斯懷","李德維","游毓蘭","廖婉汝","林文瑞","鄭正鈐","陳玉珍","鄭天財Sra Kacaw","萬美玲","吳怡玎","張育美","呂玉玲","馬文君","翁重鈞","林奕華","費鴻泰","孔文吉","李貴敏","陳雪生","陳以信","楊瓊瓔","林思銘","謝衣鳯","曾銘宗","林德福","羅明才"],"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修憲委員會)","日期":["2020-10-23","2020-10-27"],"會議代碼":"院會-10-2-4"},{"會期":"10-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0-23","2020-10-27"],"會議代碼":"院會-10-2-4"},{"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07"],"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3"},{"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18"],"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4"},{"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20"],"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5"},{"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22"],"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6"}],"mtime":"2024-01-18T10:19:0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10-23","last_time":"2022-01-22","議案類別":"修憲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2-4","會期":2,"字號":"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25241號","提案編號":"1607委25241","案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30人，有鑑於採取雙首長混合制下，民間普遍認為總統雖有實權卻無任何責任，進而成為權力過大者，對此無法落實民主監督制衡，係為失衡之狀態，然我國已進行總統由人民直選多屆，亦習慣投票選舉國家最高領導人，故應將政體確立，效仿美國採取總統制，以達到國會實質監督，總統承擔責任之民主制衡。爰提出「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為混合雙首長制，正因制度之混亂，常造成「有權無責」之規避監督的困境，不利我國深化民主政治之發展。爰此，參考美國總統制精神，將總統修憲成為我國最高行政首長，賦予權責之外，更確實民意可監督之政府最終對象，也確立我國為總統制國家。\n二、總統任命之機關首長，包含獨立機關所有依法被提名者，均須透過立法院審查後通過才得以任命。交由我國最高民意機構審查總統人事提名，更可細部檢視各首長的操守、專業能力等，更加強化民主監督制衡之力道。\n三、另總統須在立法院奇數會期時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並送交立法計畫書；在偶數會期時，則進行國家建設報告。方能具體知道總統施政方向，利於後續國會監督。且各部會首長、獨立機關首長不得拒絕立法院邀請之聽證會，其聽證程序、行使以法律定之。","對照表":[{"law_id":"04105","law_nam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n\n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n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n\n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n\n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n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n\n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n\n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九條之有關規定。\n\n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n\n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law_content_id":"04105:04105:2004-08-23-修正:3","說明":"一、我國為混合雙首長制，正因制度之混亂，常造成「有權無責」之規避監督的困境，不利我國深化民主政治之發展。\n\n二、爰此，參考美國總統制精神，將總統修憲成為我國最高行政首長，賦予權責之外，更確實民意可監督之政府最終對象，也確立我國為總統制國家。\n\n三、總統任命之機關首長，包含獨立機關所有依法被提名者，均須透過立法院審查後通過才得以認命。交由我國最高民意機構審查總統人事提名，更可細部檢視各首長的操守、專業能力等，更加強化民主監督制衡之力道。\n\n四、將行政院長乙職予以廢除，改由經由立法院審查通過後之各部會首長、獨立機關首長等，由總統作為主席召開國是會議，討論預算案、戒嚴案等。","修正":"第二條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n\n總統為國家之元首，對外代表國家，並為中華民國最高行政首長。\n總統提名各部會首長、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及獨立機關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該機關委員等，須經立法院審查後同意任命之。\n總統設國是會議，提名通過之各部會首長、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獨立機關首長應參與，並以總統為主席，其組織以法律定之。\n各部會首長、獨立機關首長須將應行提出立法院之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及條約案，提出國是會議議決之。\n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國是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n\n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n\n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n\n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n\n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立法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九條之有關規定。\n\n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n\n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現行":"第三條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n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n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n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n\n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n\n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n\n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law_content_id":"04105:04105:1997-07-18-全文修正:4","說明":"一、將原本是雙首長的由行政院行使之責任與職權，改由總統為之。\n\n二、總統須在立法院奇數會期時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並送交立法計畫書；在偶數會期時，則進行國家建設報告。以具體知道總統施政方向，利於後續國會監督。\n\n三、各部會首長、獨立機關首長不得拒絕立法院邀請之聽證會，其聽證程序、行使以法律定之。","修正":"第三條　總統應於每屆立法院奇數會期開議後一個月，向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並送交立法計畫書。\n總統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將下年度預算案送交立法院，並於每屆立法院偶數會期開議後一個月，向立法院進行國家建設報告。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將決算案送交立法院。\n各部會首長、獨立機關首長應立法院之邀請，參加立法院各委員會舉行之聽證會，不得拒絕。\n總統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n\n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n\n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n\n憲法第五十三條至六十一條，停止適用。"}]}],"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008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