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0080702006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6/LCEWA01_100206_0013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6/LCEWA01_100206_0013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0-11-27","2020-12-01"],"會議代碼":"院會-10-2-5"},{"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05-12"],"會議代碼":"委員會-10-3-19-14"},{"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10-19"],"會議代碼":"委員會-10-8-19-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易餘等2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8:17:14+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蔡易餘","高嘉瑜","林俊憲","莊瑞雄","陳亭妃"],"連署人":["湯蕙禎","黃秀芳","余天","洪申翰","鄭運鵬","王美惠","林岱樺","蘇治芬","江永昌","黃國書","羅致政","陳歐珀","劉世芳","賴瑞隆","莊競程","劉建國"],"first_time":"2020-11-27","last_time":"2023-10-19","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5","字號":"院總第1618號委員提案第25244號","laws":["01235"],"提案編號":"1618委25244","案由":"本院委員蔡易餘、高嘉瑜、林俊憲、莊瑞雄、陳亭妃等21人，有鑑於新冠肺炎疫情衝擊離島觀光產業，今年前5個月離島免稅店營業額年減幅約4成，觀光人次較去年減少31萬，但在疫情穩定後，報復性旅遊加上安心旅遊助攻下上萬旅客直攻離島，為提升遊客旅遊品質，避免港口壅塞，修正「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受新冠肺炎疫情衝擊，離島觀光業績一落千丈，據關務署統計資料顯示，今年前5個月離島免稅店營業額年減幅約4成，財政部關務署為提振離島觀光商機，擬於今年12月15日提高離島免稅店的免稅額從現行的6萬提高至10萬元。\n二、以澎湖為例，109年6月份觀光客人次達112,887人，較5月份增加近2倍，為加速通關，疏運物資，以免港口壅塞起見，在臺灣本島通航港口設置提貨處，減輕旅客購買後搬運問題，增加旅客購買之意願。","對照表":[{"law_id":"01235","law_name":"離島建設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之一　為促進離島之觀光，在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設置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者，應經當地縣（市）主管機關之同意後，向海關申請登記，經營銷售貨物予旅客，供攜出離島地區。\n\n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進儲供銷售之貨物，應依關稅法規定辦理保稅進儲保稅倉庫。\n\n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貨物，營業稅稅率為零。\n\n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自國外或保稅區進儲供銷售之貨物，在一定金額或數量範圍內銷售予旅客，並由其隨身攜出離島地區者，免徵關稅、貨物稅、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n\n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自國外進儲供展示陳列及銷售予旅客之保稅貨物，除藥品及醫療器材外，得免為中文標示。\n\n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進儲供銷售國內產製之貨物，在一定金額或數量範圍內銷售予旅客，並由其隨身攜出離島地區者，免徵貨物稅、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n\n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登記與變更、第四項與第六項所定之一定金額或數量、銷售對象、通關程序、提貨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n\n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違反依前項所定辦法有關登記之申請、變更或換發、銷售金額、數量或對象、通關程序、提貨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者，海關得予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連續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為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n\n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予旅客之貨物，其數量或金額超過第四項及第六項之限額者，應依關稅法、貨物稅條例、菸酒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計算稅額，由旅客補繳關稅、貨物稅、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及營業稅後，始得攜出離島地區。","law_content_id":"01235:01235:2019-04-26-修正:14","說明":"受新冠肺炎疫情衝擊，離島觀光業績一落千丈，據關務署統計資料顯示，今年前5個月離島免稅店營業額年減幅約4成，財政部關務署為提振離島觀光商機，擬於今年12月15日提高離島免稅店的免稅額從現行的6萬提高至10萬元。為提升遊客旅遊品質，避免港口壅塞，在臺灣本島通航港口設置提貨處，減輕旅客購買後搬運問題，增加旅客購買之意願。","修正":"第十條之一　為促進離島之觀光，在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設置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者，應經當地縣（市）主管機關之同意後，向海關申請登記，經營銷售貨物予旅客，供攜出離島地區，並得於臺灣本島兩地通航港口設置提貨處。\n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進儲供銷售之貨物，應依關稅法規定辦理保稅進儲保稅倉庫。\n\n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貨物，營業稅稅率為零。\n\n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自國外或保稅區進儲供銷售之貨物，在一定金額或數量範圍內銷售予旅客，並由其隨身攜出離島地區者或臺灣本島提貨處者，免徵關稅、貨物稅、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n\n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自國外進儲供展示陳列及銷售予旅客之保稅貨物，除藥品及醫療器材外，得免為中文標示。\n\n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進儲供銷售國內產製之貨物，在一定金額或數量範圍內銷售予旅客，並由其隨身攜出離島地區或臺灣本島提貨處者，免徵貨物稅、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n\n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登記與變更、第四項與第六項所定之一定金額或數量、銷售對象、通關程序、提貨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n\n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違反依前項所定辦法有關登記之申請、變更或換發、銷售金額、數量或對象、通關程序、提貨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者，海關得予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連續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為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n\n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予旅客之貨物，其數量或金額超過第四項及第六項之限額者，應依關稅法、貨物稅條例、菸酒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計算稅額，由旅客補繳關稅、貨物稅、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及營業稅後，始得攜出離島地區或臺灣本島提貨處提領。"}]}],"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008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