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0080702008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6/LCEWA01_100206_0013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6/LCEWA01_100206_0013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0883/1104300883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0883/1104300883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0883/1104300883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0883/1104300883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0-11-27","2020-12-01"],"會議代碼":"院會-10-2-5"},{"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05-12"],"會議代碼":"委員會-10-3-36-17"},{"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05-2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明文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四十八條條文草案」、委員蔡易餘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楚茵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四十八條條文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8人及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524070300400"},{"議案名稱":"行政院、司法院「中華民國刑法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218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四十八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20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四十八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08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5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中華民國刑法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26070200200"}],"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易餘等20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mtime":"2024-01-18T18:17:23+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蔡易餘","陳亭妃","高嘉瑜"],"連署人":["林岱樺","羅致政","賴瑞隆","洪申翰","陳歐珀","莊瑞雄","黃秀芳","劉世芳","林俊憲","余天","鄭運鵬","莊競程","江永昌","王美惠","劉建國","湯蕙禎","吳玉琴"],"first_time":"2020-11-27","last_time":"2021-05-24","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5","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5252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5252","案由":"本院委員蔡易餘、陳亭妃、高嘉瑜等20人，鑑於司法院大法官釋字775號解釋，宣告刑法第四十八條失其效力，刑法第四十七條自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應依解釋修正。故提案將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後段增添「按其情節得加重最低本刑至二分之一」，並新增第二項「再犯之罪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因前項規定致應宣告不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且有過苛之虞者，得不加重之」；並依同法理修正刑法第六十七條「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爰提案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鑑於司法院大法官釋字775號解釋，宣告刑法第四十八條失其效力，刑法第四十七條自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應依解釋意旨修正之。\n二、釋字775號明文，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惟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五十九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八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n三、現行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而其法律效果為一律加重最低本刑。而根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775號理由書，因目前實務上有期徒刑加重係以月為計算單位，如最低法定本刑為6月有期徒刑，累犯加重結果，最低本刑為7月有期徒刑。惟法院惝認為諭知6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即可收矯正之效或足以維持法秩序（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參照），但因累犯加重最低本刑之結果，法院仍須宣告7月以上有期徒刑，致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會使被告因此必需入獄服刑，違反罪刑相當原則，過度侵犯被告權利。\n四、基於釋字775號解釋之理由意旨，落實法治國之核心，保障人權，避免法院科刑違反罪刑相當，超過被告應負之刑責，故修正刑法第四十七條及第六十七條，將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後段增添「按其情節得加重最低本刑至二分之一」，並新增第二項「再犯之罪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因前項規定致應宣告不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且有過苛之虞者，得不加重之」；並依同法理修正刑法第六十七條「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n五、本條已因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民國108年2月22日釋字第775號解釋，與憲法一事不再理原則有違，自775號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將其刪除。","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七條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n\n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05-01-07-修正:55","說明":"一、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五十九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八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n\n二、根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775號理由書，因目前實務上有期徒刑加重係以月為計算單位，如最低法定本刑為6月有期徒刑，累犯加重結果，最低本刑為7月有期徒刑。惟法院惝認為諭知6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即可收矯正之效或足以維持法秩序（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參照），但因累犯加重最低本刑之結果，法院仍須宣告7月以上有期徒刑，致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會使被告因此必需入獄服刑，違反罪刑相當原則，過度侵犯被告權利。","修正":"第四十七條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按其情節得加重最低本刑至二分之一。\n再犯之罪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因前項規定致應宣告不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且有過苛之虞者，得不加重之。\n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現行":"第四十八條　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但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發覺者，不在此限。","law_content_id":"04536:04536:1934-10-31-制定:55","說明":"本條已因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民國108年2月22日釋字第775號解釋，與憲法一事不再理原則有違，自775號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將其刪除。","修正":"第四十八條　（刪除）"},{"現行":"第六十七條　有期徒刑或罰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05-01-07-修正:77","說明":"同刑法第四十七條修正之法理，一同修正。","修正":"第六十七條　有期徒刑或罰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008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