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008070201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6/LCEWA01_100206_0014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6/LCEWA01_100206_0014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001906/1094001906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001906/1094001906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001906/1094001906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001906/1094001906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0-11-27","2020-12-01"],"會議代碼":"院會-10-2-5"},{"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0-12-16"],"會議代碼":"委員會-10-2-15-2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王美惠等19人、民眾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集會遊行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91217070300300"},{"議案名稱":"行政院「集會遊行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billNo":"1091013070100113"},{"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集會遊行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05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集會遊行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09070200600"}],"議案名稱":"「集會遊行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8:17:42+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王美惠","吳琪銘"],"連署人":["莊瑞雄","蘇治芬","邱志偉","林俊憲","陳秀寳","莊競程","羅美玲","湯蕙禎","何志偉","陳素月","管碧玲","李昆澤","邱泰源","劉建國","何欣純","蔡易餘","林昶佐"],"first_time":"2020-11-27","last_time":"2020-12-16","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5","字號":"院總第1430號委員提案第25253號","laws":["01199"],"提案編號":"1430委25253","案由":"本院委員王美惠、吳琪銘等19人，鑑於民法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日修正通過，將第十四條「禁治產」，修正為「監護」；另第十五條「禁治產人」，配合修正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民法成年年齡將修正為十八歲。為配合法律修正，統一法律用語，以符合現行法制規定，爰提案修正「集會遊行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修正為十八歲，爰第一款將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關於年齡限制之消極資格，由「未滿二十歲」修正為「未成年」。\n二、檢肅流氓條例因部分條文欠缺明確性、不符正當法律程序、有違比例原則及訴訟權保障、有導致受感訓處分人身體自由遭受過度剝奪之虞，經司法院釋字第六三六號解釋宣告違憲，並於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公布廢止，爰第四款刪除「或感訓處分」之規定。\n三、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日修正民法總則編第十四條，本次修正「成年監護制度」，重在保護受監護宣告之人，維護其人格尊嚴，並確保其權益。鑒於原「禁治產」之用語，僅有「禁止管理自己財產」之意，無法顯示修法意旨，爰將本條「禁治產」，修正為「監護」。另第十五條「禁治產人」，並配合修正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惟民法有關行為能力制度，係採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及無行為能力三級制；而禁治產人，係屬無行為能力，其所為行為無效。此一制度業已施行多年，且為一般民眾普遍接受，為避免修正後變動過大，社會無法適應，爰仍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n四、公民投票法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修正第七條，將受禁治產宣告之用語修正為受監護宣告，理由如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總則編（禁治產部分）、親屬編（監護部分）及其施行法部分條文，已將『禁治產宣告』，修正為『監護宣告』，爰將原條文『受禁治產宣告』修正為『受監護宣告』。」另，人民團體法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修正第八條，將受禁治產之宣告修正為受監護宣告，理由如下：「配合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總則編（禁治產部分）、親屬編（監護部分）及其施行法部分條文，已將『禁治產之宣告』修正為『監護宣告』，爰配合修正第二項第四款；其餘各款未修正。」\n五、綜上所述，鑒於民法已將「禁治產」修正為「監護」，且上開現行法中諸多條文亦配合修正以統一法律用語，爰修正集會遊行法第十條第五款，俾符合現行法制規定。","對照表":[{"law_id":"01199","law_name":"集會遊行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集會遊行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n\n一、未滿二十歲者。\n\n二、無中華民國國籍者。\n\n三、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n\n四、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n\n五、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law_content_id":"01199:01199:1988-01-11-制定:10","說明":"一、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修正為十八歲，爰第一款將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關於年齡限制之消極資格，由「未滿二十歲」修正為「未成年」。\n二、檢肅流氓條例因部分條文欠缺明確性、不符正當法律程序、有違比例原則及訴訟權保障、有導致受感訓處分人身體自由遭受過度剝奪之虞，經司法院釋字第六三六號解釋宣告違憲，並於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公布廢止，爰第四款刪除「或感訓處分」之規定。\n\n三、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日修正民法總則編第十四條，本次修正「成年監護制度」，重在保護受監護宣告之人，維護其人格尊嚴，並確保其權益。鑒於原「禁治產」之用語，僅有「禁止管理自己財產」之意，無法顯示修法意旨，爰將本條「禁治產」，修正為「監護」。另第十五條「禁治產人」，並配合修正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惟民法有關行為能力制度，係採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及無行為能力三級制；而禁治產人，係屬無行為能力，其所為行為無效。此一制度業已施行多年，且為一般民眾普遍接受，為避免修正後變動過大，社會無法適應，爰仍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n\n四、公民投票法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修正第七條，將受禁治產宣告之用語修正為受監護宣告，理由如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總則編（禁治產部分）、親屬編（監護部分）及其施行法部分條文，已將『禁治產宣告』，修正為『監護宣告』，爰將原條文『受禁治產宣告』修正為『受監護宣告』。」另，人民團體法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修正第八條，將受禁治產之宣告修正為受監護宣告，理由如下：「配合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總則編（禁治產部分）、親屬編（監護部分）及其施行法部分條文，已將『禁治產之宣告』修正為『監護宣告』，爰配合修正第二項第四款；其餘各款未修正。」\n\n五、綜上所述，鑒於民法已將「禁治產」修正為「監護」，且上開現行法中諸多條文亦配合修正以統一法律用語，爰修正條文第五款，俾符合現行法制規定。","修正":"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n\n一、未成年。\n\n二、無中華民國國籍者。\n\n三、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n\n四、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n五、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008070201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