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0080702017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6/LCEWA01_100206_0014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6/LCEWA01_100206_0014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0417/1104300417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0417/1104300417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0417/1104300417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0417/1104300417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0-11-27","2020-12-01"],"會議代碼":"院會-10-2-5"},{"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03-2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1032205"},{"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03-31"],"會議代碼":"委員會-10-3-36-8"},{"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1-05-06"],"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1050402"},{"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1-05-13"],"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105110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28人擬具「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8人、委員王美惠等20人分別擬具「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增訂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王定宇等16人及委員呂玉玲等20人分別擬具「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401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904300701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8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224070203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8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增訂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17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6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09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20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17070203000"}],"議案名稱":"「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增訂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美惠等20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8:17:48+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王美惠","林昶佐"],"連署人":["吳玉琴","吳琪銘","林俊憲","邱志偉","何欣純","蘇治芬","陳秀寳","何志偉","管碧玲","莊競程","莊瑞雄","陳素月","湯蕙禎","羅美玲","邱泰源","李昆澤","劉建國","蔡易餘"],"first_time":"2020-11-27","last_time":"2021-03-31","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5","字號":"院總第223號委員提案第25255號","laws":["01475"],"提案編號":"223委25255","案由":"本院委員王美惠、林昶佐等20人，鑑於台灣處於中國的武力威脅之下，因此提升國防科技能力、滿足國軍建軍備戰需求，係攸關國家生存發展，更關係國防自主及我國戰力提升。而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簡稱中科院）為我國唯一國家級國防科技研發及製造重鎮，故服務於中科院之人員，其主要業務所涉機密資訊之程度，不亞於國防、外交、國家安全等主管機關所屬人員。為確保國家安全及利益，落實中科院人員安全管控，爰擬具「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增訂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中科院之主要任務為國防科技研發及國軍主要武器系統研製，並將軍民通用科技成果技轉民間，滿足國軍建軍備戰需求，達成國防自主目標，為我國軍事科研重鎮。為使中科院從事國防事務現職涉及國家機密人員申請入出國（境）作業有所遵循，自應遵守法律優位與法律保留原則，涉及國家機密之相關人員限制出境之規定，允宜於條文中明定之。惟參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不須申請許可。但涉及國家安全之人員，應先經其服務機關核准，始得出國。又，按「國防部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第二條前段規定，國防部與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以下簡稱軍事單位）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應依本辦法及相關法令辦理。依前揭入出國許可之規範，係以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為規範對象，爰修正草案第一項，增訂中科院人員出國（境）核准之規範，以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為適用之對象。\n二、中科院現有員工人數約一萬餘人，從事各種涉密或非涉密之不同類型職務。由於服務於中科院之各種類型員工繁多，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十六條所揭之立法意旨，基於維護國家安全及利益，對於涉及國家機密之相關人員，考量機密性質、內容、保密期限及相關人員出境造成洩漏之可能性等因素，加以合理適當之限制，乃不得不容忍的必要之惡。惟人民居住、遷徙之自由，包括入出國境之權利，係受憲法第十條所保障之基本權利，是以，為確保國家機密保護及維護員工合法權益，爰增訂草案第二項，針對限制中科院員工出國（境）之權利，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對照表":[{"law_id":"01475","law_name":"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增訂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中科院之主要任務為國防科技研發及國軍主要武器系統研製，並將軍民通用科技成果技轉民間，滿足國軍建軍備戰需求，達成國防自主目標，為我國軍事科研重鎮。為使中科院從事國防事務現職涉及國家機密人員申請入出國（境）作業有所遵循，自應遵守法律優位與法律保留原則，涉及國家機密之相關人員限制出境之規定，允宜於條文中明定之。惟參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不須申請許可。但涉及國家安全之人員，應先經其服務機關核准，始得出國。又，按「國防部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第二條前段規定，國防部與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以下簡稱軍事單位）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應依本辦法及相關法令辦理。依前揭入出國許可之規範，係以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為規範對象，爰修正草案第一項，增訂中科院人員出國（境）核准之規範，以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為適用之對象。\n\n三、中科院現有員工人數約一萬餘人，從事各種涉密或非涉密之不同類型職務。由於服務於中科院之各種類型員工繁多，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十六條所揭之立法意旨，基於維護國家安全及利益，對於涉及國家機密之相關人員，考量機密性質、內容、保密期限及相關人員出境造成洩漏之可能性等因素，加以合理適當之限制，乃不得不容忍的必要之惡。惟人民居住、遷徙之自由，包括入出國境之權利，係受憲法第十條所保障之基本權利，是以，為確保國家機密保護及維護員工合法權益，爰增訂草案第二項，針對限制中科院員工出國（境）之權利，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增訂":"第三十三條之一　本院涉及國家安全之人員，應經本院核准，始得出國（境）。\n\n前項所定人員之範圍、涉密基準、申請、核准條件、程序、廢止、管制時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008070201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