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0080702026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6/LCEWA01_100206_0015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6/LCEWA01_100206_0015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0-11-27","2020-12-01"],"會議代碼":"院會-10-2-5"},{"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高嘉瑜等22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8:18:15+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高嘉瑜"],"連署人":["蔡易餘","林俊憲","黃國書","鍾佳濱","郭國文","邱志偉","范雲","陳椒華","莊競程","羅美玲","王美惠","何志偉","羅致政","陳素月","洪申翰","林宜瑾","王婉諭","余天","湯蕙禎","江永昌","邱泰源"],"first_time":"2020-11-27","last_time":"2020-12-08","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5","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5264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5264","案由":"本院委員高嘉瑜等22人，因應現今社會環境轉變，父母或主要照顧者對兒少虐待傷害等案件頻傳，自2004年兒少通報案件8,494件至2019年高達73,973件兒少兒虐通報案件可知，兒少權益長期遭受漠視，而現行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規定殺害、傷害、加暴及私行拘禁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其法定刑均有加重，原為維護我國傳統之倫理道德，本條規範僅限於直系血親尊親屬已不足回應當前社會期待，基於直系血親間之特殊關係，實不該僅限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應將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可適用於此條規範之保護，爰提出「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衛福部統計資料顯示，兒少保護通報事件2016年有54,957件、2017年有59,912件，2018年有59,915件，而2019年度兒少保護通報案件達7萬3,973件創新高，其中父母為加害人之比例平均超過6成，平均這4年每年有25名兒少，因嚴重虐待或疏忽致死，顯見實有修法之必要，方能減少兒少虐待之現象，保障其兒少之權益\n二、現今社會環境轉變，父母對兒少虐待傷害等案件頻傳，過去我國因倫常孝道之故，對直系血親尊親屬所犯之罪，其法定刑有加重之規範，然考量當前社會風情已改變，以及直系血親間之特殊關係，則不該僅限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應一併予以加重刑責。故刪除「尊親屬」三字，而使本條涵蓋範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及卑親屬皆可適用，以符當前社會期待及法律之平等性。","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百七十二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9-05-10-修正:341","說明":"一、有鑒於近年我國兒少虐待致死案件頻傳，102年至107年全國重大兒少虐待致死人數總計133件，兒少保護通報事件2017年有59,912件，2018年有59,915件，而2019年度達7萬3,973件創新高，其中父母為加害人之比例平均超過6成，平均4年每年有25名兒少，因嚴重虐待或疏忽致死，顯見實有修法之必要，方能減少兒少虐待之現象，保障其兒少之權益。\n\n二、然本條規範僅限於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直系血親「卑親屬」並不受本條之保護，然考量當前社會風情之改變，以及直系血親間之特殊關係，則不該僅限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應一併予以加重刑責。故刪除「尊親屬」三字，而使本條涵蓋範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及卑親屬皆可適用，以符當前社會期待及法律之平等性。","修正":"第二百七十二條　對於直系血親，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現行":"第二百八十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七條　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law_content_id":"04536:04536:1934-10-31-制定:317","說明":"為保障其兒少之權益，然本條規範僅限於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直系血親「卑親屬」並不受本條之保護，考量當前社會風情改變，以及直系血親間之特殊關係，則不該僅限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應一併予以加重刑責。故刪除「尊親屬」三字，而使本條涵蓋範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及卑親屬皆可適用，以符當前社會期待及法律之平等性。","修正":"第二百八十條　對於直系血親，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現行":"第二百八十一條　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9-05-10-修正:351","說明":"為保障其兒少之權益，然本條規範僅限於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直系血親「卑親屬」並不受本條之保護，考量當前社會風情改變，以及直系血親間之特殊關係，則不該僅限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應一併予以加重刑責。故刪除「尊親屬」三字，而使本條涵蓋範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及卑親屬皆可適用，以符當前社會期待及法律之平等性。","修正":"第二百八十一條　施強暴於直系血親，未成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現行":"第三百零三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law_content_id":"04536:04536:1934-10-31-制定:343","說明":"為保障其兒少之權益，然本條規範僅限於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直系血親「卑親屬」並不受本條之保護，考量當前社會風情改變，以及直系血親間之特殊關係，則不該僅限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應一併予以加重刑責。故刪除「尊親屬」三字，而使本條涵蓋範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及卑親屬皆可適用，以符當前社會期待及法律之平等性。","修正":"第三百零三條　對於直系血親犯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008070202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