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008070202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名稱":"「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4/LCEWA01_100204_0040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4/LCEWA01_100204_0040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301400/1094301400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301400/1094301400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301400/1094301400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301400/1094301400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委員鍾佳濱等16人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委員高嘉瑜等23人分別擬具「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奕華等23人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周春米等24人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文等17人、委員溫玉霞等24人、委員洪孟楷等20人分別擬具「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民法第九百七十三條及第九百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91201070300400"},{"議案名稱":"行政院、司法院「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法總則施行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四條之二條文草案」案。","billNo":"1091013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6人「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226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11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嘉瑜等23人「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23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23人「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30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06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周春米等24人「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10070203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7人「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16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溫玉霞等24人「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16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20人「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170702035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民法第九百七十三條及第九百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13070201000"}],"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連署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10-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0-10-23","2020-10-27"],"會議代碼":"院會-10-2-4"},{"會期":"10-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0-23","2020-10-27"],"會議代碼":"院會-10-2-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11-25"],"會議代碼":"委員會-10-2-36-15"},{"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0-11-30"],"會議代碼":"委員會-10-2-36-16"}],"mtime":"2024-01-18T18:32:2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10-23","last_time":"2020-11-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2-4","會期":2,"字號":"院總第1150號委員提案第25266號","laws":[],"提案編號":"1150委25266","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本院刻正審議民法第十二條下修成年年齡為十八歲之草案，為維持法律體系之一貫性，與成年相關之結婚、訂婚規定均應一併修正；又現下國際趨勢以兒童權利保護及性別平等為要，結婚與訂婚之年齡除不應過早以免有礙兒童之身心發展，亦不應因性別而有所差異，故關於結婚年齡及未成年人結婚之相關規定，亦有修正之必要，爰提出「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三條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n\n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n\n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說明":"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n\n二、配合本法第十二條及第九百八十條修正，成年年齡及結婚年齡既均修正為十八歲，未成年人之婚姻即因違反強行規定而屬無效，即無復有「未成年人已結婚者」，爰刪除第三項規定。","修正":"第十三條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n\n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現行":"第九百七十三條　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訂定婚約。","說明":"一、依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十六條第一項（a）之規定，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有關婚姻和家庭關係的一切事務上對婦女的歧視，並特別應保證婦女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有相同的締結婚約的權利；又依據同條第二項規定，童年訂婚和結婚應不具法律效力，並應採取包括規定結婚最低年齡等一切必要行動；復參酌《兒童權利公約》第一條規定，為該公約之目的，兒童係指未滿十八歲之人等情，爰將訂定婚約年齡修正為無論男女均為十八歲，除消除男女間年齡規定之差別，以落實性別平等及平權之真諦，亦充分保障兒童之權利。","修正":"第九百七十三條　未滿十八歲者，不得訂定婚約。"},{"現行":"第九百八十條　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說明":"一、依據《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成年男女，不受種族、性別、言語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權婚嫁和成立家庭。她們在婚姻方面，在結婚期間和在解除婚約時，應有平等的權利。」；又依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十六條第一項（a）之規定，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有關婚姻和家庭關係的一切事務上對婦女的歧視，並特別應保證婦女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有相同的締結婚約的權利；復依據同條第二項規定，童年訂婚和結婚應不具法律效力，並應採取包括規定結婚最低年齡等一切必要行動；復參酌《兒童權利公約》第一條規定，為該公約之目的，兒童係指未滿十八歲之人等情，爰將結婚年齡修正為無論男女均為十八歲，除消除男女間年齡規定之差別，以落實性別平等及平權之真諦，亦充分保障兒童之權利。","修正":"第九百八十條　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結婚。"},{"現行":"第九百八十一條　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說明":"一、本條刪除。\n二、配合第十二條及第九百八十條修正，成年年齡及結婚年齡均修正為十八歲，故無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之問題，爰刪除本條規定。","修正":"第九百八十一條　（刪除）"},{"現行":"第九百九十條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一條之規定者，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結婚後已逾一年，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說明":"一、本條刪除。\n二、配合第九百八十一條之刪除，爰刪除本條規定。","修正":"第九百九十條　（刪除）"},{"現行":"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說明":"配合第十二條及第九百八十條修正，成年年齡及結婚年齡均修正為十八歲，爰刪除本條但書「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規定。","修正":"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現行":"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n\n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n\n收養者收養子女後，與養子女之本生父或母結婚時，養子女回復與本生父或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n\n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或已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n\n前項同意，準用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說明":"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n\n二、配合第十二條及第九百八十條修正，成年年齡及結婚年齡均修正為十八歲，爰刪除本條「且未結婚」、「或已結婚」等文字。","修正":"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n\n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n\n收養者收養子女後，與養子女之本生父或母結婚時，養子女回復與本生父或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n\n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n\n前項同意，準用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現行":"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但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不在此限。","說明":"配合第十二條及第九百八十條修正，成年年齡及結婚年齡均修正為十八歲，故無未成年而已結婚之人，爰刪除本條但書「但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不在此限」規定。","修正":"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現行":"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家屬已成年或雖未成年而已結婚者，得請求由家分離。","說明":"配合第十二條及第九百八十條修正，成年年齡及結婚年齡均修正為十八歲，故無未成年而已結婚之家屬，爰刪除本條「或雖未成年而已結婚」等文字。","修正":"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家屬已成年，得請求由家分離。"},{"現行":"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家長對於已成年或雖未成年而已結婚之家屬，得令其由家分離。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說明":"配合第十二條及第九百八十條修正，成年年齡及結婚年齡均修正為十八歲，故無未成年而已結婚之家屬，爰刪除本條「或雖未成年而已結婚」等文字。","修正":"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家長對於已成年之家屬，得令其由家分離。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008070202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