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008070203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4/LCEWA01_100204_0040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4/LCEWA01_100204_0040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283/1114301283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283/1114301283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283/1114301283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283/1114301283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0-10-23","2020-10-27"],"會議代碼":"院會-10-2-4"},{"會期":"10-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0-23","2020-10-27"],"會議代碼":"院會-10-2-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25"],"會議代碼":"委員會-10-5-36-2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5-26"],"會議代碼":"委員會-10-5-36-2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時代力量黨團及委員葉毓蘭等16人分別擬具「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526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6人「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5070200700"}],"議案名稱":"「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8:32:37+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first_time":"2020-10-23","last_time":"2022-05-26","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4","字號":"院總第647號委員提案第25269號","laws":["04502"],"提案編號":"647委25269","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現行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之二，就非經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確定之案件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僅規定應保存至裁判確定後二年，惟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法官法第三十六條，已將牽涉受評鑑法官承辦個案得評鑑請求之期間延長為三年，法院組織法仍未配套修正，致生法庭錄音、錄影之重要證物於得請求評鑑期間內，即可能因銷毀而滅失之窘境，爰擬具「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502","law_name":"法院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十條之二　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保存至裁判確定後二年，始得除去其錄音、錄影。但經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確定之案件，其保存期限依檔案法之規定。","law_content_id":"04502:04502:2015-06-15-修正:107","說明":"因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法官法第三十六條，已將牽涉受評鑑法官承辦個案之評鑑請求之期間延長為三年，惟本條仍僅規定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保存至裁判確定後二年，致生法庭錄音、錄影之重要證物於得請求評鑑期間內，即可能因銷毀而滅失之窘境。並考量人民可能於得請求評鑑之期間屆至前始請求評鑑，故於該期間屆至後，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亦應保存相當期間以備調查，故保存之期間應至裁判確定後四年為當，爰修正本條規定。","修正":"第九十條之二　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保存至裁判確定後四年，始得除去其錄音、錄影。但經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確定之案件，其保存期限依檔案法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008070203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