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0080702037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4/LCEWA01_100204_0038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4/LCEWA01_100204_0038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401553/1102401553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401553/1102401553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401553/1102401553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401553/1102401553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0-10-23","2020-10-27"],"會議代碼":"院會-10-2-4"},{"會期":"10-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0-23","2020-10-27"],"會議代碼":"院會-10-2-4"},{"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0-20"],"會議代碼":"委員會-10-4-23-5"},{"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11-01"],"會議代碼":"委員會-10-4-23-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5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7人、委員謝衣鳯等18人分別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思銘等19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及委員魯明哲等21人分別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1102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2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26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5人「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15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09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8人「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14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22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21人「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3070204000"}],"議案名稱":"「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mtime":"2024-01-18T18:31:46+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林思銘"],"連署人":["吳斯懷","孔文吉","張育美","陳雪生","林文瑞","洪孟楷","鄭正鈐","曾銘宗","魯明哲","溫玉霞","李德維","廖婉汝","馬文君","蔣萬安","陳以信","鄭天財Sra Kacaw","翁重鈞","楊瓊瓔"],"first_time":"2020-10-23","last_time":"2021-11-01","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4","字號":"院總第1650號委員提案第25275號","laws":["02308"],"提案編號":"1650委25275","案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9人，為避免參與政府採購之廠商，利用違法手段降低勞動成本，低價搶標，造成企業不公平競爭的惡性循環，損害勞工權益，對一定年限內多次違反勞動法令紀錄之企業單位，應限制其參與投標，爰提案修正「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三條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參與政府採購之廠商，如為低價搶標，刻意違反勞動法令相關規定，降低勞動成本，不僅造成企業不公平競爭，更損及勞工權益。\n二、為遏止上述行為，勞動部應將二年內累計三次違反勞動法令之廠商名單，主動通知主管機關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一年內不得參與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及分包廠商。","對照表":[{"law_id":"02308","law_name":"政府採購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零一條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n\n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n\n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n\n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n\n四、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n\n五、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n\n六、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n\n七、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n\n八、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n\n九、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情節重大者。\n\n十、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n\n十一、違反第六十五條規定轉包者。\n\n十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情節重大者。\n\n十三、破產程序中之廠商。\n\n十四、歧視性別、原住民、身心障礙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n\n十五、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n\n廠商之履約連帶保證廠商經機關通知履行連帶保證責任者，適用前項規定。\n\n機關為第一項通知前，應給予廠商口頭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機關並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認定廠商是否該當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n\n機關審酌第一項所定情節重大，應考量機關所受損害之輕重、廠商可歸責之程度、廠商之實際補救或賠償措施等情形。","law_content_id":"02308:02308:2019-04-30-修正:118","說明":"一、參與政府採購之廠商，如為低價搶標，刻意違反勞動法令相關規定，降低勞動成本，不僅造成企業不公平競爭，更損及勞工權益。\n\n二、為遏止上述行為，勞動部應將二年內累計三次違反勞動法令之廠商名單，主動通知主管機關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修正":"第一百零一條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n\n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n\n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n\n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n\n四、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n\n五、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n\n六、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n\n七、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n\n八、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n\n九、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情節重大者。\n\n十、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n\n十一、違反第六十五條規定轉包者。\n\n十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情節重大者。\n\n十三、破產程序中之廠商。\n\n十四、歧視性別、原住民、身心障礙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n\n十五、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n\n十六、同一事業單位或負責人二年內違反勞動法令三次以上者。\n廠商之履約連帶保證廠商經機關通知履行連帶保證責任者，適用前項規定。\n\n機關為第一項通知前，應給予廠商口頭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機關並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認定廠商是否該當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n\n機關審酌第一項所定情節重大，應考量機關所受損害之輕重、廠商可歸責之程度、廠商之實際補救或賠償措施等情形。"},{"現行":"第一百零三條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n\n一、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十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n\n二、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三款、第十四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拘役、罰金或緩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n\n三、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二款情形者，於通知日起前五年內未被任一機關刊登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個月；已被任一機關刊登一次者，自刊登之次日起六個月；已被任一機關刊登累計二次以上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者，應註銷之。\n\n機關因特殊需要，而有向前項廠商採購之必要，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適用前項規定。\n\n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通知，但處分尚未確定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law_content_id":"02308:02308:2019-04-30-修正:120","說明":"將第一百零一條新增之第十六款情形加入本條第一項第二款，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次日起一年內，不得參與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修正":"第一百零三條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n\n一、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十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n\n二、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三款、第十四款、第十六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拘役、罰金或緩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n\n三、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二款情形者，於通知日起前五年內未被任一機關刊登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個月；已被任一機關刊登一次者，自刊登之次日起六個月；已被任一機關刊登累計二次以上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者，應註銷之。\n\n機關因特殊需要，而有向前項廠商採購之必要，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適用前項規定。\n\n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通知，但處分尚未確定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008070203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