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008070204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7人","議案名稱":"「勞動檢查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4/LCEWA01_100204_0038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4/LCEWA01_100204_0038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思銘"],"連署人":["吳斯懷","孔文吉","張育美","陳雪生","林文瑞","洪孟楷","鄭正鈐","曾銘宗","魯明哲","馬文君","廖婉汝","溫玉霞","陳以信","李德維","翁重鈞","鄭天財Sra Kacaw"],"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0-10-23","2020-10-27"],"會議代碼":"院會-10-2-4"},{"會期":"10-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0-23","2020-10-27"],"會議代碼":"院會-10-2-4"}],"mtime":"2024-01-18T18:31:5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10-23","last_time":"2020-10-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2-4","會期":2,"字號":"院總第1611號委員提案第25278號","laws":["01141"],"提案編號":"1611委25278","案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7人，有鑑於部分事業單位雇主以拒絕勞動檢查掩護違法事實，爰提案修正「勞動檢查法」第三十五條，以連續處罰方式，杜絕投機行為。是否有當，請公決案。","說明":"一、現行勞動檢查法第三十五條針對事業單位之雇主等有關人員拒絕、規避或妨礙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處以三萬以上十五萬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但未明定每次勞動檢查間隔時程。\n二、實務上，屢見事業單位雇主衡量違法罰鍰金額高，並須限期改善，遂以拒絕勞檢迴避，讓非法行為得以繼續。\n三、綜此，爰提案將條文修正為凡拒絕勞檢，或拒絕提供勞檢相關資料者，主管機關應按月、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對照表":[{"law_id":"01141","law_name":"勞動檢查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檢查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五條　事業單位或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n\n一、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n\n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law_content_id":"01141:01141:2020-05-22-修正:41","說明":"一、為杜絕雇主以拒絕勞檢規避查察，將條文修正為凡拒絕勞檢、或拒絕提供勞檢相關資料者，主管機關應按月、按次連續處罰。\n\n二、主管機關針對上述行為，最遲一個月應複查一次，如有重大違規行為之虞者，得縮短複查時間，採按次處罰。","修正":"第三十五條　事業單位或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月、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n\n一、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n\n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008070204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