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014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議案名稱":"「教育基本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4/LCEWA01_100204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4/LCEWA01_100204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陳玉珍"],"連署人":["孔文吉","吳怡玎","林文瑞","游毓蘭","溫玉霞","李德維","洪孟楷","楊瓊瓔","鄭正鈐","魯明哲","翁重鈞","徐志榮","曾銘宗","陳以信","廖婉汝","謝衣鳯","吳斯懷"],"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0-10-23","2020-10-27"],"會議代碼":"院會-10-2-4"},{"會期":"10-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0-23","2020-10-27"],"會議代碼":"院會-10-2-4"}],"mtime":"2024-01-18T18:27:4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10-23","last_time":"2020-10-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2-4","會期":2,"字號":"院總第1605號委員提案第25287號","laws":["01741"],"提案編號":"1605委25287","案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陳玉珍等19人，針對現行教育基本法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並未將原住民及離島地區，列入各級政府優先補助教育經費之範圍，並未符合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之規範，且不利於落實教育資源之合理分配及運用，爰擬具「教育基本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憲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國家應注重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並推行社會教育，以提高一般國民之文化水準，邊遠及貧瘠地區之教育文化經費，由國庫補助之。其重要之教育文化事業，得由中央辦理或補助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亦明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n二、現行教育基本法第五條第二項明定「對偏遠及特殊地區之教育，應優先予以補助。」查其立法意旨，係在保障早期金門及馬祖地區，因實施戰地政務而相對貧瘠之教育資源，以符合憲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要求。惟現今時空環境早已變遷，憲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規範亦透過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加以擴張至保障原住民族之教育資源，並涵蓋澎湖、金門及馬祖等離島地區；且現行教育基本法第九條，亦將「依憲法規定對少數民族之教育事業，提供獎勵、扶助或促其發展等」事務，明文納入中央政府之教育權限下。故為符合憲法之要求，以及配合教育基本法之相關規範，現行教育基本法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實有調整之必要。\n三、為貫徹憲法對於各地區教育均衡發展之要求，以及保障扶助原住民族、包含澎湖、金門、馬祖在內離島地區之教育文化，爰將現行教育基本法第五條第二項之文字修正為：「對原住民、離島、偏遠及特殊地區之教育，應優先予以補助。」使原住民、離島，以及其他偏遠及特殊地區，皆能優先獲得教育經費之補助，以落實本法合理分配及運用教育資源之目的。","對照表":[{"law_id":"01741","law_name":"教育基本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教育基本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各級政府應寬列教育經費，保障專款專用，並合理分配及運用教育資源。對偏遠及特殊地區之教育，應優先予以補助。\n\n教育經費之編列應予以保障；其編列與保障之方式，另以法律定之。","law_content_id":"01741:01741:2005-11-08-修正:5","說明":"一、修正第一項。\n\n二、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之旨，國家應依民族意願，對原住民族、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之教育文化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n\n三、現行條文第一項，僅明定政府對偏遠及特殊地區之教育，應優先予以補助，並未明文將原住民及離島地區納入適用。查其立法本旨，係在保障早期金門及馬祖地區相對貧瘠之教育資源，惟現今時空環境早已變遷，憲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規範亦透過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加以擴張，故現行教育基本法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實有調整之必要。\n\n四、為貫徹憲法對於各地區教育均衡發展之要求，以及保障扶助原住民族、包含澎湖、金門、馬祖在內離島地區之教育文化，爰將第一項文字修正為：「對原住民、離島、偏遠及特殊地區之教育，應優先予以補助。」使原住民、離島，以及其他偏遠及特殊地區，皆能優先獲得教育經費之補助，以落實本法合理分配及運用教育資源之目的。","修正":"第五條　各級政府應寬列教育經費，保障專款專用，並合理分配及運用教育資源。對原住民、離島、偏遠及特殊地區之教育，應優先予以補助。\n\n教育經費之編列應予以保障；其編列與保障之方式，另以法律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014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