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0150702009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4/LCEWA01_100204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4/LCEWA01_100204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200663/1104200663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200663/1104200663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200663/1104200663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200663/1104200663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0-10-23","2020-10-27"],"會議代碼":"院會-10-2-4"},{"會期":"10-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0-23","2020-10-27"],"會議代碼":"院會-10-2-4"},{"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04-12"],"會議代碼":"委員會-10-3-19-7"},{"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04-19"],"會議代碼":"委員會-10-3-19-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之一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420070300200"}],"議案名稱":"「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之一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8:28:09+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羅致政","林宜瑾","黃國書"],"連署人":["黃世杰","趙天麟","陳明文","莊瑞雄","陳秀寳","黃秀芳","吳思瑤","高嘉瑜","范雲","林楚茵","賴品妤","蔡適應","陳亭妃"],"first_time":"2020-10-23","last_time":"2021-04-19","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4","字號":"院總第1749號委員提案第25296號","laws":["03134"],"提案編號":"1749委25296","案由":"本院委員羅致政、林宜瑾、黃國書等16人，有鑑於尊重生命為動物保護法之精神，為避免使用不當之方法捕捉動物，致使動物痛苦、受到傷害，且本法保護之動物為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無使用其規定方式捕捉之必要，爰擬具「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之一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避免使用不當之方法捕捉動物，致使動物痛苦、受到傷害，且動物保護法規範之動物為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並無使用相關規定方式捕捉之必要，故修正為全面禁止。\n二、配合第十四條之一修正，將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七款「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文字刪除。","對照表":[{"law_id":"03134","law_name":"動物保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之一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之一　捕捉動物，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下列方法：\n\n一、爆裂物。\n\n二、毒物。\n\n三、電氣。\n\n四、腐蝕性物質。\n\n五、麻醉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n\n六、獸鋏。\n\n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n\n未經許可使用前項各款所定方法捕捉動物者，主管機關得逕予排除或拆除並銷毀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law_content_id":"03134:03134:2007-12-14-修正:17","說明":"一、避免使用不當之方法捕捉動物，致使動物痛苦、受到傷害，且動物保護法規範之動物為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並無使用相關規定方式捕捉之必要，故刪除「非經主管機關許可」文字，全面禁止使用第一項所列之方法捕捉動物，達落實動物保護法尊重生命之精隨。\n\n二、配合第一項之修正，刪除第二項「未經許可」之文字。","修正":"第十四條之一　捕捉動物，不得使用下列方法：\n\n一、爆裂物。\n\n二、毒物。\n\n三、電氣。\n\n四、腐蝕性物質。\n\n五、麻醉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n\n六、獸鋏。\n\n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n\n使用前項各款所定方法捕捉動物者，主管機關得逕予排除或拆除並銷毀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現行":"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十款各款之一或第六條規定，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或過失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n\n二、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十一款規定，寵物除絕育目的外，給予非必要或不具醫療目的之手術行為。\n\n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受傷或罹病動物，飼主未給與必要之醫療，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n\n四、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殺動物。\n\n五、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未依主管機關許可方法宰殺數量過賸之動物。\n\n六、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宰殺動物相關準則宰殺動物。\n\n七、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使用禁止之方法捕捉動物。\n\n八、違反第十四條之二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n\n九、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二項規定，寵物繁殖或買賣業者於寵物買賣交易時，拒未提供購買者有關寵物資訊之文件。\n\n十、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規定，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於電子、平面、電信網路及其他媒體進行廣告行銷宣傳時，未標示其許可證字號。\n\n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之一，經裁罰處分送達之日起，五年內故意再次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3134:03134:2017-04-11-修正:52","說明":"一、配合第十四條之一修正，刪除第一項第七款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等相關文字。\n\n二、第二項未修正。","修正":"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十款各款之一或第六條規定，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或過失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n\n二、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十一款規定，寵物除絕育目的外，給予非必要或不具醫療目的之手術行為。\n\n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受傷或罹病動物，飼主未給與必要之醫療，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n\n四、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殺動物。\n\n五、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未依主管機關許可方法宰殺數量過賸之動物。\n\n六、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宰殺動物相關準則宰殺動物。\n\n七、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使用禁止之方法捕捉動物。\n\n八、違反第十四條之二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n\n九、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二項規定，寵物繁殖或買賣業者於寵物買賣交易時，拒未提供購買者有關寵物資訊之文件。\n\n十、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規定，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於電子、平面、電信網路及其他媒體進行廣告行銷宣傳時，未標示其許可證字號。\n\n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之一，經裁罰處分送達之日起，五年內故意再次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015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