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015070201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9人","議案名稱":"「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十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4/LCEWA01_100204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4/LCEWA01_100204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鍾佳濱","蘇治芬","江永昌","陳秀寳","何志偉","莊競程","林宜瑾"],"連署人":["黃國書","羅致政","蘇巧慧","洪申翰","邱議瑩","郭國文","賴品妤","賴瑞隆","林楚茵","陳亭妃","范雲","張廖萬堅"],"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0-10-23","2020-10-27"],"會議代碼":"院會-10-2-4"},{"會期":"10-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0-23","2020-10-27"],"會議代碼":"院會-10-2-4"}],"mtime":"2024-01-18T18:28:1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10-23","last_time":"2020-10-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2-4","會期":2,"字號":"院總第55號委員提案第25297號","laws":["02031"],"提案編號":"55委25297","案由":"本院委員鍾佳濱、蘇治芬、江永昌、陳秀寳、何志偉、莊競程、林宜瑾等19人，鑑於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十四第二、第三及第六款之規定不符農業實務應用需要，且未開放自然人於自有或承租之農地使用無人機進行農事工作，徒增農民生產成本、阻礙青年返鄉務農，爰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十四」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農村人口高齡化且長期缺工，近年代耕體系成熟，加上科技進步，許多青農及業者用無人植保機從事農藥代噴服務，大幅節省人力成本、減少農藥接觸風險、提升噴藥效率及提供青農返鄉或留鄉工作機會。\n二、惟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十四規定，遙控無人機八不二配合事項，包括不得以遙控無人機投擲或噴灑任何物件、不得裝載依第四十三條第三項公告之危險物品、不得於日落後至日出前間時間飛航等，不符農業實務應用需要，例如：為進行病蟲害防治，農民需以無人植保機噴灑農藥，且若氣溫太高會影響微生物菌功效，操作時間多為日出前或日落後，不利於無人機與農業應用之發展；再者，前幾款規定，僅政府機關、法人等經向民航局申請許可後，得不受限，造成屬自然人的農民不能在自有或承租農田以無人機噴灑農藥，還需委由具法人資格者代噴，徒增農民生產成本，阻礙青年返鄉務農。\n三、綜上，爰於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十四增訂第四項：自然人依法從事農業工作，於農地上空使用遙控無人機，得不受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款規定之限制；其規定，由農業主管機關另定之。","對照表":[{"law_id":"02031","law_name":"民用航空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十四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十九條之十四　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應遵守下列規定：\n\n一、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實際高度不得逾距地面或水面四百呎。\n\n二、不得以遙控無人機投擲或噴灑任何物件。\n\n三、不得裝載依第四十三條第三項公告之危險物品。\n\n四、依第九十九條之十七所定規則之操作限制。\n\n五、不得於人群聚集或室外集會遊行上空活動。\n\n六、不得於日落後至日出前之時間飛航。\n\n七、在目視範圍內操作，不得以除矯正鏡片外之任何工具延伸飛航作業距離。\n\n八、操作人不得在同一時間控制二架以上遙控無人機。\n\n九、操作人應隨時監視遙控無人機之飛航及其周遭狀況。\n\n十、應防止遙控無人機與其他航空器、建築物或障礙物接近或碰撞。\n\n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經檢具有關文書向民航局申請核准者，得不受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之限制。\n\n前項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從事核准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前，應向民航局申請許可；其涉及第一項第五款之限制者，應先取得活動場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相關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law_content_id":"02031:02031:2018-04-03-修正:162","說明":"鑑於本條第二、三及六款之規定不符農業實務應用需要，且未開放自然人於自有或承租之農地使用無人機進行農事工作，徒增農民生產成本、阻礙青年返鄉務農，爰增訂第四項，並授權農業主管機關另定無人機於農田應用之相關規定。","修正":"第九十九條之十四　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應遵守下列規定：\n\n一、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實際高度不得逾距地面或水面四百呎。\n\n二、不得以遙控無人機投擲或噴灑任何物件。\n\n三、不得裝載依第四十三條第三項公告之危險物品。\n\n四、依第九十九條之十七所定規則之操作限制。\n\n五、不得於人群聚集或室外集會遊行上空活動。\n\n六、不得於日落後至日出前之時間飛航。\n\n七、在目視範圍內操作，不得以除矯正鏡片外之任何工具延伸飛航作業距離。\n\n八、操作人不得在同一時間控制二架以上遙控無人機。\n\n九、操作人應隨時監視遙控無人機之飛航及其周遭狀況。\n\n十、應防止遙控無人機與其他航空器、建築物或障礙物接近或碰撞。\n\n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經檢具有關文書向民航局申請核准者，得不受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之限制。\n\n前項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從事核准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前，應向民航局申請許可；其涉及第一項第五款之限制者，應先取得活動場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相關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n\n自然人依法從事農業工作，於農地上空使用遙控無人機，得不受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款規定之限制；其規定，由農業主管機關另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015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