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015070201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莊競程等18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4/LCEWA01_100204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4/LCEWA01_100204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莊競程","林宜瑾"],"連署人":["趙天麟","陳柏惟","楊曜","王定宇","洪申翰","蘇巧慧","張廖萬堅","賴品妤","何志偉","陳秀寳","邱泰源","邱議瑩","陳瑩","郭國文","林楚茵","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0-10-23","2020-10-27"],"會議代碼":"院會-10-2-4"},{"會期":"10-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0-23","2020-10-27"],"會議代碼":"院會-10-2-4"}],"mtime":"2024-01-18T18:28:3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10-23","last_time":"2020-10-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2-4","會期":2,"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5304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5304","案由":"本院委員莊競程、林宜瑾等18人，有鑑於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一項利用權勢性交罪忽視了利用權勢本身即為強制行為，反而將被害人之「同意」視為自願，導致其法定刑遠較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強制性交罪之法定刑為輕，誠為立法之疏失，不符罪刑相當原則，爰擬具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中華民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利用權勢為性交或猥褻罪之立法意旨在於考量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具有特定之權勢關係，而加害人利用了此等關係，讓被害人放棄抵抗，侵害被害人之性自主權，因此，此等行為應為結構性強制行為，其惡性甚至高於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強制性交罪，但我國刑法立法之初卻忽視強制行為之本質，反而著重於被害人的「同意」，從而稀釋加害人之責任，因而法定刑遠低於強制性交罪。\n二、從實務上來看，此類犯罪行為常具有犯罪時間長、次數頻繁之狀況，對於被害人之傷害更鉅，法定刑過低造成嚇阻犯罪效果不佳，且被害人更懼於舉發。根據法務部統計，自101年至108年違反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一項（含第三項）、第二項遭起訴案件分別為92件、106件；判決有罪案件分別為70件、79件，相較於違反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遭判決有罪確定案件1965件、2105件，實屬偏少。\n三、隨著社會對性自主權重視提升，近年來不少類似個案均引發眾多討論，有關利用權勢而為性交之犯罪逐漸受到重視，但衡量其所受傷害未必輕於強制性交罪，法定刑理應不低於強制性交罪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實有修法提高法定刑之必要。","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百二十八條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n\n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4536:04536:1999-03-30-修正:275","說明":"一、利用權勢關係而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本質為結構性強制行為，本法立法之初雖注意到此一結構性強制行為，但刑度較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罪實屬偏低，顯係誤解被害人之「同意」，忽略行為之強制對於被害人性自主權之嚴重侵害。\n\n二、歷年起訴與判決有罪確定案件均遠低於強制性交罪，考量其加害人與被害人之特定關係，若法定刑偏低，勢必缺少嚇阻效果，從而被害人更懼於出面舉發，實有提高本罪法定刑之必要。","修正":"第二百二十八條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015070201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