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015070201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莊競程等19人","議案名稱":"「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4/LCEWA01_100204_0002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4/LCEWA01_100204_0002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莊競程","何志偉","郭國文"],"連署人":["洪申翰","張廖萬堅","趙天麟","蘇巧慧","林宜瑾","陳秀寳","陳柏惟","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邱議瑩","楊曜","邱泰源","林楚茵","王定宇","陳瑩","范雲","賴品妤"],"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0-10-23","2020-10-27"],"會議代碼":"院會-10-2-4"},{"會期":"10-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0-23","2020-10-27"],"會議代碼":"院會-10-2-4"}],"mtime":"2024-01-18T18:28:3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10-23","last_time":"2020-10-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2-4","會期":2,"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25305號","laws":["01148"],"提案編號":"468委25305","案由":"本院委員莊競程、何志偉、郭國文等19人，有鑑於我國人口結構急遽轉變，少子化及老年化情況嚴重，導致相關年金保險財務面臨重大挑戰。考量勞工保險涉及千萬勞工權益，且為國家社會安全支柱，除保險財務改革外，亦應提高政府責任，藉由政府撥款挹注，減緩改革衝擊。且為安定民心，應比照國民年金及公務員退撫制度，明定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爰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因少子化影響，我國自109年已經邁入人口負成長，且預估2025年進入超高齡社會。急遽的人口結構改變，導致各項年金面臨重大財務壓力。根據最新的107年12月版財務試算，基金累積餘額出現負值將提前至115年出現，而截至109年7月底，勞保基金未提存金額達10兆2,062億元。\n二、根據前述精算報告，勞保平衡費率需達27.94%，實非勞工及雇主所能負擔，若大幅調降給付，亦恐危及勞工退休後經濟安全，因此，為保障退休勞工經濟安全，且避免年青世代勞工繳交高額保費，造成世代對立，應提高政府責任，例如全民健康保險法、國民年金法、公教人員保險法等均有政府撥補之規定，爰此修正基金之來源，包括政府編列預算撥補，或指定財源撥入，以強化基金財務。\n三、勞工保險關係全國千萬勞工權益，尤其勞保年金更為勞工老年經濟安全重要支撐，維持基金永續係政府不可迴避之責任，爰比照國民年金法第四十九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八條，明定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並根據基金財務狀況及政府財政狀況，逐年編列預算撥補，以保障勞工權益。","對照表":[{"law_id":"01148","law_name":"勞工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六條　勞工保險基金之來源如左：\n\n一、創立時政府一次撥付之金額。\n\n二、當年度保險費及其孳息之收入與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n\n三、保險費滯納金。\n\n四、基金運用之收益。","law_content_id":"01148:01148:1979-01-17-全文修正:78","說明":"一、因人口結構急遽改變，少子化及老年化影響下，勞工保險基金財務日益惡化，根據精算報告，基金累積餘額恐逾115年出現負值。\n\n二、政府近年陸續推動年金改革，然而考量勞工及雇主負擔，以及退休勞工老年經濟安全保障，並避免年青勞工負擔過重，應提高政府對於基金之財務責任，如全民健康保險法、國民年金法、公教人員保險法等均有政府撥補之規定。\n\n三、爰修正第一款，政府得以編列預算撥補或指定財源撥入，做為基金來源，充實基金財務。","修正":"第六十六條　勞工保險基金之來源如下：\n\n一、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撥補或指定財源撥入。\n二、當年度保險費及其孳息之收入與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n\n三、保險費滯納金。\n\n四、基金運用之收益。"},{"現行":"第六十九條　勞工保險如有虧損，在中央勞工保險局未成立前，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核撥補。","law_content_id":"01148:01148:2000-06-30-修正:84","說明":"一、勞工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為保障勞工退休經濟安全，增進社會安全，爰比照國民年金法第四十九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八條，明定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n\n二、明定本法修正後，政府應依據基金財務狀況，考量政府財政能力，逐年編列預算撥補。","修正":"第六十九條　本保險之財務，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n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據基金財務狀況，逐年編列預算撥補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015070201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