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015070202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玉珍等20人","議案名稱":"「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4/LCEWA01_100204_0003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4/LCEWA01_100204_0003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玉珍","陳雪生","李德維"],"連署人":["鄭正鈐","謝衣鳯","孔文吉","游毓蘭","洪孟楷","鄭天財Sra Kacaw","萬美玲","溫玉霞","吳怡玎","吳斯懷","魯明哲","林思銘","翁重鈞","蔣萬安","陳以信","林德福","楊曜"],"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0-10-23","2020-10-27"],"會議代碼":"院會-10-2-4"},{"會期":"10-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0-23","2020-10-27"],"會議代碼":"院會-10-2-4"}],"mtime":"2024-01-18T18:28:5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10-23","last_time":"2020-10-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2-4","會期":2,"字號":"院總第1604號委員提案第25312號","laws":["01189"],"提案編號":"1604委25312","案由":"本院委員陳玉珍、陳雪生、李德維等20人，鑑於離島地區受限在地人口有限，離島醫院經營難以達到損益平衡，但又需肩負全面性負擔離島居民所需醫療服務。而全民健保給付制度設計與分配，即是希望透過合理分配，讓弱勢得以受到照顧，達到醫療分配正義。爰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於離島地區醫院之醫療服務支付標準應加計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離島人口有限，離島醫院其市場規模很難達到損益平衡，但又不能只做會賺錢的醫療服務項目，而是要全面的提供離島居民所需的醫療，全民健保給付的設計與分配，理應讓離島醫院在提供醫療服務時，得到比本島醫院稍高的給付，讓離島醫院在健保的制度下能夠經營，能夠存活，而非提供健保醫療服務後仍是虧損，還得到處去尋求非健保的補助。\n二、舉例來說，在處理醫療廢棄物所需費用上，離島之醫療廢棄物處理費就需約為本島醫療廢棄物處理費之三倍，而就人事成本而言，若以每人離島加給約1萬元粗估，光署立金門450位醫事人力來看，每年就約需增加5400萬元的支出，對離島醫院的經營負擔相當沉重。\n三、目前在全民健保支付標準中，已有對夜間看診兒童門診及假日門診均加成給付，離島地區身為醫療資源相對弱勢區，同樣享有加成給付，不失為提升離島地區醫療服務的良方，同時在健保總額制度下，健保並未增加支出，只是適度反映離島經營成本過高，照顧弱勢，達到醫療分配正義。","對照表":[{"law_id":"01189","law_name":"全民健康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二條　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訂定，應以相對點數反應各項服務成本及以同病、同品質同酬為原則，並得以論量、論病例、論品質、論人或論日等方式訂定之。\n\n前項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訂定，保險人得先辦理醫療科技評估，並應考量人體健康、醫療倫理、醫療成本效益及本保險財務；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訂定，亦同。\n\n醫療服務及藥物屬高危險、昂貴或有不當使用之虞者，應於使用前報經保險人審查同意。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n\n前項應於使用前審查之項目、情況緊急之認定與審查方式、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應於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中定之。","law_content_id":"01189:01189:2011-01-04-全文修正:47","說明":"一、離島人口有限，離島醫院其市場規模很難達到損益平衡，但又不能只做會賺錢的醫療服務項目，而是要全面的提供離島居民所需的醫療，全民健保給付的設計與分配，理應讓離島醫院在提供醫療服務時，得到比本島醫院稍高的給付，讓離島醫院在健保的制度下能夠經營，能夠存活，而非提供健保醫療服務後仍是虧損，還得到處去尋求非健保的補助，在健保制度下讓離島醫院存活，才是正本清源，可長可久之道，爰修正本條第一項。","修正":"第四十二條　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訂定，應以相對點數反應各項服務成本及以同病、同品質同酬為原則，並得以論量、論病例、論品質、論人或論日等方式訂定之。離島地區醫院診所之醫療服務支付標準應加計之。\n前項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訂定，保險人得先辦理醫療科技評估，並應考量人體健康、醫療倫理、醫療成本效益及本保險財務；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訂定，亦同。\n\n醫療服務及藥物屬高危險、昂貴或有不當使用之虞者，應於使用前報經保險人審查同意。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n\n前項應於使用前審查之項目、情況緊急之認定與審查方式、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應於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中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015070202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