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019070200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6/LCEWA01_100206_0015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6/LCEWA01_100206_0015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297/1124001297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297/1124001297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297/1124001297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297/1124001297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0-11-27","2020-12-01"],"會議代碼":"院會-10-2-5"},{"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19"],"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10"},{"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20"],"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10"},{"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4-26"],"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1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0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022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委員楊曜等17人、委員謝衣鳯等17人分別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適應等18人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櫂豪等21人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三條、第八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湯蕙禎等22人、委員王美惠等22人、委員羅美玲等16人分別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曜等16人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增訂第十二條之一及第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及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四條、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5147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031396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曜等17人「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29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7人「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09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櫂豪等21人「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三條、第八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21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222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22人「海洋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08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22人「海洋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84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6人「海洋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10200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01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08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曜等16人「海洋污染防治法增訂第十二條之一及第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01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6人「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四條、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24870000"}],"議案名稱":"「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適應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8:18:27+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蔡適應"],"連署人":["蘇治芬","林俊憲","賴惠員","陳明文","林淑芬","張廖萬堅","邱泰源","管碧玲","范雲","陳秀寳","郭國文","許智傑","賴瑞隆","莊競程","王美惠","江永昌","陳瑩"],"first_time":"2020-11-27","last_time":"2023-04-26","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5","字號":"院總第1053號委員提案第25315號","laws":["03723"],"提案編號":"1053委25315","案由":"本院委員蔡適應等18人，鑑於行政院已於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公告《海洋污染防治法》（以下稱本法）中央主管機關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變更為「海洋委員會」，本法相關文字應隨同做出修改。其次，本法第十五條規範「公私場所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排放廢（污）水於海域或與海域相鄰接之下列區域」，惟正面列舉之形式遺漏部分已法制化自然生態保護區，爰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行政院已於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公告《海洋污染防治法》中央主管機關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變更為「海洋委員會」。\n二、本法第十五條正面列舉部分，遺漏諸如「自然保護區」、「國家自然公園」、「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等等，由於上述區域皆為台灣已法制化之重要自然生態保護區，有明文納入本條必要性。","對照表":[{"law_id":"03723","law_name":"海洋污染防治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管轄範圍，為領海海域範圍內之行政轄區；海域行政轄區未劃定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於本法公告一年內劃定完成。","law_content_id":"03723:03723:2000-10-13-制定:5","說明":"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70172574號公告海洋污染防治法之中央主管機關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變更為「海洋委員會」。","修正":"第四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海洋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管轄範圍，為領海海域範圍內之行政轄區；海域行政轄區未劃定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於本法公告一年內劃定完成。"},{"現行":"第十五條　公私場所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排放廢（污）水於海域或與海域相鄰接之下列區域：\n\n一、自然保留區、生態保育區。\n\n二、國家公園之生態保護區、特別景觀區、遊憩區。\n\n三、野生動物保護區。\n\n四、水產資源保育區。\n\n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需特別加以保護之區域。\n\n前項廢（污）水排放之申請、條件、審查程序、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許可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3723:03723:2000-10-13-制定:18","說明":"森林法所規範之「自然保護區」、國家公園法規範之「國家自然公園」、野生動物保育法規範之「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漁業法規範之「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均為台灣已法制化之重要自然生態保護區，制度上均有明文納入本條必要性。","修正":"第十五條　公私場所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排放廢（污）水於海域或與海域相鄰接之下列區域：\n\n一、自然保留區、自然保護區、生態保育區。\n\n二、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n\n三、野生動物保護區、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n\n四、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n\n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需特別加以保護之區域。\n\n前項廢（污）水排放之申請、條件、審查程序、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許可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019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