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0190702006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6/LCEWA01_100206_0016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6/LCEWA01_100206_0016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0-11-27","2020-12-01"],"會議代碼":"院會-10-2-5"},{"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8:18:39+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張廖萬堅"],"連署人":["趙天麟","何欣純","林岱樺","莊競程","王美惠","羅美玲","吳琪銘","蘇巧慧","黃世杰","陳素月","林俊憲","陳歐珀","黃秀芳","許智傑","湯蕙禎","邱志偉","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first_time":"2020-11-27","last_time":"2020-12-08","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5","字號":"院總第754號委員提案第25320號","laws":["01583"],"提案編號":"754委25320","案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鑒於為改正歷史上國家不當行為，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公布實施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明定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於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供建築、居住使用至今者，其直接使用人得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所屬分支機構申請讓售，申請讓售期間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三日為止。惟查迄今仍有許多民眾錯失該條登記申請讓售回購期限，致使世代居住土地反而變成占用國有土地之不合理情況。究本條立法原意係為改正國家不當之總登記行為，現行法期限限制之規定，不僅不符合公平正義，亦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精神，爰此提出「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於國家不當總登記行為之購回請求，刪除期限之限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583","law_name":"國有財產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二條之二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於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供建築、居住使用至今者，其直接使用人得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三日前，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所屬分支機構申請讓售。經核准者，其土地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內部分，得按第一次公告土地現值計價。","law_content_id":"01583:01583:2003-01-13-修正:69","說明":"刪除「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三日前，」之期限限制：究本條之立法意旨『係因政府辦理土地總總登記時，資訊不發達、人民又未必孰悉法律，以致甚多人民世代居住之土地被登記為國有』始增訂本條規定，旨在恢復人民原有之土地，保障其財產權所設。究本條立法原意係為改正國家不當之總登記行為，現行法期限限制之規定，不僅不符合公平正義，亦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精神，爰此將期限刪除之。","修正":"第五十二條之二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於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供建築、居住使用至今者，其直接使用人得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所屬分支機構申請讓售。經核准者，其土地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內部分，得按第一次公告土地現值計價。"}]}],"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019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