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0190702008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6/LCEWA01_100206_0016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6/LCEWA01_100206_0016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1651/1104301651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1651/1104301651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1651/1104301651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1651/1104301651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0-11-27","2020-12-01"],"會議代碼":"院會-10-2-5"},{"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0-07"],"會議代碼":"委員會-10-4-36-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0-14"],"會議代碼":"公聽會-202110070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0-21"],"會議代碼":"委員會-10-4-36-7"},{"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1-04"],"會議代碼":"委員會-10-4-36-10"},{"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1-29"],"會議代碼":"委員會-10-4-36-1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12-0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毓蘭等16人、委員萬美玲等16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衣鳯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九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文等16人、委員孔文吉等19人、委員魯明哲等22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正鈐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九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17人、委員楊瓊瓔等20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25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九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周春米等17人、委員許淑華等17人、委員高虹安等16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1208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司法院「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429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04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11070203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九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11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14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孔文吉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15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22人「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21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正鈐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九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21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22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22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25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5人「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07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02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周春米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03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17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虹安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26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8070204200"}],"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九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8:18:45+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張廖萬堅","羅美玲"],"連署人":["趙天麟","林岱樺","蘇巧慧","黃秀芳","何欣純","莊競程","黃世杰","林俊憲","王美惠","陳素月","湯蕙禎","陳歐珀","許智傑","吳琪銘","邱志偉","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first_time":"2020-11-27","last_time":"2021-12-07","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5","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5322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5322","案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羅美玲等18人，鑒於近年來多起重大刑事案件，被告主張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行為時無辨識能力或無控制能力而獲判無罪或減輕其刑，此乃基於我國對於犯罪之制裁係採處罰與保安處分雙軌制，罹患嚴重精神疾病之犯罪行為人，應以監督、保護及具治療之監護處分替代刑罰，避免其再犯而危害社會。惟關於監護處分期間，現行法規定最長為五年，欠缺對其治療成效及再犯等社會危險性評估，無法達到監護處分立法目的，爰此提出「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九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法使監護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定期鑑定評估有無繼續執行之必要，以兼顧人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九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九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n\n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n\n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05-01-07-修正:22","說明":"一、修正第一項：參考德國刑法之立法例，德國現行刑法第二十條規定：行為人於行為之際，由於病理之精神障礙、深度的意識障礙、心智薄弱或其他嚴重的精神異常，以致不能識別行為之違法，或不能依此辨別而行為者，其行為無責任。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行為人於行為之際，由於第二十條所列各原因，致其識別行為之違法或依其識別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減輕其刑。爰此，修正第一項，即增加「病理」二字，明確化犯罪行為不罰或減輕其刑之條件，需有生理性符合的疾病或診斷，並且必須影響到，個人執行行為的自由意志。\n\n二、第二項與第三項未修正。","修正":"第十九條　行為時因病理之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n\n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n\n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現行":"第八十七條　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n\n有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但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n\n前二項之期間為五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05-01-07-修正:103","說明":"一、第一項與第二項未修正。\n\n二、新增第三項：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行為時無辨識能力或無控制能力而獲判無罪或減輕其刑，應依本條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督、保護並具治療之監護處分，惟關於監護處分期間，現行法規定最長為五年，欠缺對其治療成效及再犯等社會危險性評估，無法達到監護處分立法目的，爰此增訂本項，因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而受之監護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定期鑑定評估有無繼續執行之必要，以兼顧人權。\n\n三、現行條文第三項移列為第四項，並配合新增第三項作文字修正。","修正":"第八十七條　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n\n有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但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n\n因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監護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定期鑑定，評估有無繼續執行之必要。\n因第二十條之監護處分期間為五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019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