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0190702009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6/LCEWA01_100206_0016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6/LCEWA01_100206_0016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226/1124301226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226/1124301226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226/1124301226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226/1124301226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0-11-27","2020-12-01"],"會議代碼":"院會-10-2-5"},{"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03"],"會議代碼":"委員會-10-7-36-1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5-0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0225"},{"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10-2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10238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委員費鴻泰等16人、委員黃世杰等21人、委員楊曜等18人、時代力量黨團及委員湯蕙禎等17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572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費鴻泰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9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世杰等21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30070204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曜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27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6070207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5790000"}],"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mtime":"2024-01-18T18:18:49+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張廖萬堅"],"連署人":["林岱樺","蘇巧慧","黃秀芳","趙天麟","莊競程","王美惠","黃世杰","林俊憲","何欣純","羅美玲","陳素月","湯蕙禎","陳歐珀","許智傑","吳琪銘","邱志偉","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first_time":"2020-11-27","last_time":"2023-05-05","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5","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5323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5323","案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鑒於舞弊代考集團猖獗，藉由染指數萬人參與國營事業考試獲取不法暴利案件頻傳，嚴重影響國營事業用人公平性和經濟及民生安全，惟現行刑法之妨害考試罪處罰以依考試法舉辦之考試為限，忽略國營事業考試或依中央政府行政命令所舉辦考試之作弊行為亦侵害國家法益，爰此，提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國營事業舉行甄試或依中央政府行政命令所辦理之考試結果不正確者，亦應以妨害考試罪論處，遏止考試舞弊亂象。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營事業人員之進用，除特殊技術及重要管理人員外，應以公開甄試方法行之。前項甄試，以筆試為原則。其甄試方式、應考資格、應試科目、成績計算與錄取標準等事項，由國營事業主管機關定之。\n國營事業（中央銀行、中央造幣廠、中央印製廠、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輸出入銀行、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財政部印刷廠、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鐵路管理局、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薪水、福利和工作保障都比照公務員，考上後就等同終身職，不容易被資遣、開除，工作穩定、收入無憂，形同「鐵飯碗」，每年不管是雇員還是職員招考都吸引逾萬人報考，考試競爭激烈，因而吸引不法集團覬覦。\n二、近日（109年6月）高雄地檢署與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查獲國營事業及專科警員班等考試代考舞弊集團，此案是史上最大國營事業代考舞弊案，兩集團代考國營事業包括中油、台糖、中華電信、台酒、中鋼、台電、警專，集團至少代考29次，犯罪所得約新台幣5300萬元。惟此並非首例，早在民國105年年底中油即陸續接獲民眾具體檢舉，所舉辦的新進人員考試有舞弊情況，經過長達半年調查，發覺有分工縝密的電子舞弊集團牽涉其中，且護航恐長達10年以上，獲取的利益上看億元。\n三、舞弊代考集團猖獗，惟現行刑法之妨害考試罪處罰僅以\"依考試法舉辦之考試\"為限，舉凡國營事業考試或者依中央政府行政命令所為之考試（例如公費留考、駕照考試等）卻因非考試法範圍，為不法犯罪集團覬覦有機可趁，不僅影響國營事業用人公平性和經濟及民生安全，亦嚴重破壞中央政府機關舉辦考試之公平性，危及國家信譽。\n綜上，提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修正草案」，對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得依中央政府行政命令舉辦之考試（例如高中大學入學聯招、公費留學考試、駕照考試等），以及國營事業依法舉行之甄試其考試結果不正確者，亦應以妨害考試罪論處，遏止考試舞弊亂象。","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三十七條　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9-12-03-修正:170","說明":"一、修正第一項：考試作弊乃違背道德之行為，而國家考試時舞弊行為造成結果不公平及不正確時，勢必影響文官體制公正性而有處罰必要，是以本項之立法目的在於避免國家法益遭受侵害。惟查依中央政府行政命令舉行之考試，例如高中大學入學聯招、公費留學考試或駕照考試等，以及國營事業依法（例如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一條）之人員甄試，中油、台電、台糖等所辦之考試屬之，若有考試舞弊行為，有損國家舉才公正性，國家公法益亦受危害，爰此修正本項，對「依中央政府行政命令舉行之考試，以及國營事業依法舉行之甄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亦應以刑罰約束之。\n\n二、第二項未修正。","修正":"第一百三十七條　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依中央政府行政命令舉行之考試，以及國營事業依法舉行之甄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019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