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019070201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6人","議案名稱":"「都市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4/LCEWA01_100204_0034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4/LCEWA01_100204_0034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游毓蘭"],"連署人":["謝衣鳯","李德維","翁重鈞","孔文吉","楊瓊瓔","鄭天財Sra Kacaw","廖婉汝","陳雪生","吳斯懷","溫玉霞","洪孟楷","鄭正鈐","吳怡玎","林思銘","陳玉珍"],"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0-10-23","2020-10-27"],"會議代碼":"院會-10-2-4"},{"會期":"10-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0-23","2020-10-27"],"會議代碼":"院會-10-2-4"}],"mtime":"2024-01-18T18:29:46+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10-23","last_time":"2020-10-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2-4","會期":2,"字號":"院總第248號委員提案第25326號","laws":["01161"],"提案編號":"248委25326","案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6人，鑒於現行都更政策之老舊建築物更新進展緩慢，無法因應都市再生暨複合災難之發生。為加速推動危老建築重建，特參考日本特例容積率適用區域制度與開發許可制等發展理念，推動防災型都市更新及結合大眾運輸導向型發展，以加速都市更新之推展，活化都市空間，並將消防單位納入都市計劃委員會成員編制，以落實防災型都市發展理念，爰擬具「都市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有鑒於我國現行「都市計畫法」、「都市更新條例」與「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實施迄今，都市更新之成效低落，實不足以應對我國都市更新之需求。根據內政部統計，當前全國超過30年以上屋齡之建築物約有400萬戶占比48.11%；另若考量我國建築抗震性係於921大地震後方大幅修改，則20年屋齡以上耐震度不足之建築物數量即超過600萬戶，達到74.98%之譜。顯見我國屋齡老化與抗震能力不足之問題嚴重，存在地震災害之公共安全疑慮。\n二、台灣位處於環太平洋地震帶及颱風侵襲的主要路徑上，各類天災與複合災難不斷，根據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統計，自民國47年到106年間，共有包括颱風、水災及地震等355件天然災害。根據世界銀行指出臺灣同時暴露於三項以上天然災害威脅之人口為73%，我國同時暴露於兩項以上天然災害威脅之人口為99%，屬於全世界高災害風險的地區，且災害發生頻率更有逐年上升的趨勢。因此加速推動都市老舊建築物之更新，著實刻不容緩。\n三、另根據內政部消防署108年全國火災統計分析，建築物火災發生總數為8,003次，其中1至5層的建築，起火次數為6,233次，占總數77.9%；若以建築類型區分，則集合住宅發生3,266次占40.8%，獨立住宅2,900次占36.2%。而我國5樓以下之集合住宅主要為30年以上之老舊住宅，顯見老舊住宅不僅面對地震等災害因素威脅，也面對設備老舊失修而承擔發生火災之風險。\n四、依據內政部統計，自民國97年至108年底止，平均每年都市更新不到40案。依此速度，我國當前30年以上之400萬戶老屋，如欲全部完成都市更新，恐將遙遙無期。根據臺北市政府推估，僅北市地區完成都更就需2000以上年時間。因此如何有效推動都市更新，應是保障我國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之重要議題。\n五、推動都市更新不僅可解決都市安全問題，同時可作為國家級經濟政策以促進整體經濟發展與繁榮，如西元2001年以後日本首相小泉純一郎推動「都市再生本部」以及「都市再生特別措置法」等措施，作為促進日本經濟再生，並以推動二十一世紀日本都市環境、防災、提昇國際競爭力以及全面性的都市再生為目標，至今取得東京車站周邊地區、汐留、六本木、虎之門等重大都市再生成果，不僅改善經濟同時也促進都市環境改善，建立國際級都市功能與景色。\n六、防災型都市更新，近年來已於我國逐步推動，惟實際入法則是近些年才落實，其中尤以新北市政府於105年高雄美濃大地震發生後，率先提出防災型都市更新之相關法令及政策，以保障民眾居住安全；而中央則於106年「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入法，我國才有較為具體之防災型都市更新作為。而本次修法重點係考量土地液化高潛勢地區等因素，不適合給予高容積獎勵，以免一方面增添開發強度一方面增加其潛在風險及減少整體都市災害耐受能力；以及針對土地價值較低之地區，也無從透過相關條例獲得都市更新機會，因此均給予容積移出之作法，以落實都更防災目的。\n七、大眾運輸導向型發展（Transit-oriented development，TOD）為我國近年來大力提倡之都市發展策略，透過以大眾運輸場站為核心，結合建設模式，以發展密度、多元土地利用及都市設計之3D模式（Density、Diversity、Design），兼具綠能、土地集約、高效率的永續發展，已成為當前各國大都會區的發展趨勢，如東京、香港、新加坡等地區。相較於世界其他國家，我國實踐TOD的時間則較為遲滯，政策實踐面，由台北市首先提倡，而後各縣市紛紛響應。惟因建設時間點已是大眾運輸建設與城市發展成熟才推動，因此需要透過日後都市更新模式，才可能將尚未與大眾運輸結合地區之都市發展予以改善。\n八、此外，本次修法亦透過容積移轉策略，以容積之全額等量移轉結合大眾運輸導向型發展限定距離等措施，以實現容積總量控管之目標。相關措施亦參考日本「特例容積率適用區域制度」，以避免使容積移轉出現容積放大，導致超出既有都市計劃規劃總量，或僅移轉至少數精華地區而非需要都更地區的分配不均現象。日本特例容積率適用區域制度，為日本二十一世紀以來為促進都市再生所推動，其就特定區域內之兩個以上基地，得向相關主管機關申請放寬彼此間的容積移轉。移出基地與移入基地，皆可因容積的合理分配調整，取得開放空間與公共設施並改善相關都市條件。本制度的實施，亦有開發許可制之精神，透過土地所有權人向主管機關申請，並經主管機關評估移出與移入基地之現況，並要求負擔相關改善措施等回饋要求後，方可實施。此外亦參考日本「第二種市街地再開發事業」概念，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有高度災害風險地區，經過高度共識後，由公部門以強制收購土地手段推動都市更新。\n九、根據內政部統計，民國106年全國有約1,878萬人住在都市計畫區中，占當時全國總人口2,357萬人的80%。顯見我國人口主要集中在都市地區之中，因此推動防災理念落實於都市計畫、都市更新與都市發展，對於保障人民身命財產安全極為重要。因此如何將防災納入都市計畫之上層計畫，透過計畫之初即納入防災措施極為重要，以避免後期都市發展成熟後，需耗費大量社會資源方得改善防災措施。爰將我國災害防救與搜救之執行單位─消防署與地方消防局，納入都市計畫委員會之成員，以利防災型都市理念落實於都市計劃與都市更新之實施。","對照表":[{"law_id":"01161","law_name":"都市計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都市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三條　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對於窳陋或髒亂地區認為有必要時，得視細部計畫劃定地區範圍，訂定更新計畫實施之。","law_content_id":"01161:01161:1973-08-28-全文修正:69","說明":"一、政府應積極管理低度使用土地情形，訂立相關改善計畫與實施期程，以活化土地使用效益。\n\n二、為提高都市空間使用效率，並改善既有都市計畫執行效益不彰，致使產生公共設施使用效益不足，以及都市蔓延等問題，故針對前項區域所劃設之低度使用土地給予相關獎勵，以利推動低度使用地區都市更新。","修正":"第六十三條　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對於老舊、醜陋、髒亂、低度開發或有危險疑慮地區認為有必要時，得視細部計畫劃定地區範圍，訂定更新計畫實施之。另得根據原都市計畫與實際開發情形差異給予額外之容積獎勵、利息或財稅減免或其他獎勵措施。\n\n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針對前項地區應頒布改善計畫，明定改善措施與期程，並公布既有之實施成效，每十年發布一次。"},{"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利推動防災型都市更新推動，並避免容積獎勵浮濫，造成既有都市計畫與環境之衝擊過甚，爰以全額且等值基準容積移轉作為容積總量控管之手段。\n\n三、本相關措施亦參考日本之「特例容積率適用區域制度」，以及開發許可制精神之適用，容積移出與移入基地須經主管機關評估其條件、並要求相關都市空間改善或開發回饋後方可實施。\n\n四、透過全額且等值基準容積移轉之手段，取得都市發展所需之開放空間、社會住宅，並為促進都市防災機能，如經主管機關認定可開闢防災設施或避難設施者，應開闢並移轉後，使得辦理容積移轉。\n\n五、為利推動TOD（大眾運輸導向型發展）都市更新發展，故明定接收基地以車站方圓一公里為限，送出基地以車站方圓二公里為依據，向都市交通站點集中，以利TOD發展與緊湊城市發展。惟接收基地應考量交通站點之規模，增設必要之安全設施。\n\n六、我國TOD開發強度低於鄰近TOD實施成效良好之國家地區如日本與香港TOD允建容積率達到1300%至2200%。反觀我國允建容積率較低而現況容積率更低，以臺北市為例，依據2007年檢討與容積調整機制之建立案，臺北市允建容積率僅達391%，而現況容積率實際建設僅205%。如以容積移轉，以不衝擊既有都市計畫總量控管前提下，全額基準容積移轉上限提升至1.5倍。惟實際容積移入上限，應由主管機關考慮接收基地與車站距離與規模做適當調整。","修正":"第六十四條之一　前條都市更新之實施，得以全額基準容積移轉手段為之。容積移轉之接受基地與送出基地以同一個大眾運輸系統場站（含大眾捷運系統場站、鐵路場站及與前相關之轉運站）為限。\n\n本條之容積移轉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且需繳納回饋金予主管機關。該大眾運輸系統場站範圍內之容積移轉，主管機關與大眾運輸系統場站興建或營運單位有優先購買權。\n\n容積移轉之接受基地應考量與大眾運輸系統場站距離，以場站本體、場站出入口或聯合開發起算一公里為限，並依距離與移入基地規模調整可移入之容積上限，最高以不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一點五倍。需考量大眾運輸系統場站開發規模，增設必要之安全設施。\n\n容積移轉之送出基地以前項大眾運輸系統場站本體、場站出入口起算二公里為原則，如基於無法改良之災害風險，主管機關得適度放寬。送出基地需開闢為可供公眾使用之公共開放空間、行人徒步區、人行立體化連通系統，或防災、避難設施及防災道路，並移轉至主管機關後方可辦理容積移轉。惟經主管機關評估可設置防災或避難設施者，應於設置並移轉至主管機關後，始得辦理容積移轉。\n\n依本條實施容積移轉之計算與第八十三條之一及相關容積移轉、容積獎勵措施獨立計算之。\n\n本條文實施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六十八條　辦理更新計畫，對於更新地區範圍內之土地及地上物得依法實施徵收或區段徵收。","law_content_id":"01161:01161:1973-08-28-全文修正:74","說明":"一、增訂本條第二項。\n\n二、為落實推動防災型都市更新之目的，故針對具有嚴重災害風險者，得經該更新單元內私有土地及房屋達百分之九十五之所有權人或公有土地與房屋達百分之九十者，得向更新計畫之主管主管機關申請，由法院協辦理協議購買，如協議購買不成，則經三家估價師價格估價後強制購買，以利落實都市更新之防災目的。\n\n三、爰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以及日本「第二種市街地再開發事業」之作法，基於提升都市防災之目的，故由辦理更新計畫之機關或機構購買後實施或參與更新。","修正":"第六十八條　辦理更新計畫，對於更新地區範圍內之土地及地上物得依法實施徵收或區段徵收。\n\n更新計畫內如有下列情形之一：\n\n一、嚴重毀損、傾頹或朽壞，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n\n二、因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肇致危害公共安全。\n\n辦理更新計畫之機關或機構得經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面積合計超過百分之九十五者，或公有土地及公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面積合計超過百分之九十者之申請，訴請法院裁判協議購買，協議不成則經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後之價格強制購買，並參與重建或讓售、標售。"},{"現行":"第七十四條　內政部、各級地方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為審議及研究都市計畫，應分別設置都市計畫委員會辦理之。\n\n都市計畫委員會之組織，由行政院定之。","law_content_id":"01161:01161:1973-08-28-全文修正:81","說明":"一、修訂本條第二項。\n\n二、因氣候變遷等因素所致，複合式災難日益成為都市永續發展之關鍵難題，因此為利都市綜合防災規劃之所需，故納入該都市計畫範圍內易發生之災害類別業務主管機關，以及消防救災機關成為都市計畫審議委員會之當然成員。","修正":"第七十四條　內政部、各級地方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為審議及研究都市計畫，應分別設置都市計畫委員會辦理之。\n\n都市計畫委員會之組織，應納入該都市計畫範圍內之易發生災害類別之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且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應包含消防署、直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及縣（市）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應包含地方消防機關，其餘組織由行政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019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