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019070201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名稱":"「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4/LCEWA01_100204_0040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4/LCEWA01_100204_0040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連署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0-10-23","2020-10-27"],"會議代碼":"院會-10-2-4"},{"會期":"10-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0-23","2020-10-27"],"會議代碼":"院會-10-2-4"}],"mtime":"2024-01-18T18:32:40+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10-23","last_time":"2020-10-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2-4","會期":2,"字號":"院總第1537號委員提案第25329號","laws":["03615"],"提案編號":"1537委25329","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鑑於現行《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並未將受無罪判決確定之受害人列入扶助對象，惟此等受害者係為實現國家刑罰權之公共利益，而受有超越一般應容忍程度之特別犧牲，並多有因受國家長期限制人身自由，致工作能力減低並與社會脫節之情形，亦因過往有罪判決之標籤，致陷謀職求生困難之困境，而有列入扶助對象，以由國家協助進入勞動市場，促進順利就業之必要，爰提出「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3615","law_name":"就業服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四條　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n\n一、獨力負擔家計者。\n\n二、中高齡者。\n\n三、身心障礙者。\n\n四、原住民。\n\n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n\n六、長期失業者。\n\n七、二度就業婦女。\n\n八、家庭暴力被害人。\n\n九、更生受保護人。\n\n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n\n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n\n主管機關對具照顧服務員資格且自願就業者，應提供相關協助措施。\n\n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3615:03615:2018-11-09-修正:27","說明":"一、本條於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七日修正時，為達到協助有就業困難之失業者，取得一技之長，且在接受職業訓練期間，經濟生活不致陷入困頓之目的，乃增訂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使二度就業婦女、更生保護人及家庭暴力被害人，亦被列入扶助對象，而有受協助進入勞動市場，並促進順利就業之機會。然而，受無罪判決確定之受害人，係為實現國家刑罰權之公共利益，而受有超越一般應容忍程度之特別犧牲，並多有因受國家長期限制人身自由，致工作能力減低並與社會脫節之情形，亦因過往有罪判決之標籤，致陷謀職求生困難之困境，而有列入扶助對象，以由國家協助進入勞動市場，促進順利就業之必要，爰增訂第一項第十款。又刑事補償法第三條所列不得請求刑事補償之受害人，因其情況與更生保護人相類，且亦有促進就業，以使其自立更生並適於社會生活之需求，故亦應屬「受無罪判決確定之受害人」而得依本條規定接受扶助，併予敘明。\n\n二、配合第一項第十款之增列，原第一項第十款款次順延至第十一款。\n\n三、第二項至第四項未修正。","修正":"第二十四條　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n\n一、獨力負擔家計者。\n\n二、中高齡者。\n\n三、身心障礙者。\n\n四、原住民。\n\n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n\n六、長期失業者。\n\n七、二度就業婦女。\n\n八、家庭暴力被害人。\n\n九、更生受保護人。\n\n十、受無罪判決確定之受害人。\n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n\n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n\n主管機關對具照顧服務員資格且自願就業者，應提供相關協助措施。\n\n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019070201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