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021070201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6/LCEWA01_100206_002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6/LCEWA01_100206_002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202383/1094202383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202383/1094202383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202383/1094202383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202383/1094202383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0-11-27","2020-12-01"],"會議代碼":"院會-10-2-5"},{"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0-12-2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民眾黨黨團、委員楊瓊瓔等19人分別擬具「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為洲等25人擬具「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912220703004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16070203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25人「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30070200100"}],"議案名稱":"「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mtime":"2024-01-18T18:21:11+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楊瓊瓔","翁重鈞"],"連署人":["孔文吉","鄭天財Sra Kacaw","洪孟楷","魯明哲","謝衣鳯","賴士葆","林德福","曾銘宗","游毓蘭","林奕華","李貴敏","陳玉珍","萬美玲","鄭正鈐","吳怡玎","李德維","陳椒華"],"first_time":"2020-11-27","last_time":"2020-12-22","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5","字號":"院總第1722號委員提案第25346號","laws":["01934"],"提案編號":"1722委25346","案由":"本院委員楊瓊瓔、翁重鈞等19人，有鑑於國營事業經營不善、弊端屢見不鮮，其繁榮經濟與照顧民生之本意已不復見。為改善國營事業經營問題，應避免政治力過度干預，並引進業界專業人才，以提升國營事業競爭力。爰此提案修正「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要求擔任國營事業公股代表者須具備五年以上該公司經營業務相關之學歷或經歷。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條規定：「國營事業以發展國家資本，促進經濟建設，便利人民生活為目的」。顯見國營事業為我國經濟體系重要環節，也是經濟發展與社會穩定重要力量。\n二、茲因現行法規對國營企業人事任用無相關學歷、經歷規定，其董事長、總經理等握有營運決定權者對該企業無足夠概念，對國營事業營運及社會觀感影響甚鉅。\n三、唐榮鐵工廠公司、台灣菸酒公司等國營事業皆曾因公股代表未具備相關背景與專業，引發國人質疑。有鑑於此，為避免國營事業單位淪為執政者酬庸工具，法定公股代表者學歷及經歷，以專業經營國營企業，使其不僅善盡社會責任，以改善國營事業多年獲利衰退之困境。","對照表":[{"law_id":"01934","law_name":"國營事業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法所稱國營事業如下：\n\n一、政府獨資經營者。\n\n二、依事業組織特別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者。\n\n三、依公司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n\n其與外人合資經營，訂有契約者，依其規定。\n\n政府資本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但由政府指派公股代表擔任董事長或總經理者，立法院得要求該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至立法院報告股東大會通過之預算及營運狀況，並備詢。","law_content_id":"01934:01934:2007-12-21-修正:4","說明":"一、《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條規定：「國營事業以發展國家資本，促進經濟建設，便利人民生活為目的」。顯見國營事業為我國經濟體系重要環節，也是經濟發展與社會穩定重要力量。\n\n二、茲因現行法規對國營企業人事任用無相關學歷、經歷規定，其董事長、總經理等握有營運決定權者對該企業無足夠概念，國營事業營運及社會觀感影響甚鉅。\n\n三、唐榮鐵工廠公司、台灣菸酒公司等國營事業皆曾因公股代表未具備相關背景與專業，引發國人質疑。有鑑於此，為避免國營事業單位淪為執政者酬庸工具，法定公股代表者學歷及經歷，以專業經營國營企業，使其不僅善盡社會責任，以改善國營事業多年獲利衰退之困境。","修正":"第三條　本法所稱國營事業如下：\n\n一、政府獨資經營者。\n\n二、依事業組織特別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者。\n\n三、依公司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n\n其與外人合資經營，訂有契約者，依其規定。\n\n政府資本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但由政府指派公股代表擔任董事長或總經理者，立法院得要求該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至立法院報告股東大會通過之預算及營運狀況，並備詢。\n\n依前三項規定由政府指派之公股代表擔任董事長或總經理者，須具五年以上該公司經營業務相關之學歷或經歷。"}]}],"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021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