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022070100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6/LCEWA01_100206_0037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6/LCEWA01_100206_0037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301651/1094301651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301651/1094301651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301651/1094301651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301651/1094301651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12-21"],"會議代碼":"委員會-10-2-36-2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0-12-2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委員蔡易餘等26人 及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及第二百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912240703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2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及第二百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29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及第二百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05070202800"}],"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及第二百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行政院、司法院","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0:45:37+08:00","提案來源":"政府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first_time":"2020-12-04","last_time":"2020-12-24","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6","字號":"院總第246號政府提案第17324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政17324","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四十一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百四十條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n\n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n\n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n\n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9-12-03-修正:304","說明":"一、現行第一項之保護客體為「未滿二十歲」之男女，係以未滿二十歲之人尚未成年而有保護之必要，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下修為十八歲，爰將「未滿二十歲」修正為「未成年」，俾與民法規範一致。另本項保護之對象應無區分男女之必要，一併予以修正，以杜爭議。\n\n二、提高第三項之罰金刑，以符合罰金刑級距之配置。\n\n三、第二項及第四項未修正。","修正":"第二百四十條　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n\n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n\n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現行":"第二百四十一條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n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n\n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n\n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9-12-03-修正:305","說明":"一、第一項修正「未滿二十歲之男女」為「未成年人」，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百四十條說明一。\n\n二、提高第二項之罰金刑，以符合罰金刑級距之配置。\n\n三、第三項修正「男女」為「人」，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百四十條說明一。\n\n四、第四項未修正。","修正":"第二百四十一條　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n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n\n和誘未滿十六歲之人，以略誘論。\n\n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0220701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