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022070200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6/LCEWA01_100206_002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6/LCEWA01_100206_002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0-11-27","2020-12-01"],"會議代碼":"院會-10-2-5"},{"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19"],"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0-7-36,15-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8:21:20+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孔文吉"],"連署人":["陳玉珍","游毓蘭","廖婉汝","羅明才","吳斯懷","張育美","李德維","洪孟楷","呂玉玲","林文瑞","吳怡玎","鄭正鈐","陳以信","徐志榮","翁重鈞","林德福","陳雪生"],"first_time":"2020-11-27","last_time":"2023-04-19","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5","字號":"院總第1044號委員提案第25351號","laws":["01060"],"提案編號":"1044委25351","案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孔文吉等19人，有鑑於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之意旨，國家更應積極保障原住民族政治參與權，經查原住民族選舉事務與一般選務有所不同不可一概而論；惟現行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未有選舉委員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最低人數要求，顯與上開意旨不符，爰修正「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之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原住民族政治參與權應有保障之必要，合先敘明。\n二、經查現原住民選舉制度與一般選舉業務有所差異，例如山地鄉（原住民區）之鄉長以具山地原住民身分為限、直轄市議員亦有原住民議員名額之特別規定，與通常選舉有所差異，為保障選舉業務之順利推行及選舉制度之公平性，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應有修正之必要。\n三、次查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為貫徹憲法保障民主法治及人民參政權之本旨，統籌辦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事務，設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與國家政治參與息息相關；惟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未有選舉委員原住民族最低人數要求，考量原住民族公職人員選舉之特殊性與其他公職人員選舉之不同，現行條文顯為立法之不足，本於國家權利保障義務爰修正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相關規定。","對照表":[{"law_id":"01060","law_name":"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一人為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七人至九人。\n\n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n\n委員任期為四年，任滿得連任一次。但本法施行後，第一次任命之委員，其中五人之任期為二年。\n\n行政院院長應於委員任滿三個月前，依前項程序提名任命新任委員。委員出缺時，行政院院長應於三個月內，依前項程序補提人選，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出缺委員所遺任期不足一年，且未逾三人者，不再補提人選。\n\n本會委員應遴選具有法政相關學識、經驗之公正人士擔任。委員中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三分之一。\n\n本會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餘為無給職。\n\n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行政院院長予以免職：\n\n一、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n\n二、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n\n三、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law_content_id":"01060:01060:2009-05-22-制定:3","說明":"一、修正第五項，原第五項以後項次均向後遞移一項次。\n\n二、按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之規定，國家有義務保障原住民族政治參與權，中選會職掌統籌辦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事務，與政治參與息息相關，合先敘明。\n\n三、考量原住民選務與一般選務之差異性，及自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通過以來，中選會從未有原住民族身分之選舉委員，此情形對於原住民族公務人員選舉制度評估恐有欠周延，無法落實確保原住民政治參與權之實現，與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規定相悖離，爰修正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規定選舉委員須一定人數具有原住民族身分。","修正":"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一人為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七人至九人。\n\n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n\n委員任期為四年，任滿得連任一次。但本法施行後，第一次任命之委員，其中五人之任期為二年。\n\n行政院院長應於委員任滿三個月前，依前項程序提名任命新任委員。委員出缺時，行政院院長應於三個月內，依前項程序補提人選，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出缺委員所遺任期不足一年，且未逾三人者，不再補提人選。\n\n本會委員其中具原住民族身分者不得少於一人。\n本會委員應遴選具有法政相關學識、經驗之公正人士擔任。委員中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三分之一。\n\n本會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餘為無給職。\n\n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行政院院長予以免職：\n\n一、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n\n二、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n\n三、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022070200100/details"}